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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柳河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4-09-25于晓辉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17期
关键词:柳河县山城文物保护

于晓辉

(柳河县文物管理所,吉林柳河 135300)

如何推进柳河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于晓辉

(柳河县文物管理所,吉林柳河 135300)

柳河县地处长白山西麓,辉发河上游,境内多山川丘陵,属山区与平原交汇的中山区地带。一统河、三统河、哈泥河三条河流流经全县。柳河县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文物古迹丰富。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繁衍、生息的地方。早在4000年前的西周时期,就有人类在这里筑屋造田,繁衍生息。至清光绪二十八年,设立县治,迄今已有百年历史。原始文化遗址遍及一统河、三统河流域的山坡、阶地,其年代上限可早到新石器时代晚期。春秋石棚墓、战国古战场、汉代钓鱼台古城、高句丽、渤海古墓群、辽金古城等遗址众多。目前,我县境内共有各类文物遗迹123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罗通山城、辉发河上游石棚墓群);吉林省文物保护单位8处(向阳西山遗址、色树背墓群、“五·七”干校旧址、岬山头遗址、康石古墓群、钓鱼台古城、孤山子古城、刘公抗俄石碑)。针对如此庞大的文化遗产我们要时刻做好保护工作。

文化遗产 保护事业 健康发展

1 加大硬件投入,夯实依法行政的物质基础

领导重视,政府支持不只是停留在会议强调,检查汇报,文件报告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不折不扣地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上来,落实在扎扎实实物质投入和制度建设上。

一是科学编制全县文物保护规划和大遗址保护规划,并纳入到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中。在90年代末期制定文物保护十五规划初期,依据我县文物遗迹的分布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将罗通山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晋级为“国保”工作列入十五规划中,通过科学的保护和规范的运作,使之在2001年成为现实,正式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样原因,我县“辉发河”上游石棚墓群申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罗通山城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的成功推进,均得益于科学编制的规划和来自于全县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的全面有力的推进。

二是保证经费投入,大胆探索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新途径。因为受县级事业单位编制的限制,我县文物管理所编制仅有3人,很难适应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此,在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我县将文物管理所和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人员优势互补,极大地充实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力量。

三是明确责任,确保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任务完成。县政府将文物保护重点工作纳入各乡镇、各部门综合责任制中,与经济指标、党建工作一并考核。为保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精神,柳河县从2007年开始筹备第三次文物普查前期准备工作。期间承办吉林省文物局在柳河县举办的“吉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暨文物行政执法培训班”。成立了柳河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编制《柳河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2 完善“四有”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保护机制

罗通山城2001年6月25日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6月2日,以大沙滩石棚墓为代表整合县内10处石棚墓遗址申报的“辉发河上游石棚墓群”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于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县委、县政府始终给予高度重视和重点关注。

首先建立了自上而下的保护管理体系。早在80年代开始,柳河县就成立了由主管县长任主任,相关部门领导任委员的文物管理委员会。各保护单位所在乡镇也同样设立有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保护单位聘任兼职保护员,建立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做到有机构,有管理队伍,有保护组织。每年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员签定《文物保护工作责任书》,举办培训班,对文物保护员进行岗位培训及年度工作考核。文物管理所每年都组织专业人员在春秋两季对全县境内进行文物普查、踏查和文物征集工作。经多年的不懈努力,境内共发现古遗址、古城址、古墓葬、古碑刻等143处,采集、征集各类文物近3000余件,这些遗迹遗物的发现和收藏,为我们进行科学研究和丰富馆藏及日后成立柳河县博物馆奠定了丰富的物质基础。

其次建立规范的记录档案。2004—2005年,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县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学记录档案进行了编制。在此期间对原有资料中的谬误进行了修正;将后续工作中的新发现,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了充实;根据“四有”标准和档案编制规范空缺的项目,如保护标志、保护范围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切实进行实地勘察、设立、行文公布的基础上,予以科学记录。科学记录档案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使我县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也为后续申报省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开展大遗址保护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三是认真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严肃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自200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为宣传贯彻好这部法律,增强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每年在文化遗产日利用报纸、简报、广电媒体、宣传条幅等形式,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活动,营造有利的保护与管理环境,增强了人们珍惜文物资源,依法保护文物的自觉性。

3 实施大遗址保护工程,提升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整体水平

2004年,随着集安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我们意识到做好高句丽遗址保护工程对发掘文物资源,佐证充实高句丽世界遗产的历史内涵,丰富我县的历史文化,具有极高的历史和文化意义。同时,罗通山城作为我县的一处集自然风光、人文景观、生态景观为一体的风景区,其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必将极大地提升景区的旅游价值。为此,我县把罗通山城的保护项目列入了文物保护工作的一号工程,同时也作为全县的一项重点工程,列入了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

下一步将依据考古发掘结果,在全面测绘的基础上,将对《罗通山城保护规划》进行更详细的修改和完善。依据《罗通山城保护规划》,实施“城墙随形规整”、西门址、北门址、东北角楼遗址文物本体保护等保护维修项目。通过考古发掘工作和保护工程的实施,为研究、确认罗通山城的始建年代及其年代沿用状况,全面了解城内遗存的分布和布局及城墙形制、构造、工艺、性质及文物价值进行确切定位提供翔实佐证。对打造罗通山特色文化品牌,整合文物、旅游资源,提升我县文物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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