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2014-09-10张贞
问:2013年6月10日凌晨,出租车司机许某送完最后一位乘客准备回家,行至某十字路口,前方突然出现一辆电动车,许某刹车不及,造成电动车驾驶人王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王某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许某通过十字路口时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导致王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5万元,电动车经评估认定车损为1800元。为此,王某要求许某赔偿其全部损失,许某称自己车辆买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最终王某将许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问,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答: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王某属于该条规定的受害人,是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其次,该《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王某的医疗费损失和车损均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再次,根据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因此,王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元,车损1800元。对于王某剩余的医疗费2.5万元,只能由王某和许某按交警队划分的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
律师 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