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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上班能拿加班工资吗

2014-09-11大河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4年9期
关键词:工资标准产假商贸

大河

案例: 今年28岁的周雪琳是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11月9日,周雪琳生下宝宝。2013年大年初三,正在家休产假的周雪琳接到公司王经理打来的电话,要求她回公司上班。上班后,因工作量大,周雪琳的身体吃不消。产假结束后,周雪琳就向公司递了辞职报告,公司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结算工资时,公司按每个月2000元计算,只给她发产假工资。周雪琳在产假期间上了1个月零11天的班。周雪琳认为,公司让她在产假期间上班应该算加班。公司除应支付她应得的产假工资外,还应支付她加班工资,每天按8小时算。而公司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三种加班情形周雪琳都不符合,她没有在节假日上班,也没有在8小时之外上班,何来加班一说?如果支付加班费,加上已经支付的产假工资,那她工作一天要拿2天的工资,公司不可能当这个冤大头。

2013年10月,在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周雪琳把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按照平均工资的200%付给自己加班工资。

在法庭上,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代表承认了周雪琳在产假期间上班1个月零11天的事实,但他坚持认为公司已经向周雪琳支付了产假工资,再支付1个月零11天的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点评: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了三种情形: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周雪琳的情况不符合法律对加班工资支付规定的这三种情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周雪琳的请求。

2014年3月,周雪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讨要加班工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向周雪琳发放了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双方一致确认周雪琳在产假期间上班1个月零11天,表明周雪琳在产假期间又提供了1个月零11天的正常劳动。法律对加班工资支付仅规定了三种情形,周雪琳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周雪琳作为女职工,其在产假期内的权利应给予特殊保护。按照规定,产假期间加班可申请补休。但鉴于周雪琳已经辞职,无法安排周雪琳补休,所以,应由公司将周雪琳未休的产假折算成工资进行支付。

2014年5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北京市毅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周雪琳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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