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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较量:分手时赠房能否撤销?

2014-09-10若星

妇女生活 2014年6期
关键词:李玉张明前男友

若星

分手时,张明与李玉签了《赠与合同》,张明将恋爱期间两人共同购买的一套按揭房的相应份额赠与李玉。然而,《赠与合同》笔墨未干,张明就反悔了,先是拒绝办理合同公证,继而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面对前男友的起诉,李玉予以反驳:房屋赠与是分手补偿,偿还的是情债,咋能撤销?

情了房未了,李玉的“情债理论”能否战胜张明的撤销主张?2014年3月,湘中某法院的判决给了这对恋人合理的答案。

分手时,一套房子了却情债

2007年5月,湘中某市城南公园的林荫道上,27岁的李玉与大她1岁的张明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了第一次约会。张明是一家公司的中层领导,是一支“潜力股”,颇得姑娘们青睐,李玉娇小玲珑,面容秀丽,身边也不乏追求者。然而,正因为都很优秀,他们也就格外挑剔,相了不少亲,却碰不到意中人,直到两人眼光交错,终于撞出爱的火花。

感觉有了,爱情便驶入快车道,从谈情说爱到谈婚论嫁,只经历了半年,两人就开始谋划婚事。要结婚,先买房,2007年底,李玉和张明经过考察,最后把目标锁定在张明公司附近的馨悦小区。这是一个新开发的楼盘,小区的环境、房屋的结构,两人都十分喜欢,只是每平方米4200元的价格,让两人咋舌。楼盘共有三个户型,150平方米的总价60万元以上,120平方米的价位50万元左右,90平方米的也要近40万元。太大的买不起,太小的不情愿,思来想去,李玉和张明决定购买120平方米的三室两厅。然而,就是这120平方米的房子,也得按揭购买,10多万元的首付款,张明一个人也掏不起。

“首付款,我们一起出,一人一半,房子也一人一半。”李玉似乎看出了张明的为难,主动提议。

“好,就这样。”女友的话正合自己心意,张明爽快地点了头。

4个月后,楼盘开盘之日,张明和李玉每人拿出71000元作为首付款,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预购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

定好了房子,这桩婚事算是八字有了一撇。可从购房到交房,需要等待,再从新房到洞房,又得装修,这过程没有两年,也得一载,李玉和张明的婚姻之路,会顺风满帆吗?

“李玉,我们结婚吧!”2008年5月20日,在订好婚房一个月后,张明向李玉正式求婚。婚房都买好了,结婚又何尝不是李玉的期盼?没有矜持,没有羞怯,李玉接受了男友的求婚。结婚,更确切地说,是办理结婚证,至于何时举办婚礼,两人意见一致,待婚房装修好再商议。“5月28日,我们去办结婚证。”办结婚证是大事,李玉特意上网查看,选定了一个好日子。

在甜蜜又漫长的等待中,李玉好不容易等到了5月28日。这一天起床后,李玉精心梳洗打扮一番,她要把最美丽的容貌留在结婚证上。她是一个传统的女孩,之前一直守身如玉,男友好几次想与她亲热,都被她毫不客气地拒绝。李玉住在父母家,张明也居住在父母家,两家之间有不短的距离。前一天晚上,李玉跟男友约好,第二天上午9点半在婚姻登记处汇合。不到9点半,李玉出现在婚姻登记处,等了半天却不见男友的身影。“他竟然比我晚到?”李玉心生不快,正准备打电话责怪,男友的电话打了过来:“李玉,对不起,我已经在路上了,公司突然打来电话,有一件急事需要马上回去处理,上午估计没时间了,下午有没有时间,还说不定。”“那再选时间吧!”张明的解释没能冲淡李玉心中的不快,可男友公司有事,她也没有办法,只好一个人怏怏而回。

经历了这一番波折,两人办理结婚证的事搁置了下来。2008年底他们领到了新房的钥匙,又通风闲置了半年,两人商量着装修时,一场意外的灾难从天而降……

2009年7月3日晚,李玉在街上行走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当场鲜血直流,昏迷不醒,被紧急送往医院。得到消息,张明第一时间赶到医院,忙前忙后地照顾。李玉的伤情,也考验着这对恋人……

本来,两人的婚事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可从天而降的交通事故,彻底改变了他们的情感走向。李玉伤情严重,张明开始的时候每天都出现在女友身边,可住院治疗遥遥无期,渐渐地,张明探望照顾的时间越来越短,间隔也越来越长。2010年1月,当李玉带着九级伤残的身体出院时,她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看到男友的身影了。

或许就是因为这场交通事故,或许还有其他原因,2010年5月的一天,张明提出了分手。男友要离她而去,李玉无法接受,男友这是嫌弃她受了伤成了残废,虽然交通事故与男友无关,可这样被抛弃,她心有不甘。为了与女友分手,张明接受了李玉及其家人的补偿要求,将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按揭房中他所占有的份额赠与李玉,两人还签订了协议:第一,张明与李玉自愿分手。第二,张明自愿将房屋中所占份额无偿赠送给李玉。第三,双方签字后10日内一起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第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套房子了却情债,李玉和张明在合同上签字后,分道扬镳。

情了房未了,赠与要撤销

分手后,根据协议,两人应当一起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对于赠与来说,公证有着特殊意义,经过了公证,赠与就进了保险箱,不管出现什么情况,赠与人都无权反悔;没有经过公证,只要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转移,赠与人就可能反悔,而赠与人一旦反悔,赠与就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李玉把公证的事儿挂在心上,几次向张明发出办理公证手续的邀请,可签订协议后,张明心里不是滋味。分手,是他提出的,可提出不意味着要补偿啊,他凭什么要为分手埋单?接到李玉的电话,看了李玉的短信,他都说没有时间。三番五次之后,李玉弄明白了前男友的心思,想想赠与合同白纸黑字,这公证不过是给自己的权益加一道保险,没有公证,赠与照样生效,她就把公证的事儿放了下来……

与张明协商分手时,交通事故索赔也在同步进行。肇事方对交通事故负全责,肇事车有保险,车主也有赔付能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10多万元的损失,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进行了全额赔偿。在走出分手阴影的同时,李玉也完全走出了事故的阴影。

2011年初,一个小伙子走进了李玉的生活,李玉又一次坠入爱河,不久之后,馨悦小区房屋的装修重新启动……

前女友的新生活开始了,张明自然也谋划起自己的未来,然而,那套房子,他支付了71000元首付的房子,他始终放不下。与李玉分手时,他把房子赠与李玉,说被迫谈不上,可也不是完全情愿。更何况,几年来房价一直在涨,当初4200元每平方米的房子,如今市场价已经逼近8000元,送出去的并不仅仅是71000元首付款,还包括房价上涨的溢价款啊。张明算了一笔账,溢价款在44万元左右,他占一半份额,就是22万元,加上首付款,他竟然送给了李玉近30万元。30万元,以张明的收入,那是N年的积蓄,这分手费,太高了吧?“凭什么我要出分手费?凭什么要出这么高的分手费?”张明心痛不已。

张明牵挂着房子,其实,李玉也一直牵挂着房子。自从与张明分手后,房屋的按揭款与物业费都由李玉偿还、支付,可是,当初她是和张明一起签订的购房合同,最后房产证办下来了,产权人仍是她和张明。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房产证上又有前男友的名字,万一前男友反悔,那岂不是很麻烦?李玉越想越不放心,又多次找到张明,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明均未理睬。

前男友拒绝协助过户,李玉郁闷不已,好在房子毕竟在她的完全掌控之下,这过户的事可以从长计议。新房装修好了,当下最要紧的事,不是房屋产权过户,而是结婚。2012年初,馨悦小区的新房贴上了大红的喜字,李玉与新郎手挽着手走进了婚姻殿堂。

李玉结婚了,张明没有任何伤感。与李玉分手后不久,或者是在与李玉分手之前,张明就有了追求的对象。前女友结婚了,张明与新女友也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然而,婚事好谈,婚房难定,此时的房价与几年前已经不可同日而语,更何况,张明这几年没有多少积蓄,而新女友家境很一般,双方家庭的支援也有限,两人看了好几个小区,考察了好几个楼盘,高昂的房价都让他们望而却步。看到馨悦小区的房子成为了别人的新房,而自己仍在为买房发愁,张明心里五味杂陈。可是那套房子,虽然房产证上有他的名字,他终究签订合同送给了前女友,他又能有什么办法呢?

“我要撤销房屋赠与。”李玉蜜月未度完,张明已找上门来。

能否撤销:取决于赠与性质

前男友突然出现,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把两人的争执推上了一个高潮。以前,一直是李玉找张明,要求前男友协助办理赠与公证,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张明都不予理睬。现在,前男友公然反击,提出撤销房屋赠与,李玉也不跟他计较,而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对前男友的要求,一概置之不理。

一个要求过户房屋,一个要求撤销赠与,各自坚持自己的主张,谁也说服不了谁。只是,李玉牢牢地占据着主动,毕竟房子由她控制,维持现状,她能够接受,但张明不干,他开始寻求改变。

2013年11月,与李玉较量了一年多捞不到半点便宜的张明不依不饶,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张明诉称,他和李玉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分别出资71000元为首付,共同购买馨悦小区房屋一套,约定各占一半份额。2010年5月,两人协商分手时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他将所占房屋份额赠与李玉。分手后,馨悦小区房屋产权证的所有人仍为他和李玉,权利没有转移,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的规定,他作出了撤销赠与的决定,并于2012年初通知李玉。赠与撤销后,馨悦小区的房屋仍为他和李玉按份额共有,而他和李玉早已分手,李玉也已与他人结婚,该房屋已不适合两人共同拥有。为此,他多次找李玉协商房屋分割事宜,均被李玉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为他们分割共有房屋。

张明请求分割房屋,前提是他有权撤销赠与,他能撤销赠与吗?面对前男友的主张,李玉断然反击。分手之时,张明与她签订赠与协议,张明自愿将房屋份额赠送给她,并约定办理公证,后来虽因张明的不配合没有进行公证,但不影响赠与协议的效力。张明之所以赠与房屋,并不是无缘无故,而是因为她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张明有意抛弃她而给予的补偿。房屋赠与偿还的是情债,不能撤销。

李玉的情债理论能否战胜张明的撤销主张?2014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玉和张明依旧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法院认为,张明与李玉之间的赠房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虽未办理公证,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要撤销赠与,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此项规定,张明要撤销赠与,必须在权利转移之前,而且还必须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划清界限。本案中,张明仍为所涉房屋产权共有人,权利尚未转移,其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取决于该赠与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张明将房屋赠与李玉,发生于李玉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及张明、李玉协商中止恋爱关系时,不难看出,该赠与明显带有补偿性质,是对李玉的经济抚慰,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分手费。恋人分手时,一方给予另一方分手费,法律并不禁止,更何况,本案中张明对李玉的赠与事出有因,很难与道德义务完全割裂。张明无权撤销房屋赠与,所涉房屋已不是张明与李玉共有,张明起诉要求分割,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明的诉讼请求。

情侣分手,要算清的不仅仅是感情账,很多时候,还必须理清财产账。感情账和财产账,可能泾渭分明,也可能纠缠在一起,理不清,道不明。像本案这样,分手之时,张明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赠与李玉,既可以归入财产账,也可以算做感情账。财产赠与一旦牵涉到感情,就不再是纯粹的赠与,与之相关的纠纷,也不能不考虑感情因素。张明对李玉的赠与,是不是对感情的补偿呢?

法院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这是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人情世俗的。情侣分手时,法律并不要求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但是,如果一方承诺给予另一方补偿,法律也不禁止。承诺一旦作出,便有效力,便当遵守,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不仅关乎诚信,更关乎道德。张明将其在按份共有房屋中的份额赠与李玉,与其说是赠与,不如说是补偿,这笔财产与道德义务密不可分,赠与人无权撤销。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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