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的列报、计量及划分权益与负债的理论辨析和初步结论
2014-09-22夏自李
夏自李
【摘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现行的权益定义可保持不变。对于权益和负债的区分,有“窄口权益观”和“窄口义务观”两种基本理论可供选择,并初步倾向于采用后者。此外,讨论稿还讨论了区分权益和负债的意义以及对现行具体准则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若干问题。
【关键词】权益工具 债务工具 窄口权益观 窄口义务观
《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复审与评论》(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第五部分——“权益的定义以及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主要讨论了权益的定义和列报以及是否应当单纯以负债的定义为基础对负债和权益工具进行区分等问题。
一、权益要求权的列报和计量
(一)相关术语与定义
现行概念框架将“权益”定义为“主体资产扣除其全部负债后的剩余权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初步意见是不修改上述定义。也就是说,权益等于资产减负债,它并不反映主体的价值大小。期末权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权益=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权益(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调整后金额)+本期权益缴入额-本期权益分配额+本期全面收益+资本保持调整额
1.权益要求权:是指对主体权益的现时要求权,分为基本权益要求权和次级权益要求权。基本权益要求权是指在报告主体的经营期间或清算时,享有其权益分配的现时权利;次级权益要求权是指获得或交付另一项权益要求权的现时权利或义务。
2.权益工具:是指所发行的产生权益要求权而不是负债的金融工具。权益工具包括:(1)产生基本权益要求权的权益工具,包括普通股、其他级别股份(如优先股、递延付息股)和在子公司拥有的非控制权益。(2)产生次级权益要求权的权益工具,包括购买、出售或发行主体自身股份的远期合同、购买或出售主体自身股份的期权。(3)同时包含了权益和负债的金融工具中的权益部分。
(二)权益要求权的列报
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需要两方面的信息:一是主体的未来现金净流入;二是这些未来现金净流入如何在不同要求权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因此,主体应当提供:(1)有助于投资者评价主体未来现金净流入金额、时点和不确定性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通过财务状况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附注来提供。(2)对这些现金净流入要求权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通过财务状况表和权益变动表提供。这些报表还应结合相关附注,使权益持有者理解:一是报告期末,其持有的权益要求权是如何受到其他级别要求权影响的。二是报告期内因其他级别权益要求权而导致的权益变动,也就是财富在不同级别权益要求权之间的转移情况。
(三)权益要求权的计量
理事会认为,要是引入对权益要求权的计量要求,就需要在具体准则中明确针对不同级别权益的不同计量方法。例如,理事会需要确定:
1.通过分配标的净资产计量基本权益要求权(例如,非控制权益的计量)。如果主体具有多种级别的权益要求权,该分配应当反映某一级别要求权对归属于基本权益要求权持有者权益总额的相对优先权。如果相对优先权可能因未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则分配时应当考虑这些可能的变化。主体不应以持有者将要获得的估计现金流量来计量基本权益要求权,因为这种计量方法需要计量主体的整体价值,而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目标并非展示一个主体的整体价值。
2.采用与计量可比金融负债相同的方法计量次级权益要求权。例如:如果一项次级权益要求权拥有在确定的日期交付或获得价值总额固定的权益工具的权利,则用摊余成本计量该次级权益要求权;如果一项次级权益要求权拥有交付或获得价值总额随价格、指数或其他变量(不包括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或自身金融负债的价格)而变化的权益工具的权利,则用公允价值计量该次级权益要求权。
不管采用何种方法计量权益要求权,对一类权益要求权的更新计量,仅仅是权益总额在不同级别权益要求权之间的再分配,并不会改变权益总额。之所以会发生变动,是因为不同级别的权益要求权在权益总额中享有的利益不同。更新计量而产生的权益变动,既不是收益,也不是费用。由于权益总额不变,这个再分配过程类似于:一类或多类权益发生了捐赠,其他类别的权益获得了相同金额的分配。
(四)非控制权益
非控制权益既不符合负债的现行定义,也不符合修改后的负债定义,因为主体没有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因此,非控制权益属于权益,不能列报为负债。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要求主体单独列示权益、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中非控制权益的份额。在权益变动表中,主体也可以单独列示非控制权益的变动(例如,设置单独的栏目)。上述列示方法,也可能扩展至其他级别的权益工具。
二、债务与权益的区分及权益工具中的债务成分
(一)区分债务和权益工具对列报的影响
1.在财务状况表中,两类工具须独立归类。如果根据负债的现行定义严格分类,则主体须交付现金或其他经济资源义务的项目,应与不产生此类义务的项目分别归类。
2.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中:(1)列报负债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利息、重计量调整和结算所导致的利得或损失)。(2)主体自身权益工具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得作为收益和费用列报。(3)列报所消耗的、通过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交换而获得的服务产生的费用。
3.在财务状况表中:(1)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其他因素)而变动。(2)某些特定级别的权益工具,在初始确认后不再发生变动(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4.在权益变动表中:(1)列报综合收益,其中自然包括资产减负债账面价值的相关变动,从而也间接地反映了负债对权益持有者回报的影响。(2)反映非控制权益享有的综合收益和净资产。(3)现行准则未反映各级别权益要求权(不包括非控制权益)价值变动对更低级别权益价值的影响。也就是说,现行准则并未反映不同级别权益持有者之间的“财富转移”。endprint
(二)划分负债和权益的两种基本理论
目前,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划分,主要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规范。上述两项准则划分负债与权益的基本原则是“主体是否存在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但也存在若干例外。理事会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划分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完全基于概念框架中负债的现行定义,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却违背了负债的定义并提供了复杂的例外。这些例外是否具有概念框架的理论支撑?这些例外是否表明需要修改概念框架的负债定义和权益定义?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考量。
权益工具并不属于发行主体的经济资源。因此,交付主体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并非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此等义务属于次级权益要求权。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把某些权益要求权划分为负债,而把另外一些权益要求权又划分为权益工具。在一项合同中,如果主体用自身的权益工具“作为货币”收取或交付数量不固定的股份,但股份总金额固定或者股份总金额基于某种基础变量(如商品价格)的变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就把该权益工具划分为负债。
为简化、统一负债与权益划分的标准,讨论稿提出划分负债和权益的两种方法,即“窄口权益观”和“窄口义务观”。
1.窄口权益观。窄口权益观要求:(1)仅将母公司发行的、剩余要求权级别最低的现有权益工具划分为权益。(2)将其他所有金融工具均划分为负债,包括:一是不产生交付资产义务的金融工具;二是非控制权益(也有不同意见将其分类为权益);三是以权益工具为标的的远期合同和期权合约。(3)将所有金融负债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窄口权益观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依恃的所有权观一致,它以投资者的视角反映对主体的要求权,仅需一个步骤即可反映剩余要求权级别最低的权益要求权持有者所享有的权益。窄口权益观把对主体的所有优先要求权归为一类并从根本上与剩余要求权区分开来,原因是并非所有优先要求权都会使主体产生交付经济资源(例如交付资产)的义务。通过要求单独地区分那些划分为负债但不产生交付经济资源义务的金融工具,还可以补充完善窄口权益观。
2.窄口义务观。窄口义务观通过两个步骤反映剩余要求权级别最低的权益要求权持有者所享有的权益。第一步是从全部资本提供者的视角出发,将主体作为一个整体,通过识别主体的经济资源、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及其变动,反映主体的整体权益。第二步是从每一级别权益要求权持有者的视角,通过识别所有其他权益要求权对某一级别要求权的影响,进一步深化反映第一步所确定的权益。
窄口义务观要求:(1)仅将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划分为负债。因此,财务状况表反映主体的经济资源以及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反映这些经济资源和义务的变动。(2)将全部权益要求权划分为权益,包括:一是所有能够使该级别要求权持有者按比例获得权益分配的要求权;二是所有须交付权益工具的义务。(3)通过对权益要求权的更新计量重新分配权益总额。因此,财务状况表的权益部分反映全部权益要求权对其他权益要求权的影响,权益变动表反映不同级别权益要求权之间的“财富转移”。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通过发行权益工具交换的商品或服务,窄口权益观和窄口义务观都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首先将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确认为一项资产,当主体消耗该资产时,确认为费用。对于大部分服务,主体在获得时立即消耗了该资产,从而主体在确认相关权益投入时即确认一项费用。但是,对于需要发行权益工具的剩余义务,两种方法的后续会计处理不同:(1)窄口权益观将发行权益工具的剩余义务作为金融负债确认和计量,将账面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2)窄口义务观将发行权益工具的剩余义务作为一项权益要求权计入权益,将账面价值的后续变动作为“财富转移”在权益变动表中反映。
3.理论辨析和初步结论。窄口权益观与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恃的主体观一致,它的主要优点是:(1)权益投资者无需过多地阅读和理解权益变动表,不同级别权益所有者之间的稀释和“财富转移”不必在权益变动表中报告,而通过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简单直观地报告,更容易理解。(2)它并不要求主体评估金融工具是否产生了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而窄口义务观则要求此类评估,且很多情况下还需要进行重大判断(特别是某些允许选择使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3)发行金融工具的所有主体均将剩余要求权级别最低的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避免了某些看跌金融工具被排除在权益之外的担心,这对合作企业和共同基金非常重要。
但理事会的初步意见是窄口义务观优于窄口权益观,这是因为:
第一,窄口义务观与现行负债定义协调一致,也符合目前对非控制权益的会计处理。窄口权益观则要修订负债的定义,负债定义更加复杂,更难理解。
第二,相比窄口权益观,窄口义务观能够更加清晰地突出两项重要的特质:(1)主体是否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经济资源的义务?这个问题对贷款方很重要,因为这些义务将影响贷款方的可能回报;它对投资者也同样重要,因为这些义务的存在会威胁主体的生存。窄口义务观将要求主体交付现金或其他经济资源的义务全部划分为负债,回应了贷款人和投资者的关切。(2)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创设了将影响其他级别权益要求权回报的优先(或更高级别)要求权?对此,窄口义务观是在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列示每一级别的权益要求权,而窄口权益观却将优先要求权划分为负债。
第三,通过计量所有的权益要求权,可以为权益持有者提供其他权益要求权对自身权益影响情况的更加明晰、更加凸显的信息。
第四,在制定或修订具体准则时应用窄口义务观,可以消除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之间的不一致,同时由于要求对所有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进行重计量,从而消除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复杂性的其中一个来源。endprint
窄口义务观要求主体评估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创设了一项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当金融工具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交付经济资源时,评价其义务是复杂的。例如:(1)在持有者和发行方均无法控制的事项发生时,才要求主体交付一项经济资源。根据窄口义务观,此类工具产生了一项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从而存在一项负债。(2)在合同对手发生相关行为时,才要求主体交付一项经济资源,比如合同对手执行了一项期权。根据窄口义务观,此类工具产生了一项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从而存在一项负债。(3)在发行方自身采取相关行动后,才要求交付一项经济资源,比如发行方放弃执行一项期权的权利。在本讨论稿的资产和负债定义部分已经讨论了针对上述情况评估主体是否存在负债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还讨论了主体持有一项能使其免于交付经济资源但缺乏商业实质的期权时,是否存在负债的问题。
(三)两种理论对财务杠杆的影响
研究讨论债务和权益的区分,关注的焦点是怎样才能最准确地反映主体的杠杆水平。大致而言,财务杠杆可分为两类:一是现金杠杆,即必须以交付现金(或其他经济资源)结算的筹资义务与权益筹资金额之比。二是回报杠杆,即不完全享有主体剩余权益的筹资义务与享有剩余权益的义务之比。
典型的债务工具对现金杠杆和回报杠杆都有影响。但是,全部需要发行权益工具结算的义务,只影响回报杠杆,不影响现金杠杆。窄口义务观通过区分债务和权益工具来反映现金杠杆,通过权益变动表来反映回报杠杆。窄口权益观则通过区分债务和权益工具来反映回报杠杆,通过增加披露来反映现金杠杆。
(四)被排除的其他理论
除上述两种方法外,理事会在工作前期还考虑了一些其他理论,包括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发布的《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初步意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08年发布《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中的几种方法,包括基本所有权法、所有权结算法和预期结果修正法。双方理事会为每种方法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负债和权益的定义。根据征求意见,双方还讨论了要求权法、中间层法和亏损吸收法。双方理事会认为,这些方法过于复杂,难以理解,最终均未被采用。
(五)在具体准则中考虑的其他问题
在决定具体准则中如何区别负债和权益工具时,理事会还需要阐述其他问题,包括:
1.是否以及何时将单个金融工具拆分为两个或更多部分,例如:(1)是否将一项混合工具拆分为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2)当可能产生不同结果时,是否将主体自身股份相关的衍生工具拆分为单独部分。(3)可回售股份是否应当拆分为一项权益主工具和一项嵌入卖出期权。此类拆分应当关注可回售股份的处理和单独的卖出期权的处理之间的一致性。
2.是否将两项或多项单独的金融工具关联起来作为一项单个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3.在合并报表中是否将子公司中的某些义务从负债重分类为权益,或者相反。
4.是否需要对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合同条款制定具体指引。
5.与卖出期权相关的三个问题:(1)与主体自身股份相关的卖出期权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计量。(2)一项卖出期权产生的负债发生变动,是产生收益或费用,还是产生权益分配或权益投入。(3)对非控制权益相关的卖出期权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计量,以及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计量变动如何列报。
(六)可回售工具的概念基础
一些可回售工具尽管产生了一项交付资产的义务,从而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却要求主体将其划分为权益工具。此类工具仅限于:(1)赋予持有者按比例享有主体净资产的权利。(2)使主体承担了在清算时向持有者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或者以约等于按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的金额提前赎回该工具。发行此类工具的主体包括某些合作企业和共同基金。
上述对可回售工具的例外处理,在现行概念框架中并没有概念基础。理事会初步认为,修订后的概念框架应当为其提供概念基础。修订后的概念框架应当指出,主体应当将某些使发行方承担了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作为权益工具处理,账面金额变动不再计入损益。该义务应当是主体发行的最次级(最低级别)的金融工具。除此之外,主体不持有其他权益工具。此时,没有其他级别的金融工具享有主体的剩余权益。因此,对享有剩余要求权级别最低金融工具持有者的支付,应视权益分配。
在窄口权益观下,主体发行的最次级金融工具可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窄口权益观不需要单独将可回售工具作为例外豁免。相反,在窄口义务观下,则需要对此类工具单独进行例外豁免。
参考文献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Discussion paperDP/2013/1:a review of the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R].201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