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治国安邦
2014-09-16程四化
程四化
法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国家治理中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尤其对中国社会来讲,对法治的认识是很早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把依法治国作为我们的重大方略,并且在党的十五大上,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今,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放到中央会议上研究,实属首次,意义深远。从“人治”到“法治”,由“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四中全会将具体讨论“依法治国”的重大议题。可以预见,这必将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十八大至今,习近平的治国理政思路,“依法治国”贯穿其中。无论是改革还是反腐,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从司法实践方面,习近平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口号,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要求之一。
孔传:“言知之易,行之难。”相比西方国家长达五百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的法治建设从建国算起才仅仅六十多年。而就是在这短短的六十年法治建设中,“文革”的爆发,使我国的法治社会遭受了一场大浩劫,民主法治遭到公然践踏。所幸我们及时纠正总结了“文革”的深刻教训,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得到全面恢复与发展,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
我们用这30多年的时间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如今的成就显然是可喜可贺的。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我们法治建设进步的同时,更要学会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看到不足和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也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虽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没有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以党代政、权大于法、司法不公等现象难以彻底根除。此外,公民的现代法治观念尚不成熟,缺乏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没有建立起公民的守法精神和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古人云:“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如今我们把“依法治国”搬到中央会议上来讨论,就是要解决我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四中全会即将召开,主题已经提前确定,让人看到了本届政府“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精神。对此,需要为习近平主席和本届政府的“超前动作”点赞,但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我国现代化转型的一部分,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能孤立地存在与发展,而必然与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具体条件相一致。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需要有一个过程。这就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因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