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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2014-09-21车德彬

对外经贸 2014年7期
关键词:成员农产品经营

车德彬

(黑龙江省肇州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黑龙江 肇州 16640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劳动力不断转移,一家一户的耕作、种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则弥补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不足,解决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改变了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在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1.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社,形成一个整体,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一是提高了利益保护能力。由于合作社共同销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成为与中间商和企业主抗衡的力量,增强了农民在农产品贸易中的谈判地位,降低了生产成本。从而保障了农民获得应有的利益。二是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合作社注重促进科技推广,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对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检测,拥有自己的品牌,符合标准的农产品统一采用合作社品牌进行销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新品、优质、名牌取胜。三是防止恶性竞争。通过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对农民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可以有效避免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农产品供应过量,防范由此而引起的农产品价格下跌及恶性竞争。在生产领域统一生产品种、流程、标准等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产量,更方便获得技术服务;通过统一购销,降低了生产资料成本,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从而增加了成员的收入。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收益”原则,盈余主要按照社员的交易量和所占股份按比例返还及分红。

2.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现代农业,就是要采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来发展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发展商品生产,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村家庭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的桥梁和纽带。为推进农业的专业化分工、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3.推动了农村社会进步和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社后,农村科技推广又有了新依托,合作社组织成为农业科学技术广泛进入农民家庭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通过共同制定并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了集体观念。合作社成员通过参与合作社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可以提高民主意识,增强民主管理能力。通过合作社的运作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锻炼,又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了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进而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2.是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组织。所谓民办,主要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体,发起成立的主要力量是农民,而且实行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社。民办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生命力所在,所谓民有,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成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资产,不改变农民的财产所有权,仍属于成员个人所有,退社时可以依法带走;合作社存续期间盈余积累形成的财产,也量化到每个成员。所谓民管,主要体现在实行成员民主控制原则,凡涉及到成员切身利益的大事,都必须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所谓民受益,主要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自我服务,收益分配关系能够得到较好的处理而实现成员之间的共同受益。

3.经营形式灵活多样。在合作形式上不仅有劳动、产品的联合,还有现金入股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联合;在合作内容上,有侧重于技术服务的,有侧重于生产营销的,也有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在利益关系上,有实行服务让利的,有以最低保护价保利的,有按交易量或交易额返利的,不论哪种形式,都起到了为农民所急,为农民所需,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部分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政策宣传不到位,引导和支持力度不大,投入精力不足,研究问题不够。由于受领导重视程度、工作力度等多方面的影响,县与县之间,乡与乡之间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现象。

2.经营主体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当前部分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善于管理、高学历、开拓型的人才不多。再加上培训力度不够,影响了合作社的长远健康发展。

3.缺少信贷支持,扶持力度不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组建的群众性组织,在市场竞争中相对处于劣势,由于部分合作社缺乏经验,规模小、运行质量差又缺少资金,影响了发展速度,迫切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信贷,技术、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扶持其发展。

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1.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农经部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农民和农村干部的宣传教育,普及合作社的基本知识,深化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农经部门要主动积极引导,加大业务指导和服务力度,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2.做好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展种子统供、肥料统测统配,统一技术指导,统一产品销售,组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做好这些工作需要依靠农业科技支撑,依靠农业社会服务体系支持,依靠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因此,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及成员,定期进行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素质和开拓市场的能力,使农民生产经营观念、经营方式、经营手段都有一个质的飞跃。

3.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离不开政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作为新的生产经营主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阶段,抗御市场和自然两方面风险的能力还不强,面临技术、信息特别是资金方面的制约,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认识还有差距,合作社经济实力弱小,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发展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扶持。政府部门应该制定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人才培养、用地用电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创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使指导和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效果更加明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五、结语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科学发展观,在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将广大农民有序地组织起来从事某一产业或行业,可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的买难、卖难和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问题,让广大农民真正通过自己的经济组织成为市场的主人,确保农民收入稳定、持续增长,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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