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能否引入“第三者”担保?
2014-09-10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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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把丈夫告上法庭诉请离婚,经过法官一番耐心细致的调解,眼看着双方就要达成共识,和平分手,男方突然又掀起波澜:你长年在外地打工,如果不按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找不到你,这孩子的抚养费还不成了一纸空文?除非有人作出担保,否则这婚我不离了。
担保,是经济活动中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其目标指向的是债。而抚养,虽然也需要金钱支出,蕴含于其中更多的却是情。担保债的履行无可非议,担保情的付出,是不是可以呢?在这场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抚养义务引入“第三者”担保,法律会许可吗?2014年6月,湘西南芷江县人民法院会给出什么样的答案呢?
2007年9月,30岁的刘群接到家里的电话,从千里之外的广东赶回位于湘西南的芷江县老家,与一位小他2岁的姑娘见面相亲。姑娘名叫陈悦,同是芷江人,和刘群一样,也是在外打工,被父母强令回家相亲。30岁,对于未婚男人来说,还不算大,28岁,对于未婚女人来说,却不算小,不过,在各自父母眼里,他们都已经是不折不扣的大龄青年。父母们急得不行,四处张罗着为儿女物色对象,巴望着早日抱上孙子。父母嘴里催着,眼里望着,自然而然成为了儿女婚姻的催化剂。
刘群与陈悦见面后,彼此感觉还可以。两人虽谈不上一见钟情,但对于没时间谈恋爱,又早过了谈婚论嫁年龄的人来说,有感觉那就是有戏。见面之后,又经过一段时间的短信、电话交流,两颗漂泊的心都在对方身上找到了归宿。2008年5月1日,在刘群的家里,两人按照当地的风俗摆下丰盛的宴席,手挽着手走进了洞房。
结了婚,成了家,日子就是不一样。刚度完蜜月,一个好消息又让小两口乐开了怀,陈悦怀孕了。下一代的事,自然一点儿也马虎不得,一家人众星捧月般把陈悦保护了起来。2009年3月,陈悦生下一个胖小子。孩子胖嘟嘟的,甚是可爱,刘群就给孩子取了个小名叫壮壮。
壮壮茁壮成长,慢慢地,问题就来了。自结婚后,原来靠打工挣钱的小两口待在家中,没有收入不说,开支还日渐增大,现在,又增加了奶粉钱,更让小两口捉襟见肘。穷则思变,2010年清明过后,刘群与陈悦商量,把孩子交给父母带,他们外出打工挣钱。这是当地很多家庭的做法,在老人们的观念中,给儿女带孩子,天经地义,只要力所能及,他们都会高高兴兴地把重担接过来。果然,儿子儿媳一说,刘群父母满口答应。于是,刘群与陈悦吻别刚蹒跚学步、牙牙学语的儿子,踏上了打工的行程。
结婚前,刘群一直在广东打工,深圳、东莞一带有不少朋友,因此他很快通过这些朋友引荐,进了厂。陈悦的根据地本在浙江,這次夫唱妇随,跟着丈夫到了广东,通过努力,也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夫妻俩生活在同一座城市,时不时地见一面,倒也轻松自在。而在芷江,刘群父母尽心尽力地带着孙子,让刘群夫妻少了很多后顾之忧。
转眼到了2011年,陈悦所在的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虽然没有裁员,员工工资却大幅度下调。恰在此时,一个旧时的姐妹从浙江温州给陈悦打来电话,闲聊中听陈悦有转厂的意思,便游说陈悦到温州去,保证她收入比现在至少翻一倍。陈悦是个自己拿主意的人,明知丈夫不可能同意,还是向丈夫表明了自己的想法,随后不顾丈夫的反对,去了浙江温州。以前夫妻俩在同一座城市,见面很容易,现在骤然间分隔两地,要叙一叙夫妻情可就成了大难题。两人只能利用春节、清明、中秋、国庆节假日,相约一起回家。可牛郎织女的生活,终究不是个办法。也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刘群与陈悦间出现了隔阂……
“离婚吧!”2013年底,陈悦打电话给刘群,没有寒暄,没有问候,直奔主题地提出了离婚。刘群有些意外,可回想起最近几个月妻子愈来愈冷淡的态度,刘群又觉得这是迟早的事。男子汉大丈夫,妻子都提出离婚了,难道还赖着不成?“离就离。”刘群脱口而出。话一出口,他就有些后悔,从内心来讲,他还不想离婚,可说出去的话如泼出去的水,又无法收回。“孩子怎么办?”刘群使出缓兵之计。孩子怎么办?在离婚案件中,这是最考验父母的,刘群与陈悦都深深地爱着孩子,要离婚,孩子可真是大问题。刘群希望,儿子壮壮能够让妻子回心转意。
“壮壮,当然我来抚养。壮壮不到5岁,还很小,作为母亲,我来带更好。”既然提出离婚,儿子的抚养,自然有所考虑,陈悦马上提出了自己的方案。“那不行,壮壮必须跟我,壮壮姓刘,是我刘家的种。”刘群回应道,他希望,孩子能够拖住妻子,即便离婚,对于孩子,他也没想过放弃。电话中,两人谁也不肯让步。
协商不成,陈悦那里没了音讯。没过多久,便到了春节,刘群回到了芷江,他知道,妻子也回来了,因为有人在芷江见到了陈悦,可妻子没有回家,也没有与他联系,就连壮壮,也没有见到妈妈。自从接到妻子的离婚电话后,刘群随时准备迎接妻子的下一波攻击,哪料,整个春节,他连妻子的身影都没见着。陈悦葫芦里卖的到底是什么药?难道她又去了温州?刘群正疑惑间,芷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找到了他。原来,陈悦一纸诉状直接把他告上了法庭。
陈悦诉称,她与刘群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生育一子壮壮,为家庭生计,双方均外出打工,壮壮委托给刘群父母带养。打工期间,双方一个在广州,一个在温州,聚少离多,沟通渐少,本就没有的夫妻感情更加淡漠,现已完全破裂,曾通过电话商量,均同意离婚。儿子壮壮,未满5岁,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应判归她抚养,同时由刘群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收到起诉状副本,刘群心里五味杂陈。陈悦说与他没有感情,他不这样认为,刘群觉得,至少在结婚头几年,两人和和睦睦,恩恩爱爱,婚姻还是蛮幸福的。可感情的事终究是相互的,陈悦一定要离婚,说他们从来就没有夫妻感情,他也没办法。强扭的瓜不甜,何况,他还没办法把这“瓜”扭住。但对于孩子,他绝不会让步。这几年来,壮壮一直是爷爷奶奶带,爷爷奶奶很喜欢壮壮,就算他同意,壮壮的爷爷奶奶也绝不会同意。更何况,自己父母带了这么多年的孙子,临离婚了却要让给她,世上没有这个道理。刘群相信,在孩子的问题上,法律和情理都会站在他这一边。
刘群和陈悦,各自打着自己的算盘。2014年6月,开庭的日子到了,两人分别带着亲友团走进了法庭。刘群亲友团的主力,是他的父母,带养壮壮多年,对孙子有着超乎寻常的感情,老人生怕刘群一时嘴软,把壮壮让给了陈悦。刘群父母觉得,在壮壮的抚养权上,他们应当有话语权。陈悦背后站着的,同样是她的父母,女儿要离婚,又有哪个父母会袖手旁观呢?他们要为女儿撑腰壮胆!
法槌敲响,庭审开始,在法官的主持下,举证、质证、辩论,庭审有条不紊地进行。离婚案件,法官都会精心组织调解,有这么多亲友到庭,承办法官邀请他们参与到调解中来。“壮壮必须判给男方。”刘群父母的意见斩钉截铁,容不得半点商量。他们带了壮壮几年,绝不容许把壮壮判给女方,他们愿意继续帮儿子带养。刘群父母与儿子意见一致,陈悦父母与女儿的态度则有分歧。在陈悦父母看来,壮壮最好不要由女儿来抚养,因为带着一个孩子,会给女儿今后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毕竟,女儿还要嫁人。而陈悦似乎也被父母说动了。
双方的态度渐趋明朗,孩子争夺战霎时有了分晓,主审法官抓住机会表示,鉴于孩子最近几年一直是刘群父母带养,且刘群父母仍有能力且愿意继续带养,两人其他方面的抚养条件又难分上下,因而壮壮由刘群一方抚养为宜。
听法官这样说,陈悦表示愿意放弃对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并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400元。孩子抚养权归属确定了,似乎两人也该达成协议,就此和平分手,然而,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你常年在外打工,如果壮壮的抚养费拖着不付,那又怎么办?”刘群突然发难。“壮壮是我的儿子,抚养费我当然会付。”陈悦回答。然而,刘群并不相信陈悦。“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官给出解释。“法院能够保证把抚养费送到我手上吗?”刘群接着问道。“抚养费能不能执行到位,受很多因素影响,法院不能保证。”法官的这个回答显然不能让刘群满意,他提出,必须有人提供担保,保证陈悦每月按时给付抚养费,否则,他不同意离婚。可离婚是两个人的事,让第三方因素介入孩子抚养,行吗?
离还是不离,刘群说了不算,陈悦说了也不算。如果查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陈悦坚决要离婚,法院也应当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须征得刘群的同意,法院都有权判决离婚。只是,对于离婚纠纷,好合好散,总比强行判决要好,毕竟,双方还有孩子,离婚案件中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为了孩子更好地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法官没有直接判决,而是继续耐心地调解。
“我愿意提供担保。”调解过程中,陈悦的母亲主动表示。担保,用法律语言来阐述,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不难看出,担保指向的是债,但是,抚养贯穿于其中的却是情,债可以担保,情与爱是不是也可以担保呢?这是个问题。
“你知道担保的法律后果吗?”为了确认陈悦父母不是一时冲动的非理性之举,法官问道。“我知道。如果我女儿陈悦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给付抚养费,我将有义务代为履行,法院也可找我强制执行。”陈悦母亲回答。或许,陈悦母亲是出于对女儿的极端信任,相信女儿的能力与品行,认为她的担保其实并无多大风险;或许,陈悦母亲是出于对女儿的极大爱护,愿意为女儿做点什么,即便代女儿给付壮壮的抚养费,也无所谓,壮壮可是她的外孙。总之,不管出于何種动机,陈悦母亲对担保的法律后果清清楚楚。
“你同意陈悦母亲提供担保吗?”法官接着征询刘群的意见。“我同意。”刘群思考了一会儿,回答道。刘群的本意,也就是要陈悦的家人提供担保。这是抚养费的担保,除了直系亲属外,其他人不会有人愿意来蹚这浑水,陈悦的母亲,无疑是最合适的人选。
听刘群表示同意,陈悦母亲爽快地写下一份担保书:自愿保证女儿陈悦自2014年7月开始,每年分季度支付壮壮的抚养费1200元,于当季度第一个月支付,直至壮壮年满18周岁止。如果女儿陈悦不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由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女儿陈悦支付。
刘群要求提供担保,陈悦母亲愿意提供担保,并亲笔写下了担保书,可担保的终究是抚养义务,行吗?难题交到了法官手中。
法官认为,抚养费的给付具有身份性,但身份性并不是全部,财产性同样是其固有属性,因为这个缘故,担保不应把抚养费排除在外。此外,设立抚养费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现在,由于人口流动频繁,父母离异后很可能各自远走他乡,如果应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往往很难找到其讨要抚养费,即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效果也无法保证,允许对子女抚养费设定担保,无疑为抚养费的支付增加了一道保障,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基于此,对抚养费虽然不应强行要求担保,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及第三人自愿在离婚协议中为抚养费支付设定担保,法律应当保护。至于担保方式,可以是物的担保,原则上限定为父母所有的财产及与被抚养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人的担保,原则上限定为与被抚养人关系较为密切或亲近的近亲属。法官对陈悦母亲的担保作出了肯定的答复,也扫除了这桩离婚官司的最后障碍。在拿到担保书后,刘群与陈悦分别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调解离婚。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后:抚养义务,能否引入“第三者”担保?因为牵涉感情因素,答案有些扑朔迷离。其实,如同人们常说的解铃还须系铃人的道理一样,这因情而生的法律问题,最终也必须通过情来解开。抚养义务的关键在于未成年子女,只要想着对未成年子女多一点保障,多一点爱,一切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出发,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引入“第三者”担保,多一份保障,多一份爱,为什么不呢?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