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国际接轨
2014-09-11洪流
洪流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一名德国人死刑,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来自德国巴伐利亚州。2010年6月,出于对前女友的仇恨,他在厦门街头用锤子和刀子杀死他前女友及前女友的生活伴侣,两名死者一为德国籍,一为委内瑞拉籍。宣判当天,德国领事馆也派员旁听,但德国外交部暂时未对判决结果发表意见。
这让笔者想起十多年前的一个案子,在那个案子中也有德国人,只是其身份换成了被害人,而被告是中国人。2000年4月1日深夜,来自江苏北部沭阳县的4个失业青年在南京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及其妻儿。普方先生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老人作出一个让中国人觉得很陌生的决定——她写信给南京地方法院,表示不希望判4个年轻人死刑。“德国没有死刑,我们会觉得,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同年11月,居住在南京的一些德国人及其他外国侨民设立了纪念普方一家的协会,自此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的生活状况。
两个案件都涉及德国人。在两个案件中,有两种惊人的一致性。首先是中国各地法院对待恶性危害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一类案件的严厉态度。不论是南京还是厦门,不论被告是中国人还是德国人,法院都对被告处以极刑。其次是德国民众和政府对于死刑的一致反对态度。
不论是中国的立法还是司法,对故意杀人这一类的犯罪始终保持着极其严厉的态度。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其法条规定看,它与一般法条就完全不一样,一般的法条对处罚的规定都是从轻到重,而故意杀人罪的这一法条却是从重到轻。在这一法条背后所隐含的法律训诫就是:不可轻易杀人,否则以命相抵。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法官也首先是考虑死刑,然后再看是否有不杀的理由。
除了故意杀人犯罪,中国的刑法中,还有大量的条款保留着死刑。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或者实际上不执行死刑或少执行死刑的时代,我国仍在大量适用死刑,这显然是与刑罚谦抑、尊重生命的方向背道而驰的,由此引发国家间的外交纠纷以及司法制度的冲突,也日渐增多。最高法院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多年前就将下放到各地方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专门组织了庞大的复核部门来审理死刑案件,据说刀下已经留了不少人。但在目前的立法基础以及过往司法实践巨大的惯性作用力下,要想取消死刑甚至大幅度减少死刑都是短期内难以做到的。
为什么地方法院不能不判死刑?
如果让中国的法官选择,相信大多数法官愿意选择废除死刑——口头上赞成死刑是一回事,但亲手去判处一个被告死刑甚至在刑场上监督死刑的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对被告判处死刑的动力,最多的是来源于被害人及其亲属,他们是最希望能用死刑来惩戒罪犯的;出于对自己生命权健康权被无端剥夺的恐惧,很多普通民众也愿意选择保留死刑并对“罪大恶极”的罪犯适用死刑;判处死刑的第三层动力更为间接,也更为复杂,这层动力包括了国家的统治需求、经济水平架构和社会阶层的平衡技巧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成文法作为审判基础以及法官权威不高的时代,没有几个法官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轻易饶尔不死。毕竟,判死刑是常规和通例,不判死刑却需要勇气和决心。
可见,对于被告判处死刑,表面上看是法官作出的判决,从更深层面看,是由整个社会民众所决定的。要想废除死刑,让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不是简单的制度层面问题,更多的还是民众的生命权意识和现代法治意识问题。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