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的信托公司财务管理
2014-09-15张淑华
张淑华
摘要:信托公司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几年,随着《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走上了快车道。直至2012年年末,信托规模一举超过保险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信托业务的迅猛发展,信托规模的快速膨胀,对信托公司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基于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的信托公司财务管理。
关键词:净资本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 财务管理
2010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其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净资本监管的本意,是督促信托公司科学调整业务结构、合理控制信托规模,确保信托业务发展与风控能力相匹配,确保信托行业稳健发展。监管部门通过为主动管理业务配置较低的资本成本鼓励信托公司转型,推动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理财机构和财富管理平台。
一、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的信托公司财务管理
信托公司业务主要包括运用资本金开展投融资的固有业务以及“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表外业务。与此相对应,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法人财务管理以及信托项目财务管理。净资本管理是一种较为有力的监管工具,它不仅弥补了风险提示等软约束手段的不足,引导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而且对于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也是十分有利的。在净资本管理办法约束下,信托公司如何实现其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即信托公司的价值最大化,这不仅是信托公司整体的发展目标,也是信托公司全体财务人员所要承担的责任。本文主要以净资本管理办法为前提,从信托公司的融资、信托公司的投资、信托公司的项目管理、信托公司的分配这四个方面,论述在净资本管理办法下信托公司应当怎样加强财务管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一)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的信托公司融资
1、原有股东直接增资
原有股东直接增资,是在净资本管理办法下信托公司融资的方法之一。通过原有股东直接增资,是信托公司得以应对净资本管理办法压力的重要途径之一,这种方法适用于信托公司股东结构较为简单的情况。但是通过信托公司原始股东的单纯的增资这种方法与净资本监管的初衷相违背,无助于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的增强,不利于信托公司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会影响信托公司在未来社会中更好的发展。
2、引进战略投资者
引进战略投资者,也是在净资本管理办法下信托公司融资的方法之一。由上述的内容可知,通过信托公司原始股东增资进行融资,不利于提升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但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这种方法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信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信托公司在未来社会中发展。这是因为通过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在发展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还能够帮助信托公司带来一些有利的战略发展资源,同时也符合监管部门倡导的信托公司股东多元化的理念,有利于信托公司更快更好发展。
3、通过IPO融资
除了上述两点外,净资本管理办法下信托公司融资的方法还包括:通过IPO融资。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信托公司获得更多数量资金支持,还有助于信托公司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促使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逐渐变得主动,在未来社会中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在净资本管理办法下,通过IPO融资,能够帮助信托公司获得较多的资金,进而通过投资管理为信托公司赚取更多的回报,使得信托公司整体的发展管理水平获得提升。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最重要的作用还是引导信托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把有限的净资本分配到最有价值的业务上。从理论上讲,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融入的资金配置到净资本占用最低的项目上可以为信托公司带来最大的回报。无疑,净资本占用最低的项目目前应当是监管部门倡导的主动管理类项目。由此不难推出:主动管理能力决定融入资金。
(二)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的信托公司投资
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在净资本管理办法下,信托公司的固有投资业务应当以少占用风险资本为原则,留出额度为信托业务提供空间。信托公司应当时刻关注各个监管部门对于各项投资业务的要求,从各项投资业务中选择风险系数较低、投资回报率较高的投资业务,尽可能的为信托公司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为信托公司在未来社会中更多更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通过信托公司有效的投资,还能够帮助信托公司获取更好的资金回报,进而来弥补信托公司中资金利用不完善所带来的损失,促使信托公司整体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的股权类信托项目管理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目前股权类信托一般是以信托计划这个特殊的目的主体为股东,投资成立或者是入股项目公司。这类项目是非常典型的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要求信托公司履行股东责任。而信托公司专业人员有限,大部分情况是与资金需求方合资所成立的项目公司,信托计划往往是控股股东来定的。股东一般会通过聘请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或是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对信托项目进行管理。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对信托项目的资金流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不仅能够大大提升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能够不受相应的时间与地点的限制,可以促使信托公司的主管人员对信托公司实施监控与管理,有助于信托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以及促使信托公司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促使信托公司在未来社会中获取更快更好的发展。
(四)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的信托公司分配
在净资本的监管下,信托公司的合理分配,能够帮助信托公司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获取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信托公司要想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除了通过外部融资这一有效的方法外,还需要信托公司能够合理的分配其未分配利润,促使信托公司在发展中得到充足的资金供给。除此之外,信托公司还应当尽可能的少分配股东红利,进而促使信托公司的资金实力能够得到加强。这是因为现在大部分的信托公司并没公开相应的上市股票,使得信托公司中大部分的权益集中在少数的相关的企业中,信托公司的价值难以通过股票二级市场的操控来实现,政府所制定的相应的股利政策不会影响到股票的价值。因此在这种状况下,信托公司应当使得自身的资金实力得到加强,尽可能的减少所发红利次数。通过这种对信托公司资金进行分配管理,能够提升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信托公司在未来更好的发展。
二、结束语
净资本管理办法是监管部门依据信托业现阶段特点所采取的针对性监管举措,因带有时代特征而自然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只有等信托公司真正做到国际资产管理机构标准的时候,也许才是净资本管理退出的时候。在净资本这一有力的监管工具指引下,信托业如何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本源,信托公司为实现其财务管理最终目标——公司利益最大化,就必须提高其主动管理能力,这不仅是整个公司的任务,更是全体财务人员肩负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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