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价值虚无主义精神状况及其超越
2014-09-03刘宇
刘宇
[摘要]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价值虚无主义精神危机,它侵蚀着社会的精神基础。价值虚无主义在心灵结构中表现为终极价值的贬损、规范价值的逃遁和功利价值的独尊。公共精神、制度伦理的匮乏是导致伦理环境恶化的重要现实根源。因此,重建良性价值秩序的路径只能是公正社会秩序的构建与公共理性的培育,并辅之以意识形态的信念重塑。
[关键词]价值虚无主义 价值认知 价值情感 价值意志 现代性
[中图分类号]B8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3-0099-06
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精神危机,内心价值信念的枯萎严重侵蚀着社会的精神基础。以“价值虚无主义”来表征中国社会的这一精神状况难免会受到“语境错位”与“时代错乱”的责难,我们在这里仅从“最高价值的自行废黜”与“没有‘为何之故的解答”,亦即“终极价值的贬损”与“价值信念的坍塌”两个层面来使用这一概念,以在“抽象”的意义上表征心灵价值源泉的干涸与伦理价值秩序的混乱。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无意对中国社会的精神状况进行绝对化、颠覆性与悲观性的责难,只是试图表达中国社会的确出现了不可回避的精神价值问题,使社会价值生态遭到恶化,如此下去势必引发民众对于民族、国家与社会的深层次认同危机。毋庸讳言的是,社会结构的现代性亏欠所导致的公共精神匮乏,制度伦理的现代性匮乏所导致的伦理环境恶化是造成这一危机的重要根源。因此,精神价值秩序的重建路径便只能是公正社会的构建与公共理性的培育,也就是说,塑造有利于生长公共道德与良性价值秩序的社会基本结构,营造法律共同体内公正的利益分配关系是其中最重要的基础,同时辅之以超越政治工具主义之意识形态的信念重塑,如此方能有效地恢复价值秩序的健全与良善。
一、“终极”的颠覆:
当代中国价值虚无主义的内外表征
价值是人类生存的内在向度,它标识了人类自身的本质性力量,是人之为人的“本体性”存在的内在根据,这种力量的生长使人类创生了超越自然与本能的生活方式与生存家园,价值领域的虚无主义从根本上讲就是对人类“原发”力量的蔑视与遮蔽,但存在着复杂的表现形式。从纵向层次来看,价值系统可粗略地划分为终极价值、规范价值与功利价值,其中,终极价值是“主体的历史方位感”,更是“人的灵魂的自我形象”,在价值系统中处于核心与原点的位置,它以对“自由”的追寻塑造美好的人性,是社会的文化价值权威,规定着人与社会的深层精神面貌,统摄、范导着其他价值观念。规范价值包括道德规范价值与制度规范价值,它以“正义”的追寻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利益关系,从而形成良善的社会秩序,其自律性必须以终极价值信念为基础。功利价值则以利益(如金钱、权力等)为核心,以满足生理或感官欲望为尺度,对事物进行评价的价值体系,它以创造功利的“效率”为衡量标准,其有序性受到规范价值的直接规约与终极价值的顶层统摄。健全的价值秩序理应是三种价值之间有效的协调统一,然而价值虚无主义的心灵结构却将终极价值视为嘲笑的对象而对其予以贬损,将规范价值视为逃遁的对象而无视,将功利价值视为至上的对象而疯狂追逐。这意味着心灵原发力量的掏空、内在秩序的缺失和外在价值的短视,具言之,就是价值认知的相对主义、价值情感的物欲主义、价值意志的工具主义。由此,社会价值秩序表现出了一系列的错乱:敬畏的丧失、犬儒主义的生存抉择、价值秩序的颠覆、人性结构的畸变与社会信任的坍塌。
首先,终极价值的贬损不仅是价值虚无主义的重要表征,亦是其重要源头,它直接导致了价值认知的相对主义、价值情感的物欲主义与价值意志的工具主义。就其概念而言,价值认知是主体之于价值原则、规范与本质的实体性认知,进而对价值行为的伦理意义进行判定,以确定做与不做的行为,健全的价值认知是引起良善价值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当某种价值认知与价值行为的后果相联系,逐渐内化于心之时便产生了价值情感,它是主体对某种价值规范与价值行为好恶、爱憎的心理倾向性,既可表现为自觉或自发去实践某种价值认知的内在倾向,又可表现为对自我与他人价值行为之善恶特征的体验和判定,一旦价值情感变得微弱或麻木之时就表现为道德冷漠。而价值行为的最终产生则必须经过价值意志,它是主体克服障碍、完成特定价值行为的内在动机,其心理能量直接来自内心的价值信念。终极价值是价值认知极富权威的本体性源泉,它为价值认知提供普遍有效的内在根基,其隐匿与消失使主体迷失了“历史方位感”,掏空了“内心的充盈”,也丧失了权威的价值标准,从而陷入价值认知的相对主义,这一方面固然表征了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但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于价值认知正确与错误的判定也不再泾渭分明。传统政治意识形态提供的终极价值在现代文明的追寻中越来越表现为一种价值幻象,因而逐渐废黜。而“世界历史”的主动融入使中国社会从领域合一逐渐走向领域分离,政治意识形态难以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原则,尽管它提供的终极价值体系(包括崇高价值)依然在生效,但人们的质疑与贬损使其处于失范的尴尬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其价值权威性。加之价值共识的形成机制尚缺少必要的公共文化空间作为社会基础,价值认知便成为无客观尺度可依的主观选择,只存在于主体意识之中,化为众声喧哗的主观想象。价值认知的相对主义表征了价值的主观化和任意化,巨大的价值真空使交换价值轻而易举地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导致了价值情感的物欲主义。当崇高价值普遍为人们所躲避与拒绝时,人们心中自发产生的价值倾向似乎只能是交换价值,它是人们心中的“终极价值”,能够带来物质幸福。蔓延于中国社会的资本逻辑充分展示了它同化一切价值、扭曲一切价值、虚无化一切价值的力量与魔力,从根本上祛除了非物质性价值存在的独立性,使其成为交换价值的附属物,崇高价值的神圣感荡然无存,这本身就是价值虚无主义产生的渊薮。恰如海德格尔所言:“从其本质上来看,毋宁说,虚无主义乃是欧洲历史的基本运动……虚无主义乃是被拉入现代之权力范围之中的全球诸民族的世界历史性运动。”当物欲主义自觉与不自觉地成为一种价值心理倾向,人们将功利价值视为至上的对象而疯狂追逐时,无论是对自身还是对他人的价值行为之善恶特征都失去了应有的体验与兴趣,最终必将导致道德冷漠以及对一切非功利性价值的漠视。然而,中国社会价值虚无主义真正严重的问题在于价值意志的工具主义,亦即价值信念的丧失与主体道德感的削弱。价值权威性危机所显现的是价值标准相对主义导致主体产生遵循何种价值原则的困惑和迷茫,这也表明主体自身还存在遵从某种规范价值的主观意愿。价值虚无主义真正严重的问题在于主体放弃这种意愿的坚守,丧失基本的价值信念,诚如阎孟伟所言:“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危机不是发生在道德准则上,而是发生在道德信念上,不是发生在‘我们应当遵守什么样的道德这一问题上,而是发生在‘我们为什么一定要遵守道德这一更为根本的问题上。”价值信念呈现出鲜明的工具主义倾向,它表现为以功利的心态去对待规范价值,使之成为人们逃遁或利用的对象,在不同的语境之下认同不同的“规范价值”已经成为人们心照不宣的“潜规则”。社会转型引发的价值范式更替和由此产生的价值困惑在所难免,只要社会主体尚存有一定程度的价值信念与道德良知,价值范式的转型便可顺利完成,然而一旦价值信念随风飘散,其对中国社会的危害必将是难以估量的。
其次,社会以何种方式塑造人们的心灵,人们就会以何种方式去构造社会,心灵价值秩序的失序是在一定社会结构中产生并不断加深的,它必定会以更为严重的后果去引发一系列社会价值秩序的错乱。其一,敬畏的丧失。敬畏的丧失意味着信仰的失落、道德底线的陷落与自律机制的颠覆,从而导致生存方式的畸形、心灵世界的荒芜与人性结构的扭曲。其二,犬儒主义的生存抉择。随着敬畏的丧失,中国社会陷入了“去精神化”的犬儒主义生存抉择,生活在单维度的世俗“洞穴”里,琐碎、平庸而狭隘。其三,价值秩序的颠覆。资本逻辑又将扭曲的力量直指一切精神价值,从而造成社会价值秩序的颠覆与价值品质的进一步坠落。其四,人性结构的畸变。人性结构是一种隐匿的社会文化心理,受到社会价值秩序的牵引与范导,当价值秩序出现颠覆与混乱,真善美不再引领人心向背,假恶丑不再为人们唾弃与鞭挞,唯有利益才是人们心中至高无上的价值膜拜,此时,人性结构必然发生畸变,人性结构的畸变意味着人心深处的腐败与病变,这种畸形的社会文化心理大量充斥中国社会,成为一种文化常态,消解着道德文化的社会根基。其五,社会信任的坍塌。社会信任的基础在于道德底线的坚守,一旦坍塌,信任危机就出现并且迅速蔓延到政治、经济与社会等各个层面。社会层面的信任危机发生在一般社会主体之间,货币对道德底线的常态性颠覆致使社会主体对彼此间内在人格产生了持续性的猜忌与怀疑,从行业到地域,从生人到熟人,从亲戚到家人,信任危机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二、“现代性”的匮乏:
当代中国价值虚无主义的现实根源
价值虚无主义在现代性语境中是资本逻辑造成的文明病症,但在中国却具有特定语境下的独特体认。因为资本逻辑之于中国社会具有鲜明的双重意义,一方面固然也是消解生命超验价值的虚无化力量,另一方面却承担着涤荡前现代陈旧价值体系、获取现代性特征、推进现代化进程的历史使命。加之中国社会又无宗教传统作为抵御资本逻辑侵蚀的文化力量,从而大大加深了价值虚无主义的泛滥。因此,从根本上讲,当代中国这一特定语境下的价值虚无主义精神状况形成的现实根源更多的还是在于现代性的匮乏。
首先,社会结构的现代性亏欠所导致的公共精神匮乏是中国社会价值虚无主义最为深层的根源。具有现代性特质的社会结构应是国家、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均衡,但由于历史的惯性,中国的“社会”总是处于湮没或微弱的状态,社会转型尽管促使了领域的逐渐分离,然而社会(民间)并未获得与政治(权力)、经济(资本)相均衡的力量,其弱势的地位遭到了权力与资本的宰制,“权力”和“资本”共同主宰着财富的生产与分配,“劳动”在初次分配中仅占有微小的份额。收入分配的正义性匮乏导致了贫富分化的迅速加剧,而住房、医疗等公共服务事业过度市场化、社会保障也尚待完善,从而引发人们对政治意识形态为载体的崇高价值甚至美好价值的质疑。与此同时,社会的湮没与微弱致使民众自主性的非经济社团即公共文化空间付之阙如,因而缺乏在交谈与商榷中获得价值共识的社会基础与公共精神,一旦政治意识形态提供的精神价值部分失效,社会将同时失去价值生产的能力,导致价值真空甚至蜕化。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中国社会转型经历了从“过度的政治空间”到“过度的私人空间”的蜕变,公共文化空间的缺失使公共伦理规范只能依托政治意识形态自上而下地单维度输出,缺乏个体良知的参与和社会的约定,从而导致社会自主性伦理资源即公共精神的匮乏,社会只是被政治性伦理赋予了一种抽象性的道德义务,并未由自身去生发与个体权利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其结果正如刘小枫所言:“‘人民的大众伦理并没有得到传统的社会共同体的内在支撑,反而使社会共同体中的自性组织及其伦理资源功能萎缩。一旦政党伦理萎缩,社会中个体的伦理归衍就找不到可属的社会机体,社会伦理秩序的瓦解就会难免。”因此,外在于公众参与的价值创设难以形成公民的“自我立法”,外在的强制性规范并不真正为公众所信仰,从而化为自觉的道义良知,一旦违反也不为之承担必要的道德责任。公共精神的匮乏所导致的后果很可能就是从全民的道德团结走向全民的道德沦丧。此外,由于公共文化空间的缺失,中国社会转型表现为个人从直接面对“国家”转变为直接面对“市场”,私人生活空前繁荣,市场的利益交易原则迅速成为一切人际交往的普遍法则,取代了伦理性的社会核心价值。“被抛”的个人失去了任何共同体的庇护,直接面对缺乏温情的市场,接受非人格化的利益逻辑,一切生存压力都以自身的生存能力去化解,社会地位与生活水平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经济实力,过度的集体主义转变为过度的个人主义,公共精神的匮乏致使公共伦理的建立变得异常艰难。而法权主体的塑造显得同样困难,拥有维护自身权利、尊重他人权利之内在人格与行为能力的法权主体只有在个人与群体互动的公共生活中才能形成,由互动产生的边界意识会明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从而形成相应的权利意识与公共道德感,公共文化空间的匮乏却导致了市场主体权利意识高涨与责任意识奇缺的悖论,个人权利脱离了与之共生的社会责任,获得了畸形的发展。这些由于公共精神、公共理性的匮乏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都是直接导致价值虚无主义泛滥的重要原因。
其次,制度伦理的现代性匮乏所导致的伦理环境恶化,是中国社会价值虚无主义的直接根源。伦理是制度的内在向度,它以具有倾向性的价值规定着制度的内在品质,同时也范导着一定的社会行为,从某种角度讲,制度伦理的品质直接或间接地塑造着社会的精神风尚、价值秩序与伦理环境。其中的内在机制不仅在于现实的利益引导,因为制度毕竟是人们行为边界与利益配置的刚性尺度,同时还在于正、负价值行为与制度裁判的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德与福是否相配、责权利是否相称、创造与收益是否相符等价值行为后果牵引着社会的价值倾向与道德风尚。因此,制度伦理是否具有鲜明的公正性并不表现在外在于制度行为的理想性价值书写,而恰恰在于制度实践中的公正性价值表现,具体而言,也就是实质的公正性与形式的普遍性。需要强调的是,制度伦理实质的公正性绝非制度创设者的主观愿望,它的现实载体在于形式的普遍性,这也是制度伦理现代性的基本内涵,亦即以形式理性为基础之程序正义的制度创设,保障实质正义在制度运行中不至于失真,使制度具有约束的普遍性,而非人为的特殊性,从而使制度的内在价值深入社会成员的灵魂深处,使之成为人们所敬畏与信仰的社会价值基础。然而,一旦这种形式的普遍性遭到破坏,成为特殊性的存在,制度的威严、伦理的信念就将荡然无存,失去了信念基础的制度伦理对于社会风尚与伦理环境的塑造必然是负面的,当代中国制度伦理的现代性匮乏也正在于此。正如当年马克思对德国的反思那样:“我们也同西欧大陆所有其他国家一样,不仅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且苦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发展。除了现代的灾难而外,压迫着我们的还有许多遗留下来的灾难,这些灾难的产生,是由于古老的、陈旧的生产方式以及伴随着它们的过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还在苟延残喘。”前现代陈旧的政治关系、社会关系与价值观念也依然纠缠着中国社会。权力与人情还在僭越着制度的形式普遍性,亵渎着实质的公正性,制度行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普遍性与公正性伦理资源,致使制度自身的价值基础失去了社会内在的信仰支撑。制度伦理就在普遍性的匮乏中不断侵蚀着自身的社会价值基础,致使制度只是以一种外在的、甚至只具特殊性的强制方式表现出来,因而未能赢得社会成员在内心深处的认同与服从,当社会成员不再敬畏规则,不再将遵守制度视为美德,反而将僭越制度与规则当作能力的时候,价值虚无主义就出现并蔓延了。
三、“公正”的构建:中国社会精神价值秩序的重建
价值虚无主义绝非精神世界的“自在之疾”,其现实根源本身就已表明精神价值秩序的混乱来自社会机体的溃败,任何妄图以单维度的精神文化修补来重建价值秩序的企图都必然是虚妄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内在于中国社会现代性寻求的现实之中去获取一种指向性路径。公共理性的培育与公正社会体制的构建便成为题中之义,也就是说,锻造生长公共道德与良性价值秩序的社会基本结构,塑造法律共同体内公正的利益关系成为其中的基础所在,同时也必须辅之以意识形态的信念重塑。惟其如此,人们才能寻回对于公正的信心,功利价值的有序性与规范价值的有效性才能获得真实的土壤,也为终极价值亦即文化价值权威的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伦理基础。
首先,培育公共理性,塑造民众的“公德意识”与政治精英的“公仆德性”是超越价值虚无主义的根本路径,其内在逻辑必然要求具有现代性特质的“社会”构建与以宪法至上、权力制衡为要旨的治理体制建设作为孵化公共理性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与制度基础。就其实质而言,公共理性即是公民的实践理性,其理性目标在于“共善”,正如罗尔斯所言,公共理性之“公共性”在于“作为公民的理性,它是公众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问题;它的性质和内容是公共的,因为它是由社会的政治正义概念所赋予的力量和原则,并且对于那种以此为基础的观点持开放态度”。这就意味着,公共理性要求公民不要仅仅局限于“私德”,应将自身“公德”的锻造视为更为重要的事情。对政治精英而言,这种达成“共善”的实践理性相对于普通公民显得更为重要,它既是一种重要的“公仆德性”,懂得善用人民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又是一种重要的执政能力,从而提供有效的体制创新与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然而,无论是公民还是政治精英,他们公共理性的生长决不可以依赖于内在“善因”自发的觉醒,而必须依赖良善的社会基础与健全的体制结构去培育。因为公共理性这种文化价值理念要内化为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心理与性格,只有在自我主宰、自我反省、相互对话的环境中才能形成,与此同时,制度与人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统一体,要使两者之间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必须在某个“原点”上,以合理的制度促使良善心灵秩序的生长作为其开端,从而使制度的重塑与人心的重塑相互结合、相互推动,这就使具有现代性特质的“社会”构建与以宪法至上、权力制衡为要旨的治理体制建设成为必须,前者为公共理性的生长提供了社会土壤,后者为社会公正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因此,构建具有现代性特质的“社会”既是搭建民众表达意志、交换意志的公共文化空间之必须,又是建立多元化价值商谈、交锋的公共平台之必须,同时还是形成自治性力量的社会领域之必须。作为公共文化空间,它为多元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与意志言说提供了开放的空间,激发了公民表达其思想的意愿;作为公共商谈平台,它为多元价值观念的协商与斗争搭建了自主的舞台,促使了多元化观念在摩擦与沟通中形成价值共识,并赋予了社会自主性价值生产与伦理创生的重要机制;作为自治性社会领域,它动态地反映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与价值诉求,为社会矛盾的“自我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从而使公民分散的意志化为一种理性化的集体行动。而这种行动的政治诉求必然是以宪法至上、权力制衡为要旨的治理体制,这就意味着必须给政治权力划分有效的分界,从执政的理论、制度与方式上确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法律一旦到位,政治必须止步,树立司法的独立与法律的权威,避免权力对司法的“政治化”和对法律普遍性的僭越。这种治理体制同时还意味着“还权于民”,民众不仅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免于权力的侵扰,还有权对权力部门的失职与不作为进行问责,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充分体现制度惩恶扬善的社会功能,从而恢复民众对于社会公正的信心。这样,就为制度与人心的双向塑造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原点”,在两者良性互动的过程中,净化社会的伦理环境,厘清功利与规范价值的有效秩序,促使公共理性的健康生长,反过来更加有力地推动制度合理性的构建。
其次,改善民生,建立分配正义的制度体系,是重塑良性的功利与规范价值秩序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意识形态的价值信念重塑才是有效的,从而为文化价值权威的塑造提供可能。重建精神价值秩序若不以利益分配机制的重塑作为现实载体,同样也会使自己出丑,外在于客观必然性的主观精神构建注定是一种空中楼阁的臆想。以“人民”为宗旨的国家,只有实现了“民富”才能造就真正意义上的“国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无疑是国家发展的根本目的。民生这个以“人民幸福”为核心的生活系统,它的内在要求就是让民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因而需要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中真正保障民众的权益,并在价值理念、制度安排与具体措施中加以落实,但在三个层面上实现“还利于民”显得尤为重要。第一个层面是在经济资源的配置上,不仅要有利于提高财富生产的效率,更要进一步拓展民众的生存空间,这就意味着必须壮大与提升民营经济的力量。第二个层面是在分配体系中加大“劳动”的分配比重,切实提高社会中下层劳动者与工薪阶层的收入,让最广泛的民众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真正落在实处。“劳动”分配比重的提升也将在两个方面有助于良性价值秩序的重建:一方面是对“劳动致富”这一社会基本正义与道德来源的信念恢复;另一方面有助于形成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以获取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形成的中产阶级直接来自于劳动阶层与知识阶层,因而容易形成对民众生存状态与社会正义的普遍关切与责任感,易于达成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共识”。第三个层面是在社会保障建设中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充实保障内容、提升保障品质,从根本上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只有这样,民众才可在现实中真切地感受到生命的“自在价值”,一种无须依附于权力或依托于资本,凭借生命自身就必然被重视与尊重的价值。构建公正的社会体制与分配制度方能使“公道”逐渐回到人们心中,恢复功利价值的有序性与规范价值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重构意识形态,重塑终极价值作为社会的文化价值权威才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惟其如此,才能形成为社会广泛认同的深层文化价值准则,这种文化准则的内涵是丰富的,但其中必定要以法理精神为核心,因为法治的根本不仅在于立法,更在于执法与守法,这一切必须以全民对现代法理精神的心理认同与自觉遵从为基础。当然,意识形态的重塑决不可重新回到政治工具主义的立场,而应当以开放、包容的心态与其他价值观念对话。为此,一方面要以开放的公共文化空间作为其“源头活水”,另一方面也要以积极的方略促使意识形态的社会信念健康生长。就外在层面而言,要通过社会教育与传媒监督,赋予公民以法理精神和信仰精神的教养;就内在层面而言,则必须依托高校等文化机构,深入体制内部的文化批评以及发达的文化产业润物细无声的价值生产与渗透,从而树立社会的终极价值准则。
中国社会正在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决不可以盲目的方式对待,必须以理性的方式加以展开,这就意味着必须以思想的变革作为其先导,以共同的理性与信念作为动力,因此,超越价值虚无主义的精神秩序重建无疑是中华民族重塑内心世界的“灵魂工程”。它当然要以公正的社会体制与分配制度的构建为基础,通过制度范导、法律规约、公民教育与社会商谈等方式才可实现价值秩序的良性重构,从而树立超越特殊利益的共同文化,这一重构的过程也必将反过来促使人民以更为冷静的方式进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