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留灌肠治疗慢性重型肝炎43例临床观察及护理
2014-09-11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医院中医科,江西 于都 342300
中药保留灌肠治疗慢性重型肝炎43例临床观察及护理
吴仙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医院中医科,江西 于都 342300
目的探讨中药保留灌肠治疗慢性重型肝炎的临床护理效果。方法选取慢性重型肝炎患者86例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各43例,两组均采用中药保留灌肠治疗,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给予精心护理,对比两组患者临床症状改善情况及护理满意率。结果观察组并发症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护理满意率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中药保留灌肠治疗慢性重型肝炎患者显著疗效,在治疗过程中给予精心护理干预可降低并发症发生率,值得在临床中推广。
慢性重型肝炎;中药保留灌肠治疗;临床观察;护理
重型肝炎在临床中发病率较高,病情十分复杂且治疗难度较大[1],不仅会给患者在心理上及生理上造成巨大痛苦,同时对患者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笔者采用中药保留灌肠治疗慢性重型肝炎的同时给予精心护理干预,成效显著,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取我院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收治的慢性重型肝炎患者86例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50例,女36例,年龄25~58岁,平均年龄(36.4±5.1)岁;将86例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各43例,两组患者年龄、性别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两组患者入院后均给予抗病毒、护肝、抗感染、对肝脏微循环加以改善、促肝细胞再生等对症支持治疗,同时展开中药保留灌肠。在治疗过程中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给予精心护理,主要包括病情观察、情志护理、并发症预防及隐私保护等。具体包括:①做好准备工作。在灌肠前告知患者提前排便并确保药液温度适中,备好较细肛管进行灌肠,确保药液量、压力均适宜。指导患者灌肠时抬高臀部约10cm,告知其灌肠中有便意时应深呼吸,尽量保留2h之后再排便。②病情观察。灌肠后对患者面色、神志、大小便量、体征进行观察,对患者是否有腹胀、黄疸及恶心呕吐现象进行记录,当其病情加重且有意识障碍时,应将暂停灌肠,遵医嘱给予相应处理。③情志护理。慢性重型肝炎患者在长期疾病折磨下有沉重思想负担,很容易出现悲观、绝望、焦虑等不良情绪,护士应指导其减少抱怨,勇敢面对疾病并承担自身义务、责任,以积极心态接受治疗。在灌肠时做好遮挡,为患者做好隐私保护,同时应加强保暖,以轻柔的动作展开灌肠,同时给予患者充分鼓励与安慰,询问患者感受,对其疑问详细解答,主动为患者讲解灌肠意义及效果,增强其治疗信心。④并发症预防。患者在灌肠后大便次数明显增多,应指导其便后用温水对肛周、外阴部进行清洗,勤换内裤,确保周围皮肤洁净干燥,保持床单干燥整洁,避免并发症的发生。
1.3 观察指标 对两组患者治疗完成后并发症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包括腹水、电解质紊乱、上消化道出血及胸腔积液等,利用我院自制调查表对患者护理满意率进行调查。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情况比较 对照组并发症发生率为37.2%,观察组并发症发生率为14.0%,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对比[例(%)]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2.2 两组患护理满意率比较 对照组护理满意率为76.7%,观察组护理满意率为97.7%,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慢性重型肝炎是在肝硬化或慢性肝炎基础上出现的亚急性肝坏死,具有病情危重、病程较长、治疗费用高且致死率高等特征,患者预后较差,是目前肝病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2]。慢性重型肝炎予以尽早诊断,在早期采取综合治疗方法并对并发症予以积极预防可有效改善患者预后,提高患者生存率。
慢性重型肝炎属于中医“急黄”范畴,致病机理为湿热疫毒炽盛引发,在治疗中应采取利湿退黄、清热解毒原则。笔者在为慢性重型肝炎患者治疗时,先给予抗病毒、护肝、抗感染、对肝脏微循环加以改善、促肝细胞再生等对症支持治疗,同时展开中药保留灌肠治疗。两组患者经治疗与相应护理后,对照组并发症发生率为37.2%,观察组并发症发生率为14.0%;对照组护理满意率为76.7%,观察组护理满意率为97.7%。说明在治疗过程中给予精心护理干预可对并发症发生风险予以有效控制,降低并发症发生率,同时有利于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患者对护理工作更为满意。
综上所述,中药保留灌肠治疗对于慢性重型肝炎患者有显著疗效,在治疗过程中给予精心护理干预可降低并发症发生率,提高患者护理满意率,值得在临床中推广。
[1]薛爱荣.中药灌肠治疗慢性乙型重型肝炎的临床观察[J].中国实用医药,2010,5(20):150-151.
[2]黄振存,李红英,刘新英.中药保留灌肠治疗慢性重型肝炎的观察及护理[J].现代医院,2012,12(5):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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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4)13-0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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