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信仰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4-09-10穆亚茹
摘 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信仰”命题成为我国法学界不断讨论的热门话题,无论争议的浪潮多么巨大,“法律信仰”依然以其独有的价值和意义屹立于法律之林。法律信仰是法律信任、法律认同的高级发展阶段,是公众对当下法律的一种内心确信,并把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信任;法律認同;良法
一、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法律信仰”命题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教授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法律信仰对于当前我国的国情和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说都是必须的,甚至是必然的。人是一种趋利避害的高级动物,无论哪个发展阶段,人们总是认同和尊重能够维护自己权益的统治及其权威,在当下的社会转型时期,只有法律手段才能够合理合法地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并且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这些由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只有被社会公众所认可、接受、信任、尊重和服从时才能够避免出现伯尔曼教授所说的“形同虚设”的情况,而这却是要建立在公众对当下法律的高度认可和崇敬,从心底去信仰法律之上。
二、法律信仰:概念、对象、主体
《辞海》对信仰是这样解释的: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2]从这个来看,信仰是一个极度抽象的概念,是主体的一种心理状态,但是信仰与信任、认同不同,笔者认为,信仰是建立在主体对事物的认同和信任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升华,是信任和认同的高级发展阶段。相对的,法律信仰也是法律认同、法律信任的高级发展阶段。“法律之为主体的信仰对象,必须要能反映主体的情感寄托和内心需求”[3]公众信仰的往往是对自己有益的承载自己美好愿望的对象,笔者认为这里所认为的美好便是一种公平正义的理念,法律分良法和恶法,只有良法才能够担负起公众这种美好愿望的寄托。学术界对于法律信仰主体的争议焦点是普通民众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信仰的主体,笔者认为普通民众可以以自己的内心确信去认同去信任法律,在印证了符合自己的利益能够保护自己权益之后完全地信服法律,并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也就上升为一种法律信仰,这是一种内心的变化过程,即使普通民众不会很专业地说出来“法律信仰”这个专业术语,但是不能否认他们不能信仰法律。
三、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萨维尼说过:“ 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事物,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中,渊源于该民族的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法律由民族特性和民族精神所决定,而绝不是立法者可以随意制定的东西。”[4]从传统文化角度来看,在我国古代,法起源于刑,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制度较为发达,国家是在氏族战争中产生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主要是用来作为统治阶级镇压民众的工具,人们只知道畏惧法律,知道服从法律,公众提起法律还是会跟强制性规范联系在一起,这就造成了公众在采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变得很被动而不是主动地信任法律。另外,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无讼”法律价值观也深深地影响着法律信仰的发展空间。
回归到现代来看,立法机关忽视了公众接受法律的心理,面对铺天盖地的法律,公众无从知晓无从了解,只是熟悉对自己的利益有所帮助的法律,面对这么多的法律,公众心理上不但没有产生信服和认可的心理,反倒是厌恶和排斥,这样就造成了立法与知法、守法的断层,冲击着法律信仰的形成。另外,司法难以实现社会正义导致公众对司法崇高信念的失落,在我国,由于法院财政经费有赖于行政部门的拔给、人事上受制于同级党委或上一级党委、一些重大或争议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5]这些因素加大了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难度,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降低以及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也是导致司法信用降低的原因。
四、法律信仰的培养
首先,要制定颁布良法,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经济类立法还是比较全面的,比较详细,但是比较之下牵涉到意识形态的、政治以及公务员编制、管理类立法就比较缺希,我们现在要在立法工作中考虑全面,在各个方面的立法上注意比例协调。我们现代化建设强调法治,应该更加重视法律的正义、公平问题,还要及时对一些脱离现在社会经济状况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
其次,加大普法宣传活动,培养领导人员与社会公众的法治思维。法律被一般民众所知晓是法律发挥效用的前提,法律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指导功能,民众只有掌握了法律才能按照法律来活动。[6]民众知晓法律的途径除了自己主动积极去了解的以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靠普法宣传活动,向民众主动传播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原理,以及新的权利义务观念。领导人员在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方面起着带头和示范的作用,具体的说领导人员在行使国家的公权力时,必须要遵守和符合以下要求: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
最后,坚持司法独立,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只有使司法机关从组织机构、人事任免以及财政等方面获得独立性,才能使司法独立从宏观原则变为具体的实施行为。[7]另外,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1、完善司法监督。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的内部监督,法院要规范审判程序,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的外部监督,建立健全公开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地监督司法活动,为司法活动的公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第18页。
②《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565页。
③谢晖: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8卷1996年第3期。
④萨维尼:《论众法与法理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⑤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法学论坛,1997年第2期。
⑥田宏伟:法律文化与法律信仰之辨,求索,2011年第6期。
⑦常桂祥:法律信仰:法治国家之灵魂,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版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德]萨维尼:《论众法与法理学的当代使命》[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5]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6]谢晖:法律信仰概念及其意义探析[J],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8卷1996年第3期
[7]谢晖: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J],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2期
[8]田宏伟:法律文化与法律信仰之辨,求索[J],2011年第6期
[9]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学论坛,1997年第2期
[10]常桂祥:法律信仰:法治国家之灵魂[J],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
作者简介:穆亚茹(1990—),女,汉族,河南郑州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12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