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公共政策须有“黄灯”意识
2014-09-17阿计
阿计
2014年3月,公安部通告称,去年以来,公安部交管局对黄灯信号通行规定展开了专题研究,已提出完善相关规则的初步意见,并启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研,拟同步研究、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消息,再度勾起了人们对于“闯黄灯”风波的公共记忆。去年初,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正式实施,其中“闯黄灯罚6分”的罚则,因有悖驾驶常识且与上位法相冲突,引发了广泛质疑,公安部在新规实施仅6天后,即决定暂停执行“闯黄灯”罚则。这一结局固然服从了民意,但朝令夕改对法制公信和权威的损伤已然无可挽回。
有着良好初衷的“闯黄灯”罚则,为何最终异变成一场公共政策危机?其根本症结就在于制度设计缺失科学性和民主性。除了在技术层面未经严谨论证,更致命的缺陷是闭门立规,尤其是未倾听行人、司机等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诉求,堪称典型的拍脑袋决策。形象而言,“闯黄灯”罚则本身就是一次缺乏“黄灯”意识的“闯黄灯”决策行为。
其实,黄灯规则所面临的困境,只是诸多公共政策现实境况的一个缩影而已。从烟花爆竹“禁放”到“限放”的反复,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节假日制度调整;从频频以行政命令强制推出的治堵政策,到一些城市“半夜鸡叫”式的“限牌令”;从屡屡受挫的PX项目等风波,到半遮半掩的延迟退休、高考改革等方案,无不招惹一地争议、激起民意喧哗,暴露了信息公开、决策民主等方面的缺陷。尤其是,一些公共政策看似经过了公示、听证等程序,但大多沦为政府单方意志操控乃至为其背书的“民主秀”。处于争议风暴中的一些公共政策,多为急于求成、仓促草率的产物,而一厢情愿的“雄心”背后所隐藏的,或是竭力制造“政策工程”的功利追求,或是试图以速成方式掩盖对公共政策本身的不自信。公共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其决策过程是开放的、民主的,能够保障各利益群体平等、充分参与博弈,凝聚共识,消除冲突,纠正偏差,以最终达成最大公约数的政策选择。诚然,在利益多元化的年代,对于决策民主的追求,可能导致决策效率的下降。然而需要澄清的一个认识误区是,所谓的公共政策效率,应当更多地指向“执行效率”,而非“制订效率”,在公共政策制订过程中支付足够的时间等成本,既是民主的必要代价,更能避免公共政策出台后的无效和浪费。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公共政策却误入“重决策效率、轻执行效率”的反向逻辑,其结果往往是,本应决策前的透明公开成了决策后的无奈补救,本应事前对民意的尊重吸纳成了事后的慌张退却。
如何在公开公平、民主法治的轨道上拟制公共政策?是当今中国社会公共生活的核心议题。决策部门需摒弃急功近利的惯性思维,树立“等一等”的“黄灯”意识,而不致掉入“闯黄灯”的泥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