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选遭遇特殊性
2014-09-18
王中夷
2006年,河南省公选一批副厅级干部,我因任正处不到两年而不具备报考资格。2012年8月,河南省委又拿出来20名省直副厅级领导干部职位面向全省公开选拔,每个职位从报考本职位人员的笔试、考察、面试三项综合成绩的前五名中确定一名任职人选。我非常高兴,因为这一次总算“够格”了。我报的是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因为自己一向热爱公安工作,1996年北大研究生毕业后到省公安厅工作了5年,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一定的岗位适应性。报考后,经过笔试、考察、面试等环节的冲杀,我的笔试成绩第四名,面试成绩大概是第一名,在这个职位的前五名中,据旁观者目测,我的综合条件不说是最好的也是最好之一。
当时有一些好心人提醒我,要获取最后成功不能光看考试考察成绩,还得靠关系,建议我活动起来。但我认为,“公选”体现的是一个“公”字,靠的是个人德能勤绩,如果“公选”也得靠关系,那就别叫“公选”了。况且能影响“公选”结果的人都是大官,我一个出身农家的贫寒子弟,没有皇亲国戚,上哪儿去找关系活动?我还认为,省委搞这么重要的“公选”活动,一定是非常严肃认真的,我也相信组织的公正。于是我就耐心等待进一步的消息。到9月底,省委的决定出来了,其他19个厅局都确定了拟任人选,而将公安厅副厅长这个职位予以取消。为什么这样做?公选办负责同志回答道:“主要考虑是公安系统领导体制有其特殊性,带队伍任务重,实战能力、临战经验、基层历练很重要,入围人选在这些方面的岗位匹配度还不够。”
但我认为,这些取消公安厅副厅长职位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公安系统领导体制有其特殊性”,这个“特殊性”指的是什么?有人说,“特殊性”是指当公安厅副厅长必须担任过地市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职位,但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不在我等报名时说清?而且,从实际情况看,提拔为公安厅长、副厅长的人中没有担任过地市级公安机关领导职位的大有人在,为什么对他们不讲“特殊性”而对我讲?其二是说我等缺乏实践能力、临战经验和基层历练。这一点我是不认可的。我在公安厅工作了5年,自以为实战能力、临战经验还是有一些的,至于说基层历练,我曾在乡党委政府工作过两年,在县法院工作过3年,在县委县政府工作过两年(担任过县委常委、副县长)。这些,都不能算作基层历练吗?
哪个系统没一点儿特殊?多少年的基层经验算“匹配”?这些,本该一开始就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因为公选不是可乐饮料的抽奖,活动最终解释权岂可尽归主办方,事后追加的条款更要能深孚民意。否则,就难免启人疑窦:你是想把这个位子留给有“特殊性”的人吧?既然如此,那又何必拿出来“公选”?既然昭告天下说是“公选”,那就应当从“公选”中产生,而不宜以“特殊性”为由予以取消。
话说回来,或许我的公选经历只是个案,不具备普遍性。在这里,我也真诚祝愿其他参加公选的同志不要遭遇所谓“特殊性”,最好多几个不跑不送也能顺顺当当“公选”上的领导干部。果真如此,人们才不会以最坏的恶意来揣测它,社会上也才不会再盛传“跑跑送送提拔重用,只跑不送原地不动”之类的段子。近年来,中央领导强调要特别关注那些心系群众、埋头苦干、不拉关系、不走门子的老实人、正派人,这可真是个利好消息。“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一批老实人、正派人走到重要岗位上,会让更多老实人、正派人感到心里有盼头身上有劲头的!
(作者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