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对巨灾重建工作大包大揽
2014-09-25郝演苏
郝演苏
今年8月3日,我国云南鲁甸发生6.5级地震之后,有关巨灾保险的话题又引起各方的关注。从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以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我国目前是否具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础条件?
第一,作为保险制度安排,必须符合保险运作的基本要求,即投保标的应当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以防止“带病投保”所导致的逆选择行为。例如,我国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求投保车辆必须通过年检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卢山和鲁甸地震,导致伤亡的主要原因均为房屋遭遇地震而引起的坍塌。根据有关部门的评估,无论是已经发生地震的地区和其他经济落后地区,许多居民住房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抗震等级和相关的建筑质量标准,这些不达标的建筑物遭遇地震很容易坍塌,房屋坍塌后预制板的重压和掩埋成为地震灾区人员伤亡的主因。
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对于我国经济落后地区居民住房建筑质量和抗震等级的检查与评估,对于不符合建筑标准的建筑物进行加固或重建,减少重大自然灾害的人员伤亡率。只有在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基本达到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和抗震、防洪等级的条件下,才能建立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巨灾保险制度。
第二,建立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巨灾保险制度,必须用市场化的观念解决和处理巨灾方式之后的救灾与重建工作。根据国家审计署对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披露的信息,截至2009年底,有58.19亿元重建资金被违规用于规划外项目、日常经费支出和归还欠款等;一些地方通过重复申报、重复统计人数等方式多申领重建资金2.41亿元,部分已用于项目建设或发放给个人。同时,从审计结果看,汶川灾区部分单位违规超标建设办公楼的现象非常明显。
在我国,灾后过度重建的情况比较普遍。既然国家和社会能够包揽灾后重建费用,甚至要超过灾前的居住标准,还有谁愿意通过个人付费投保巨灾保险的方式解决灾后重建费用?
因此,我国对于救灾的思路应当有所调整。首先,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由政府和社会承担巨灾之后的无偿抢救生命和无偿解决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责任;其次,对于灾后住房重建,可以由政府制定解决满足基本居住和生存条件的重建费用标准,对于鳏寡孤独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灾民,政府可以制定特殊的居住和生存条件的重建费用标准,超过两类标准之上的重建费用应当由灾民通过巨灾保险或个人力量予以解决。
如果我国对于巨灾重建工作采取大包大揽并努力创造形象的思路,科学和可持续的巨灾保险制度很难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