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放射性物质“悄悄”危害健康
2014-09-04省人大环资工委主任李健伟
省人大环资工委主任 李健伟
不能让放射性物质“悄悄”危害健康
省人大环资工委主任 李健伟
我省是核技术应用大省,全省放射源应用单位达331家,射线装置应用单位1121家。放射性污染具有危害大、不易察觉、防治技术含量高等特点,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极易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已经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上位法内容较为原则,实践中有许多具体问题还需要细化和规范。省人大、省政府针对放射性污染特点和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于7月底审议通过。这部法规对于衔接现有法律法规,解决突出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核技术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提供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从政府和单位职责、放射性污染防治、辐射事故应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对上位法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些方面还弥补了上位法的不足。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强化政府辐射环境保护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加强监测网络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落实放射性环境安全责任制。同时对环保、公安、卫生、质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辐射单位和监测机构的职责都做了明确规定。
二是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对核设施和辐射单位的日常监测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危险放射源,还要求建立在线安全报警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对放射性污染环境影响评价,防治设施“三同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转让、转移和委托作业监管,建材产品辐射安全,放射性同位素强制收贮,放射性废物及废旧金属收贮管理等涉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管措施都进行了严格规定。
四是重视职业健康。对从事放射工作作业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待遇进行了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健康为先的理念。
五是完善应急机制。专门用一章规范辐射事故应急。明确和强化了政府及辐射单位的应急责任,要求政府和单位依法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完善事故处置机制和核设施预警体系建设。
我省射线应用单位1121家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