土地出让要积极探索年租制
2014-09-25贾康
贾康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出让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土地出让金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合理。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在我国目前为40-70年)土地使用期内的地租之和,某一届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一次性预收。一次性收取后,并会一次性预支未来若干年内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总和。马上用光,这种对土地收益的“透支”,对于往后多届政府显然是不公平的。土地批租环节其他的弊端,还有设租、寻租使土地隐形成本提高,开发商囤地导致土地垄断加剧等。
当前,从资金视角完善我国土地出让制度的重点,首先是着手解决土地出让金的预算管理、支出安排和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提高其规范性与合理性。其次,由于受土地供应规模、外部宏观经济情况等因素影响,土地出让收入波动较大,不利于收入预测和支出安排。第三,为了保护土地出让金预算制度的约束刚性,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不得随意变动。对于政府在土地出让高峰期获得的超预算的收入,应建立“土地出让收益基金”制度,并应要求各级政府不得将当期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当期支出,可将一定比例的部分作为土地收益留成进行专项管理,留作以后年度地方政府纳入预算安排使用。
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支出使用方向,提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率。对土地出让金应明确各使用用途的支出比例,确保惠及民生的项目资金到位。在征地过程中,要依法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利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土地出让金收入予以补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的支出使用应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原则,重点加大对棚改、保障房、政策性租房补贴的投入力度,缓解城镇中低收入者住房压力。政府税收收入中来自农村土地相关税收的部分应主要用于农村土地的整理、农田改造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避免以往土地出让金使用过度向城市倾斜的弊端。
还有必要积极探索土地年租制。地租按年支付即为年地租,是对当年利润的一种扣除。若将未来无穷年或若干年的地租的贴现总值一次性支付,即是地价。在无穷年情况下相当于土地所有权价格,若干年或有限年情况下相当于土地使用权价格。因此,不论是地租,或地价,本质上都是土地所有权(在我国是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让渡所反映的经济价值,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年地租按年度计算和收取,地价(土地使用权价格)则是若干年地租贴现值的一次性支付或缴纳。土地年租制与土地使用权出让,从本质上而言,都是国家对地租的收取,是土地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只是二者收取方式不同而已。土地年租制以年为单位,是地租的直接表现形式,有偿出让是一定年期地租贴现值之和,是地租的间接表现形式,其实质是地租的资本化。在无每隔若干年重评一次税基的房地产税制度框架制约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如果采取土地年租制,可以动态地调整年租,进而反映经济的发展状况,有利于保证政府财政的长期稳定收入,即可以把一时、一次性的土地出让收入分散到40年-70年期限内,进而有利于稳定房价,缓解住房压力,促进居民住房等家庭消费更加合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