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被撞,撞了白撞?
2014-09-18
【点评者说】其实,碰瓷被撞,撞了白撞有什么可以争议的呢?小孩子都能理解的常识。不过,现行不合理的责任认定一方面催生了碰瓷党,另一方面认定碰瓷可不容易,这就是浙江法院的本次判决被大量关注的原因。幸好,技术进步正在解决这一问题,有行车记录仪提供的第一手证据,以前很多说不清的情况就能清晰地再现。但再进一步想,如果本来就规定行人违反交规横穿马路撞了白撞,听起来残酷,但规则简单明确,就没有碰瓷党讹诈寻租的空间了,也没有司机为了规避碰瓷而大量安装行车记录仪了,这两者都是本可避免的社会成本。
2014年9月9日,浙江宁波鄞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案件。根据被告小林向法庭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一审判决原告李某系碰瓷被撞,被告无任何过错,原告的巨额索赔被驳回。2013年10月某日傍晚,李某在宁波市区横过马路却突然折返,撞上小林驾驶的汽车。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小林承担次要责任。又经鉴定,李某瘫痪,构成一级伤残。随后,李某一方起诉小林与保险公司索赔。本次判决推翻了交警的责任认定。正方: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是小林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当初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时,也看到了这个视频,但由于李某受伤无法接受调查,警方在调查其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后,并结合其没有立即索赔的情况来看,认为李某碰瓷依据不足。本次法院以这个视频做出了截然相反的一审判决。这事儿应该还没有完,李某家人可能会上诉。所以媒体不要把李某碰瓷当最终结论。
正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本次判决,完全免除保险公司与小林的赔偿责任,也不符合法律吧?
正方:相对于坐在车子里行驶的司机,没有任何防护的行人是弱势群体。所以在交规设定上适当向行人倾斜。这样当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人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如果一切以美国式的交规为依归,以此来划分责任与确定赔偿,就会出现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司机没有责任、行人撞了白撞的情形,弱势群体的利益没有保障。这一法条的出台,是有上述考虑的。
反方:问题在于交警和稀泥而法院没有。法院认为,从这个视频看,原告已经过了马路中心线进入对向车道,他减缓脚步、观察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后,随即折返,快步走向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原告的上述动作意在积极追求与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后果。现在这个视频都已经公开了,哪个网友都可以看到,请大家依据常识与生活经验判断,李某到底有无碰瓷。
反方:这一法条很不合理。司机在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一是需要在其购买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本质上仍是司机赔偿,二是在交强险赔偿不足以弥补行人损失的情况下,司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这一条,碰瓷者只要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在承担全部责任与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都能讹上保险公司,后者还能讹上司机,其实都是司机埋单。纯粹是鼓励碰瓷。
反方:难道交规不应该是一套公平的规则吗,根据是非而不是强弱划分责任吗。法院要做出有利于司机的判决可不容易,因为这一法条催生了大量的碰瓷党,所以后面又打了一条补丁:“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院判决依据的法条。但如果没有原告提供行车记录仪视频,原告铁定被讹上了。
碰瓷被撞,撞了白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