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应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014-09-25刘纪鹏
刘纪鹏
完善的退市机制对于成熟的资本市场发展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实现了市场有“进”有“退”,才能保证一个市场的活力。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运行良好的退市制度一方面能够剔除“烂苹果”,有利于市场正确定价,优化资金配置,实现股市的价值发现功能,另一方面能够形成对管理层的激励,提高经营水平。而缺乏退市制度的市场,注定会沦为一个圈钱地,造成A股“不死鸟”纷飞、“垃圾股”遍地的局面。
理论上讲退市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中国A股市场结束这一局面,但数据显示,中国的退市制度明显徒有虚名,A股依然是只只进不出的“貔貅”。截至2013年,A股退市企业仅86家,深沪股市近十年退市企业与新上市企业的数量之比仅为0.05,相较下,纳斯达克这一比例为1.6,纽交所与伦敦交易所则为1.1,远高于中国A股;而从年退市率看,仅以2011年为例,主要的欧美交易所退市率年均为5%,而沪深两市这一比例仅为0.1%。
寄希望于如此有名无实的退市制度扭转目前A股的颓势,无异于痴人说梦。如果要彻底实现市场的有序进退,改革究竟应该何处着力?
退市制度主要有自愿退市与强制退市两种,后者旨在针对经营业绩不合格或者有发行欺诈、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
显然,实行强制退市、剔除害群之马,在目前上市公司造假成风的A股市场中无疑更有意义。但是在建立中国的退市制度时,必须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中小股东可以获得补偿,而不是成为牺牲品。退市制度能够做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关键在于以下3个方面。
第一,刚性退市。刚性退市必须首先是程序性退市,杜绝走人情的情况,也必须结束目前两期警告的制度安排,毕竟,警告两次后上市公司都会进行公关活动,如此一来,警告制度就变成了变相的提醒制度。
第二,杜绝买壳。买壳上市的现象实质根植于中国的发行制度的弊端,更重要的是,买壳交易的存在赋予了上市公司规避退市的制度激励,更使得企业钻空子逃避退市。
第三,严惩恶者。这是保障退市制度运行的重中之重,在勒令退市的同时,必须对作恶者处以严惩,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就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中介机构等方面的监管与惩处。仅以香港洪良国际案为例,大股东要求以股票回购的方式补偿股民,共计10.3亿元,而中介机构被罚2500万元,保荐代表人被罚150万元并且永远罚出场外。
只有做到了刚性退市、杜绝买壳、严惩恶者的退市制度才能蛇打七寸,触及上市公司的痛处,最终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中国的资本市场才能够真正实现与春天的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