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讼师的灰色生涯
2014-09-04杨津涛
杨津涛
在充满漏洞的古代司法体系中,讼师们时而仗义出生,时而为利入死,如何取舍,全凭信仰和原则。
与如今风光的律师不一样,中国古代的状师,是一个隐蔽而灰色的职业。他们被通称为“讼师”、“刀笔先生”,或被蔑称为“讼棍”。从讼师界的祖师爷——春秋时的邓析开始,讼师的日子就缺少阳光。史书说邓析通晓法律,有本事“以非为是,以是为非”,使“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他不仅有偿帮人打官司,还在社会上教授法律知识。邓析后来因非议政事,被郑国执政者子产所杀。不知这算不算一种先兆,因为后世的讼师从业者也都为官府所厌恶。讼师行业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一直没有合法地位,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讼师是一种非法职业
在古代,当讼师的多为落第书生,当官无门,才投身这一行当。学者张小也对古代书生有一概括,他说读书人“做官乃是正途,幕友是岔道,书吏是贱役,讼师则是偏锋。”一旦剑走偏锋,讼师就成为士大夫眼中的“恶棍”。
但讼师被正统人士“打入地狱”,还不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出身,而是他们挑战了一种至高的理想。依照儒家理念,治理地方的最高境界乃是“无讼”:邻里和睦相处,偶有矛盾也能通过乡绅调解。所以士大夫们常常不遗余力地给治下百姓灌输诉讼的“恶果”,比如宋人黄震就告诫子民,“讼乃破家灭身之本,骨肉变为冤雠,邻里化为仇敌,贻害无穷,虽胜亦负,不祥莫大焉”。
不过儒家的无讼理想,并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太平世界。对于诉讼“恶果”的恐怖宣传,也压制不住现实生活中的争端。当人们不得不吹响诉讼的号角时,却发现自己面对的是一个充满漏洞的司法世界。
我们在古装戏中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个老百姓在衙门外“击鼓鸣冤”,县太爷得到禀报后升堂判案。其实地方官身兼行政、司法、缉盗多项职能,要是天天坐在县衙里等着审案,其他工作肯定都耽误了。想要告状,原告必须先呈递书状(原告所用为“告状”,被告的反驳称“诉状”)。
且不说古人文盲率很高,就是“寒窗十年”的读书人,也只知道“四书五经”,如何会写有着严格体例的“告状”?针对这种情况,政府会提供“法律救助”,由所谓“官代书”给告状的老百姓书写状词。不过“官代书”所做的仅是按原告所说,原原本本地记录案情,没有任何辩解和修饰。这样的告状非但不能说明情况,还要惹人心烦。
另一个障碍则是,并不是所有送进衙门的状子都有机会立案,州县地方官立有种种“不准”。崇祯年间的规定是这样的:“牵告多人,不准;牵告妇女,不准;牵告久事,不准;状中里甲姓名籍贯与廒经不对,不准……”最后,只有那些被县太爷“相中”的才会被收下来,听候判决。而地方官审案的时候,“判断之功在于看卷首十之七,在于听言者十之三”。他们没时间亲自到现场取证,也不按法律条文判案,全凭“告状”分析案情,然后做出一个结论。
在这样漏洞百出的体制中,专业讼师的出场势不可挡。他们首先需要做的,就是为当事人书写一篇符合格式、合情合理,又能打动官员的诉状。为能将案情在200~300字中简明扼要地说清楚,讼师们煞费苦心,总结出“词讼十忌”、“状词十段要诀”等。所谓“凡握笔作状词,必有一定之程式,不可造次捣乱”,要依次说明“主意”、“缘由”、“期由”(时间)等。
对讼师来说,如何说话,如何去打动地方官,却是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好的讼师,甚至可“一枝笔,一条舌,能抵三千毛瑟枪”。
讼师如何“包揽诉讼”
在充满漏洞的司法体系中,讼师既有如此大的“主观能动性”,自然很容易变得主观。他们时而仗义出生,时而为利入死,如何取舍,全凭信仰和原则。但这往往是靠不住的。讼师之所以背负了上千年的恶名,除了官府的刻意抹黑外,也因为从业者中有太多人违背“职业道德”。《清稗类钞》、《刀笔菁华》等书中收录了大量关于讼师的史料,其中讼师为恶的事例占了大多数。
光绪年间,江西有一个老汉状告儿子忤逆,儿子拿重金雇请律师帮忙。结果这个案子被讼师改头换面为“妻有貂蝉之貌,父生董卓之心”,意思是说公公企图霸占儿媳。于是审理案件的官员怒斥老汉:“老而无耻,何讼为!”儿子最终被无罪开释。
有的律师瞄准官员无法及时到案发现场的“法律漏洞”,还公然制造伪证。寡妇陆婉珍与邻居汤翁争夺一块土地的所有权。汤翁贿赂官吏,使陆婉珍有怨难诉,就在汤家祖坟上吊自杀了。汤翁赶忙找著名讼师谢方樽帮忙。谢方樽命人给死去的陆婉珍换上一双新的绣花鞋,以“诉为冤遭仇陷,移尸图害事”做状,说汤家的墓“四面苗天”“倘逢天雨,更觉泥泞”,而在“连宵春雨”后,陆婉珍的尸体上“香钩(指女人的鞋)初未沾泥”。
谢方樽以此说明,不是死者自己走到汤家墓地自杀,而是有人欲陷害汤翁,在别处杀完人,再移到汤家墓地的。一个小小伎俩,就让逼死陆婉珍的汤翁,从加害者转为受害者,轻而易举地洗清了自己的罪名。
理论上,地方官收多少状词,就要判多少案子,但事实上很难办到。康熙末年在会稽当县令的张我观说:“本县于每日收受词状一百数十余纸。”而道光年间的邱县,一个月内收到的词状有2000多件。这些办不完的案子,只能交给胥吏,也就是师爷去处理了。胥吏不是有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俸禄可拿,只能凭借手中那一点权力,赚些“外快”。这也给了讼师在衙门上下打点的机会。
对于讼师“包揽诉讼”的种种手段,清代著名刑名师爷王又槐在《办案要略》中总结道,讼师混淆视听的手段,无外乎伪造证据、强词夺理,或者更改契约字句,或者串通书吏更改供词,破坏司法。
讼师恶行如此“罄竹难书”,也勿怪历代法律都要明令禁止。如《大清律例》中“教唆词讼”一条,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为了压制讼师从业者的数量,官府干脆把讼师的“必读书目”《刑台秦镜》《惊天雷》《法家新书》等列为禁书,私自印行的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售卖的书贩也要杖责一百。
行善助恶,都凭一支笔
不过讼师作恶,并非是从事此业的人都“性本恶”。清高的无讼理想,也打压了社会对诉讼的正常需要。讼师在隐蔽而灰色的地带待久了,难免心生暗鬼。而中国古代司法的漏洞百出,也易于成为潜规则肆虐的温床。
在古代社会,判案的“大老爷”有权凭个人好恶审理案件,自然不会给讼师发言的机会,所以即使雇主给足了“代理费”,讼师也不能出庭去和地方官当场理论,只能通过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和私下活动,左右案件的审理。这就易于发生许多见不得人的勾当。
幸运的是,体制也不能决定一切。《大清律例》又道,如果讼师“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这说明,朝廷也知道,还是有不少伸张正义的好讼师。
不过在法治不彰的时代,讼师即使助善,也只能使用违法手段。《刀笔菁华》记载说,有个人被马踢伤,几次上告,官府都不受理,只好找讼师求助。讼师说:“马驰伤人者,罪在马不在人。君则可控马不能控人。依我之见,只须倒置‘马驰二字,改为‘驰马伤人,则语意与前绝不相同,以罪在人不在马,必能准也。”那人以此上告,地方官果然判被告赔偿医药费。马受惊而踢伤人,就和马的主人没什么关系,但如果是“驰马伤人”,变成了马主人故意策马踢伤行人,这肇事责任就跑不掉了。
可见在地方官无法走访现场,只凭状词断案的时代,讼师即使要行善助义,很多时候也往往凭一支笔。
作恶也好,助善也罢,讼师始终是个隐蔽的职业。他们最有力的武器,不是煌煌的律例,而是一支生花的笔,和各式各样的潜规则。直到晚清引进西方的司法体系,讼师逐渐成为历史,中国的诉讼和律师,才齐齐走向阳光。不过即使在阳光照耀之下,讼师的“幽灵”,还仍不时附着在司法的后门中。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