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亿元:环境公益诉讼天价破
2014-09-18
◤江苏泰兴一起普通的非法倾倒危废案中,肇事者被判令民事赔偿1.6亿余元。这注定将载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史册,成为里程碑式的破局。省高院的坐镇关心,地方检察院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的不干预,这也注定此案将成为“样板”案例。
◤1.6亿余元,是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万元,以及4.5倍的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虽然尚未板上钉钉,但它的使用和监管已受业界关注。
南方周末记者 鲍小东
南方周末实习生 杨国要 李雅娟
泰州市的环保局、检察院等部门这几天都处于“振奋”的状态。
“史无前例。”2014年9月15日,面对南方周末记者,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童宁用这个词来概括刚刚判决的一宗环境公益诉讼。
此前5天,泰州市中院。经过十余小时的庭审,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
1.6亿元,毫无疑问是环境领域的第一天价民事赔偿。在公开资料中,以前最高的是2009年山东省临沂市化工企业污染河流的案件,一审判决3名被告共同赔偿3714万元经济损失。
“环保执法力度也从来没这么大过。”童宁说,“以前老百姓都认为环境破坏不会被判刑,但这次无论是刑事部分还是民事赔偿,都是史无前例的。”
这也出乎业界的意料。此前论及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几乎成了众口定调,但此次却是里程碑式破局。“这个案子对将来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有很多指导意义。”泰州市中院副院长生建华说。
从谈判到诉讼
这是一起普通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案件,但已注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典案例。
案发一年半之前,江苏省泰兴市(泰州市下辖的县级市)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过的船舶,偷偷倒入当地河流之中。在一年时间里,共倾倒了两万多吨废酸。
在经过民众举报、媒体曝光、泰兴市环保局蹲点调查之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014年8月,泰兴市法院判决,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处有期徒刑2-5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41万元。
不过,检察机关并未满足于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要调查4家倾倒企业上游的企业有没有责任。”泰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学东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初,泰州市检察院就开始介入该案。陈学东称,当时检察院在介入的同时办三件事:一是监督泰兴市公安办案,二是调查该案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最终两名海事人员被判刑,三是除了追究14名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6家化工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才有了2014年9月10日开庭审理的民事诉讼案。
不过,无论对泰兴市还是泰州市来说,这是全新的挑战。童宁回忆说,关于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泰兴市检察院之前没办理过类似案件,因此向泰州市检察院请示,而后者则直接找到了泰州市环保局商量。
最初定下的方案是“谈判”,而非高调的天价索赔。
但泰州市环保局也不知道该怎么谈判。“企业既怕环保局,又不怕环保局。怕,是因为环保局有审批权、处罚权;不怕,是因为行政处罚的威慑很小,针对水体污染,最高罚款只有50万;这种情况法律上没有停产的罚则,关闭工厂更不可能。”童宁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为了震慑企业,泰州市检察院表示愿意与环保局一起找企业谈。怎么谈?泰州市检察院和环保局又以什么资格谈判?谈多少钱?这些都是绕不过去的问题。
在办理该案的刑事案时,需要对污染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最终确定这些倾倒的废酸如果正常处理的话需要3660余万元。
“我们想按照3660万的标准与企业谈,既然是谈判必然要打折,结果是多少就难说了。”童宁回忆起当时的顾虑,他们觉得一个执法机关、一个司法监督机关,却去跟企业讨价还价很“掉价”。
“搞不好反而被动,再说谈判的法律效力如何,结果怎么去执行,我们心里也没有底。”童宁说,在反复考虑之后,他们决定不谈了,要上法庭。
省高院的关心,当地政府的“不关心”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冰封,即使有半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其在2013年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被拒绝受理。
在损害后果评估的问题上,缺乏经验的泰州市检察院、环保局去请教市法院,后者立即向江苏省高院请示。省高院非常重视,安排了一名行政庭专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官来泰州指导。
“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此前是云南省高院院长,云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创造了好几个全国先例。而且,江苏省2013年提出要在全国率先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这些大背景是省高院对该案重视的主要原因。”陈学东说。
陈坦承,当初他们并没有足够的信心能在法庭上顺利索赔。不过,省高院的关注,无疑让地方吃了定心丸。“如果法院不判决,检察机关和原告叫得再起劲也没用。当省高院关注了这个案件,并派人来指导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想,一定要全力以赴,这个案子不仅要办而且要办好。”
后来,在开庭审理时,江苏省高院都派法官到庭指导。“上级法院的这种做法,在泰州市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中从来没有。”泰州市中院副院长生建华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而另一种“不关心”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之难,主要原因便是行政干预。“起诉前,我们也要求泰兴市环保局向泰兴市委、市政府汇报这项工作。但泰兴市委、市政府一次也没找过我们,我们也向泰州市分管领导汇报过,市领导也是非常支持。”童宁说。
生建华、陈学东均称,办案人员去到6家企业所在的泰兴市经济开发区,该区管委会主任也表示了支持。
“现在,官员们不会再为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背书。而且在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他们也希望淘汰落后企业,再引进高新产业。以往,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打击,现在司法部门的介入,提高了他们的行政执行力。”陈学东如此分析该案没有受到行政干预的原因。
1.6亿元,如何定,如何花?
2014年2月,泰州市环保局专门成立了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由后者来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工作人员由泰州市环保局兼任,童宁任联合会秘书长。
“专设这样一个组织,就是为以后环境公益诉讼建立顺畅的机制。而且赔偿费将来打到谁的账上,法院、检察院、环保局都不合适。所以我们还计划成立环保基金,赔偿费的使用则由司法机关共同监督。”陈学东说。
因为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对该案的损害鉴定、环境修复评估、赔偿金额的测算等问题,相关部门花了大量时间,最终依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测方法》来计算。
该意见提出了“虚拟治理成本法”,并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确定一定倍数进行计算。该案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万元,根据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系数为4.5倍,属于中间值。最终确定为1.6亿余元。
再根据6家企业倾倒数量分摊赔偿额,最高的是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赔偿金额为8500余万元。
1.6亿元之下,有关部门依然要考虑“稳定问题”。在开庭前,办案人员对涉案化工企业进行了风险评估。一旦判令高额赔偿,企业会不会破产?破产之后怎么办?办案部门了解到企业压力都很大,因此计划通过其他手段来进行调节,如延长执行期限,分期执行等。“我们不能就案办案,也要考虑社会稳定等问题。”生建华说。
尽管涉案企业准备上诉,最后的赔偿金额还未板上钉钉,但业界已开始关心天价赔偿的使用和监管。
而泰州计划,因为受废酸污染的水体已经流走了,所以赔偿款将坚持“本土项目环境修复”的原则,用于受污染区域内的任何环境修复项目。目前,泰兴市环保局已委托相关机构对两条河流及周边区域进行生态调查并拟定后续修复方案。
办成“样板”案件
生建华说,除了上述亮点,该案在庭审方面还有很多创新。
如在庭审时,由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的做法在民事诉讼案中也极为罕见。因该案中,受指控的企业有6家,开庭时有9人出庭,阵容强大。而原告只有一个,在气场上势单力薄,“为了让审判长落槌时更自信,所以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方,以强化起诉的力度”。
最终开庭时,原告方1人,代理人2名律师,陈学东等3名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
“这在泰州市中院也是第一次,所以支持起诉方在法庭应该怎么坐、何时宣读起诉意见书都要探索,而且要确定下来,这就为以后的相似案件审理建立起稳定的模式。”陈学东说。
另外,法庭为该案成立了5人合议庭,而一般民事诉讼案为3人合议庭。生建华称,5人的意见更有代表性,以确保判决结果更为公正。
“我们就是想把它办成一个典型的、有代表意义、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所以通过审理判决的方式,将其中的关键问题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体现出来。如果一味地调解的话就没有指导意义了。”生建华说。
但陈学东认为该案仍有遗憾:该案最终以环境污染罪名起诉,“但更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同时追究6家化工企业的刑事责任,如此才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
“但由于以前从未办理过类似案件,因此当时没有考虑到追究6家化工企业的刑事责任。如果之后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则时间拖得太久。”陈学东说。
这些遗憾将会在以后的类似案件中得到弥补。据悉,今后,遇到类似案件,泰州方面将以这起化工污染案为样板,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