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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日本真是“无条件投降”?

2014-09-10冯玮

人民周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波茨坦武装部队天皇

冯玮

中国学界一直称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是“无条件投降”,甚至有称“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如此表述,或更能彰显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了完全彻底的胜利,但并不完全符合史实。

战时盟国对日政策的变化

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明确提出:“三大盟国将继续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斗,以获得日本无条件之投降。”但是,三国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其措辞与《开罗宣言》明显不同。

必须强调,第一,《开罗宣言》要求“无条件投降”的对象是“日本”,而《波茨坦公告》要求“无条件投降”的对象,则是“日本武装部队”;第二,《波茨坦公告》第5条是“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即“促令日本投降”是有条件的;第三,《波茨坦公告》第13条“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意味着没有对日本政府的“合法性”予以否认。这一条是我们了解日本是否“无条件投降”的关键,因为其中包含保留“天皇制”的意蕴。

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件

1945年7月30日,日本首相铃木贯太郎在会见记者时公开表示:“我认为三国公告重申了开罗会议精神。政府并不认为它有什么价值,因此予以‘黙杀’。我们将朝着继续进行这场战争的方向迈进。”

见日本“拒绝”接受《波茨坦公告》,美国遂决定按照既定方针使用原子弹,彻底摧毁日本的抵抗意志。1945年8月6日,美国轰炸机在广岛上空投下了代号为“小男孩”的第一颗原子弹。8月9日,美国又向长崎投下了代号为“胖子”的第二颗原子弹。两颗原子弹先后造成14万人和7万人死亡,迫使日本作出最终抉择。但是,在1945年8月9日的最高战争指导会议上,究竟以“护持国体”为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还应再附上自主撤兵和复员、自主处罚战犯、对占领不予保障三项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形成了首相、外相、海相对参谋总长、军令部总长、陆相三对三的局面。为此,铃木贯太郎向天皇提出:“仰圣上根据圣虑作出决断,并以之作为会议决定。”为此,天皇作出了“第一次圣断”:仅以确认皇室和天皇统治大权为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

于是,东乡茂德外相即向美、英、苏、中四国发出了接受《波茨坦公告》的电文:“帝国政府注意到,昭和20年(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首脑共同决定并发表,而后苏联政府签署的对我国的公告所列举的条款中,不包含变更天皇统治国家之大权的要求。”

8月11日下午,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代表美、英、苏、中四国复电日本。最终,由天皇作“第二次圣断”:接受《波茨坦公告》。8月15日,日本播放了由天皇亲自宣读的《大东亚战争终结之诏书》即“玉音放送”。当天,日本各大报纸全文刊发了《终战诏书》。

1945年9月2日在“密苏里”号战舰上,由天皇和政府代表重光葵、武装部队代表梅津美治郎签署的投降书,亦不能理解为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我们兹宣布日本帝国大本营及在日本控制下驻扎各地的日本武装部队,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天皇制的保留

必须明确,是否“追究天皇裕仁的战争责任”和是否“保留天皇制”,属不同概念,而且战后初期,不追究天皇战争责任和保留天皇制,并非美国的“既定政策”。

“东京审判”后,日本国内外曾一度出现要求天皇裕仁退位的呼声。裕仁本人也一度萌生退意。1948年7月9日和9月22日宫内府长官田岛道治的《田岛道治日记》,同年9月1日、9月29日首相芦田均的《芦田均日记》,均有相关记载。但是,同样因麦克阿瑟“基于对盟国最有利的考虑”表示反对而未果。为此,裕仁天皇特命田岛道治致函麦克阿瑟表示感谢:“奉陛下之命,荣幸地向阁下转述圣意如后:前日阁下请首相传达的亲切意见已悉并深感欣慰,至为感激。为世界和平及国民福祉竭尽全力,是吾终生愿望。此时此刻,吾当与国民一起排除万难,为重建日本而恪尽职守。”

综上所述,天皇的免责、天皇的留任、天皇制的保留,均是美国基于战略利益考虑而进行的政治安排。而日本则利用这一考虑,“不仅成功地护持了国体,而且还成功地使天皇制国家的内核保留至战后。”认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是一个“错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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