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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倒付运费的风险责任分析

2014-09-21张永吴淑娟

北方经贸 2014年8期

张永 吴淑娟

摘要:以一起国际航空运费纠纷案例为例,根据航空运输的实践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了航空运输倒付运费条件下,托运人承担运费支付责任的条件,重点分析了承运人应负有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的责任,最后探讨了倒付运费的风险防范措施:让收货人自行安排运输是最好的防范措施;托运人安排运费前要调查了解收货人资信;托运人运输安排要合理;承运人要加强业务管理。

关键词:航空运输;倒付运费;FOB

中图分类号:F7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8-0099-03

Abstract: Taking a case of flight freight dispute for example and basing on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practice and related laws,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shipper' duty to pay freight and the carrier' duty to collect freight from consignee under freight to collect. The suggestion of preventing the risk of freight to collect is also put forward in the end.

Keywords: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Freight to Collect; FOB

随着航空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份额越来越大,有关航空运输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除通常采用的预付运费外,在FOB术语或样品寄送等情况下,承运人和托运人也可以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即倒付运费。然而倒付运费收取却是航空业务风险较大的一项,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生纠纷。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和航空运输操作中,对于托运人的支付运费责任有较明确的认识,但对承运人向收货人收取运费责任的认识较模糊,引起不少争议。本文根据航空运输的实践,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一起航空倒付运费的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托运人承担支付运费责任的条件,并重点分析了承运人应负有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的责任,最后探讨了航空运输中倒付运费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案情简介

江苏省江阴市恒源制衣有限公司为向外国订货方送检服装样品,委托江苏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大田货运)通过联邦快递(FedEx)运出10票快件到美国。当时双方快递提单的格式合同上约定快件费实行倒付,也就是由恒源公司指定的美国收货人在收货时付快件费(即Freight To Collect),同时合同的背面条款也载明:即使有不同的付款提示,仍由托运方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然而,当10票快件安全运抵美国后,美国收货人却没有像恒源公司想当然的那样支付快件费。快递公司顺利将货发送给收货人,但由于收货人是快递公司的月结客户,费用通常是月底结算,因而当时并未向其收取航空运费。但事后,快递公司虽多次向收货人催讨运费,但收货人均拒绝支付运费。于是拿不到快递费的大田公司向恒源公司催要快件运费。

大田货运则认为合同背面有载明“即使有不同的付款提示,仍由托运方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的条款,按此条款,即使在倒付运费条件下,恒源公司仍应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就应该支付快递运费。但恒源公司认为倒付运费条件下,既然承运人已将货交付给收货人,就表示收货人接受倒付运费条件,则承运人就应向收货人催讨运费,因而拒绝支付运费。双方便发生争议,于是大田货运便将恒源公司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田公司与恒源公司之间的国际快递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合同约定倒付运费,但合同的背面条款已明确约定在收货人未付运费的情况下仍由托运方支付运费,恒源公司拒付运费于法无据,应负给付之责。法院据此做出了判决。

二、案例分析

(一)收货人未支付运费而承运人发货的原因分析

在倒付运费条件下,为什么收货人未支付运费前,承运人会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呢?在实际业务中,大致有三种原因导致承运货已将货物发送出去却未能及时收到运费。第一,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另订有运费结算协议。若收货人是承运人的重要客户,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会签订运费结算协议,按照此类协议,承运人会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通常月底时再向收货客收取有关费用,而结算时收货人却拒绝支付这笔运费。第二,承运人为节省仓储费用。由于航空运费的仓储费用较高,为节省成本,承运人都希望尽可能快地将货物发送出去。如果收货人在支付运费上耽误时间,务必导致承运人的成本增加。因而导致承运人不愿等收货人先支付运费再发货。第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操作失误。在国际航空快递运输中,货物经过的流通环节较多,有关运费支付条款、收货人等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差,[1]导致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操作失误,没有收取运费却将货运已发送给收货人,或者把货物错发给其他人。

(二)承运人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的责任分析

不可否认的是,航空运输倒付运费的确使得承运人将面临汇率、操作、诚信等各种风险。因而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通常是不会接受这种支付方式,但对于大客户也会接受倒付运费这种方式。为规避倒付运费的风险,承运人通常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或在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费结算协议中、或在航空货运单背面条款中载明此类条款:如“即使贵公司给快递公司不同的付款指示,贵公司仍须首先负责与托运有关之所有费用,包括运费、可能的附加费、关税及税捐(其中包括本公司以同类预付之费用、政府罚金、税金、本公司律师费及法律费用。”然而在保函、结算协议、空运单背面条款中载明上述此类条款时,承运人是否可以不向收货人收取运费,就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呢?承运人是否无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就可以完全保留对托运人的运费请求权呢?但是,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均承认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无疑会使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关于倒付运费的约定失去意义。本文认为上述条款并不能使承运人免责,承运人仍负有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的责任,原因如下所述。

第一,从直接的法律依据上看。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22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支付所有预付运费和其他费用。收货人提取货物,应当支付所有倒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由此可以,收货人在同意收取货物后,有义务支付运费。同时《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43条规定:“收货人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应当承担与运输有关所有未支付费用的支付责任。承运人可根据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条件的移交货运单或者交付货物。”

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选择的付款方式只是要求收货人付款,虽然并没有约定收货人应何时付款,也未约定当收货人未付款时承运人不得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但按照《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表明承运人也必须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同时,向收货人收取运费,交货与收运费要同时履行,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虽然国际快递的习惯操作是先交付货物,然后再收取运费,但这种只是快递行业的习惯做法,除非在合同中体现,否则此做法就不能对托运人、承运人具有约束力。

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费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违反了其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没有履行其收取运费的责任,造成了托运人的损失(仅指运费),由此承运人要向托运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从法律原则的上看。实际业务中,相对于预付运费,倒付运费方式下承运人收取的运费通常要高出30~40%,甚至更高,并对此还加收额外费用。因此,若承运人接受倒付运费的支付方式,承运人为此有经济利益所得。按照《合同法》中的“对价”精神,承运人在享受额外经济收益的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多于预付运费条件下的责任,即及时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的责任。如果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不履行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的责任,转而向托运人追索运费,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第三,从外贸业务操作上看。若承运人不需要承担收取运费的责任,那么一些没有诚信的收货人完全可以利用这一条件去逃避支付运费的责任。特别是在为建立新业务而邮寄样品的,因为若收货人对收到的样品不满意时,就很可能拒绝支付运费,由此对托运人造成损失。然而,由托运人去向收货人主张权利,无论是通过司法途径还是商业途径,其难度都非常大。[2]而若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即向收货人收取运费,或获得收货人的付款承诺,却相对容易。因此,承运人收取运费的责任可以有利于商业环境的改善。

因此,承运人若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就应承担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的责任,虽承运人凭借双方订立的“即使有不同的付款提示,仍由托运人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条款,承运人也应向托运人赔偿其部分损失。

(三)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责任分析

在倒付运费的条件下,若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是否也只能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呢?若是,则表明承运人是不得已必须将货物交收给收货人,因而表明承运人已完成了其承运责任,理应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然而情况并非如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23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以依法留置货物,并催付有关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货物,并事先通知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此,收货人不愿支付运费,承运人是完全可以依法留置货物,而无须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40条规定:“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的指示。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者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将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因此,当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时,承运人有责任查明情况,查明收货人拒绝提货的原因,并且承运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托运人,并等候托运人的指标来处理这批货物。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35条规定:“托运人要求处置货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拒绝办理。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在收到承运人告知之后,也应及时向承运人发出合理的指示,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指示前,不得擅作主张来处理这批货物。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的合理指示后,按指标来处理货物,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也就由托运人自行承担。[3]

由此可知,当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时,承运人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当承运人能够行使留置权而未行使时,可以视为承运人放弃了向托运人追偿的权利,也不能就其所欠的运费等再向托运人追偿。

(四)托运人承担运费支付责任的条件分析

当收货人不愿支付运费、拒绝提货或无人提货时,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后,那么承运人能否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及相关费用呢?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42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因此,承运人可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托运人负有支付运费的责任。

此外,按照《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托运人与签订航空快递运输合同,请求承运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支付运费是托运人应尽的义务,只不过托运人选择由收货人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债务,属于收货人代托运人履行合同债务。航空单中的倒付运费条款,并未解除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当目的地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并未转移,托运人仍需承担运输合同的义务,即需支付运费。因此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托运人作为债务人理应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只能根据其与收货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再向收货人主张其权利。

在外贸实务操作中,目的地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也可能是托运人原因,如要求一个不愿付款的人来付款,这会给承运人造成风险或损失,因此托运人也理应支付运费。

因此,当收货人不愿支付运费而拒绝提货或目的地无人提货时,托运人应自行承担支付运费的责任。当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所产生的其它费用都也应由托运人支付。[4]而案件中,承运人在没有征得托运人同意的条件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此时,托运人无需再承担支付运费的责任。

(五)总结

本文认为在倒付运费条件下,即使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合同背面有载明“即使有不同的付款提示,仍由托运方承担最终的付款义务”的条款,承运人仍负有向收货人收取运费的责任。如果收货人未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未依法留置货物,未得到托运人的指标,承运人就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不得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应自行承担或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如果像本文案件中一味的支持承运人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只会是纵容承运人的不当操作,可能会使收货人利用这一做法去逃避支付运费的责任。

三、防范航空运输倒付运费风险的措施

一旦发生航空物流纠纷,无论对承运人还是托运人都会在经营上造成一些不良影响,因此妥善处理各种航空运输的争议和纠纷,对托运企业合法权利和航空物流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做好防范是重中之重。

(一)让收货人自行安排运输是最好的防范措施

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代理市场非常发达,特别是来自发达国家的收货人很容易在其国内找代理人安排好运输,发货人只需根据收货人提供的信息和要求将货物交给其代理人即可,由“托运人”转变为“交货人”,从而转移风险;若收货人请求发货人代为安排运输,发货人尽可能让收货人先电汇相关运费,在收到运费后,再代为其安排运输。

(二)托运人安排运费前要调查了解收货人资信

只要涉及到倒付运费,都要对收货人的经营和信用情况有详细的了解,并事前与收货人要有相关的违约补偿或赔偿方式约定;对于新客户,特别是寄送样品时,切不可答应倒付运费。

(三)托运人运输安排要合理

航空运输代理市场混杂,首先应找到实力强、信誉好的承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合同内容要全面、详细,不明确或含糊的条款应向曾有处理航空物流纠纷经验的律师进行咨询;严格按买卖合同要求发货,发货前应告知收货人有关情况,征得其同意,让收货人能准备好及时接货;确保运费的合理,切不可使收货人因嫌运费贵而拒付;每批货的运费额不应太大,若货多量大,可以约定分批发货,以减少损失。

(四)承运人要加强业务管理

无论是订立运输合同,还是与托运人或收货人订立结算协议时,航空运输承运人负有向对方及时、详尽、诚实的说明相关权利义务的责任,特别是付款责任;承运人应要求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填写有关操作指示,当收货人不愿付款时,便于承运人及时应对;承运人要加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协作,相关业务操作要规范。

参考文献:

[1] 于丽君,王立群.中国民航使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盲区分析[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2(2):16-19.

[2] 陈 亚.海运承运人运费请求权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6.

[3] 韩立新,于诗卉.中国《海商法》下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运费追偿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11):189-197.

[4] 徐洪凯.海运运费风险性及其法律保护措施[J].世界海运,1997(5):16-19.

[责任编辑:兰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