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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2014-09-17

金融理财 2014年9期
关键词:内幕反垄断

保险业迎来“新国十条”

8月1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这就是业内俗称的保险“新国十条”。

“政府可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

点评:“新国十条”是我国保险业的第二个顶层设计,其实我国保险业也已经经历了30来个年头了,但是相比其他金融机构,它却被远远的甩在了后面,所以这次的新政至关重要。同时,新政里特别提到政府对商业保险的态度,显然是为了将保险提到一定的高度。如果说这是有心将此前社会公共保险占据的份额还给商业保险也不为过。

“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点评:四川、云南的地震恐怕依然让我们记忆犹新,对于它们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国主要还是通过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款来弥补。但是在西方国家,针对这种自然灾害的财险已经非常健全了,但是在我国却止步不前。这是保险业的缺失,也是社会的遗憾。所以新政将巨灾保险制度单提出来阐述,可见未来这个险种是政府支持的重点。

“鼓励险企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研究制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点评:保险资金其实是一笔非常巨大的优质投资资金,但是我国对这部分资金的投资范围采取比较保守的管理,通过多年的历练,监管部门明白是时候该放开搀扶的手,让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的投资更加市场化。因为投资渠道的拓宽,一方面可助险资获取优于传统资产类别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可缓解资产负债久期错配的问题。

证监会出台私募基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8月22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的发布实施确立了私募基金行业的正式法律地位。

《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这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明确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

点评: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的增长,私募基金业务也是水涨船高。但是作为场外交易的金融产品,对它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高速发展叠加监管缺失,让私募基金市场乱象丛生,非法集资猖獗,违约跑路屡见不鲜。尤其是进入2014年,这种麻烦开始集中爆发,于是《办法》就像这个行业的救命稻草。从《办法》成文来看,方方面面均有涉及,特别是针对之前存在的问题。同时,它体现了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和负面清单式监管的探索,为行业未来发展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银监会将金租专业子公司纳入监管

银监会7月28日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主要包括:鼓励在特定领域做专做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进一步推动相关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借鉴国际通用的飞机、船舶租赁业务模式,允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持牌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通过并表监管,防控风险。

点评:在我国的《公司法》中,租赁公司成立后,理论上只能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若在异地经营,需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母公司的管辖。就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都不允许设立,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更没有政策支持。于是,公司会将母公司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地方,而将实际业务部放在大城市,这样就可以省去很多麻烦。这个方式在国内管用,但是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到了可以走出国门闯荡的时候,此次出台专业子公司的政策,一方面满足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拓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把其纳入金融监管。

关注事件

主持人 邵萍

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一审开庭

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被证监会界定为内幕交易之后,因A股市场集体诉讼制度的缺位,使得相关投资者的诉讼进程处于停滞状态。8月5日,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终于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展开了一场长达7小时的激烈拉锯战,期间“奇葩”、“回去重新上课”等辩词频现。

虽然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已被证监会认定,而且《证券法》明文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比如“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内幕交易存在什么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赔偿该如何认定?”、“赔偿比例”等问题,还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有杨剑波诉证监会案悬而未决。所以对于案件结果很难预测。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表示,光大证券索赔案件将在中国证券史上有重要地位,因为这是第一件真正意义上的涉及“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索赔主体不仅有股民,还有基金;不仅是股票,还有期货;不仅是单个股票,还有沪深300的样本股等等,最理想的结果是通过这个案件促使关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出台。

史上最高反垄断罚单

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向日本精工等12家日系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开出了共计12.35亿元,这是史上最高反垄断罚单。

本次反垄断调查揭开了汽车零部件这一相对封闭却存在暴利的市场黑幕。据悉,日本汽车企业通常比较“抱团”,往往在投标过程中,通过多家企业串通,以一家企业报低价,其他企业报高价的方式轮流中标,这种做法已成行规。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而本次发改委开出的 “天价”反垄断罚单,有望打破日系零部件供应体系长期以来结成的垄断联盟。据了解,本次发改委反垄断调查中,日立和不二越率先“自首”,并做了“污点证人”,为反垄断调查提供了重要证据,让发改委反垄断局对看似铁板一块的日企垄断联盟的反垄断调查出现突破口。

在此影响下,部分涉及上述零部件企业的车企已开始调整零部件销售价格,部分经销商已经按新价格销售。

中移动也要“混”了

中移动在3G时代初期搞得风生水起的五大内容基地,在一波波互联网公司的猛烈冲击下,也开始走向没落。一度大受好评的飞信,在微信的崛起中亦变得沉默起来。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中移动净利润为57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5%,而且已连续四个季度同比下滑。

面对如此局面,在中期财报的媒体问答会上,中国移动董事长奚国华表示,中国移动要保持健康可持续发展,很重要一点就是一定要致力于改革。未来,要把中国移动下属的五大内容基地进一步进行公司化改造,让它按照市场化规律运作,并可能引入混合经济所有制,即引入民营资本。

“尤其在有些我们并不具有特长的内容生产方面,可以和社会上的企业结合起来,未来甚至IPO、上市。”奚国华说,“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移动自身发展的需要。”

目前,中国移动已经有一些设想正在积极推进中。相比虚拟运营商这样的刺激疗法,中移动让民资参股五大内容基地更像一场试验性外科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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