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完善

2014-09-02伍婷婷梅晶

中国科技纵横 2014年15期
关键词:完善策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伍婷婷++梅晶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尤其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完善方面,受到越来越多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详细探究了解决这些弊端的有效策略,以期能不断完善我国环境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各项细则。

【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 完善策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落实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必要程序和关键,是以法律形式减少及避免环境对抗行为及其他行为的最有效依据。但是,我国当前通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内的公众参与条款中还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公众参与的有效、顺利完成。

1 现行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环节还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公众参与的顺利进行及效果的提升,现将其详细分析如下:①公众可参与的领域过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广大公众应该是参与的主体,这里所说的公众指的是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的团体及人群,甚至包括对环境问题十分关心的团体或者个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环境评价机构为了简化环节,他们在选定公众代表时没有全面考虑代表的利益因素、环境意识、文化水平等情况,所选定的公众集中在特定的范围中,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就使参与行为不能充分发挥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的作用,最终使得受到环境影响的人群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 ②参与时间过于滞后。在实际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公众并没有在项目规划之前参与到评价活动中,没有全程参与活动的机会。一般情况下,都是规划机构立项滞后,在所开发的项目被政府机构审核过后才开始评价的。在该阶段项目的工艺路线、规模、产品方案、布局等都已经敲定,环境评价只是对细枝末节提出一些修改措施,而不能改变大局,这时让公众参与评价活动,已经没有太大的积极意义了。

2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措施

针对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依据自身的一些工作经验提出了几点建议,详细分析如下。

(1)提高公众参与意识。依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参与形式的行政方式目前在我国还不适合蓬勃发展,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识还比较低,公众在存于评价方面基本上还停留在维持相对与行政机关的义务权利平衡方面。笔者调查发现我国应充分重视对广大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问题,并将其恰当地融进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内容中,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不再是不理性与瞎惨和的对抗,也不会再停留在可有可无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行为对行政主体发挥真正的约束力和支配力,对评价活动发挥真正有力的积极影响。参与评价的公众代表不再是旁听者或者旁观者,更不是淡出的信息传输或者表达者,而是一个真正和行政主体密切相关、有机结合的行政活动的参与者及主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尽量改变公众代表权利弱小、行政部门权利强大的落后观念,彻底颠覆民不和官斗的传统思维,主动借助公众参与权利有效制约行政部门的裁量权,有效约束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利,最终监督政府机构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广大公众也应该在行政制度的约束下,主动、理性地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来,力争用自己的切身感受为环境影响项目的建设发挥能动作用。

(2)完善公众参与有关法规规范。针对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细节不够完善的现状,建议可对制度中公众怎样参与、借助何种方式参与及在什么阶段、什么范围中参与做一些创新,具体分析如下:①在选择可参与评价的个人时,应全面分析选择对象的环境意识、法制水平等情况,并且应确保其可真实地、最大限度地反应广大群众的真实利益与意愿。另一方面,所选定的评价人员应尽量和即将被评价的环境方案有密切的利益关系,确保其所提出的评价观点及意见能对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发挥积极有效作用。 ②政府部门在评价活动中,应确保各种行政程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在实际实施中可借助网络、广播电视、媒介等丰富形式对每一个活动方案及备用方案的详细情况向广大公众进行详细的、真实的披露,逐渐形成一个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平台。政府机构应该提前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时期就应该积极采纳公众的意见。假如只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报批的阶段才让公众参与进来的话,那么对基本确定的报告书来说,即便采纳了公众建议及意见,也不易再依照公众评论或意见对其进行大规模修改。另一方面,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将公众的参与全面渗透到项目规划及运营的整个过程中,比如可以建立专门的邮箱、热线电话等信息反馈平台邀请广大公众以匿名形式大胆表述自己的各种建议及意见。

(3)丰富公众参与方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识,虽然是环保执法的根本动力及群众基础,但是还有演变为社会发展中不安全因素。因此,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公众参与的方式,借助协调、规范、引导、监督、管制等手段对其进行管理,真实把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广度、深度、内容、规范及时间等情况。有关环境部门可依照我国在2010年底办法的《有关培育引导环保社会自治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详细内容,健康引导我国的环保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各个行政有关部门应大范围参与主体管理,但是具体的表达方式应严格控制在一定的路径中,确保用组织化形式为主要的参与形式。广大群众可借助微博、微信、电话、网络等形式发表个人对环境利益的一些要求。有关行政部门为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及质量,可积极要求广大公众参与各种环境评价活动,比如恳谈会、听证会、公民会议等多种形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除了具有专业性很强的专家建议外,有关行政部门还应全面、及时把握公众的多种态度,全面分析不同阶层公众的具体利益。减量规避出现护士某些群体利益的现象。公众可通过参与环境影响政策的各种听证会,直接或间接把自己的观点传达给制定有关领导及负责人,而与公众参与制度制定方也应该在承诺时间内有效回复公众提出的问题。

3 结语

总之,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行政部门广纳善言及公众的普遍参与,是群策群力的具体表现,只有直截了当地参与该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才能真正为该地区的发展规划、区域发展等建言献策,才能最大限度地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际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当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暴露出的一些弊端,最终实现我国环境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彭晓敏.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行政许可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2.

[2]林钰哲.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

[3]周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利益衡量研究[D].武汉大学,2012.endprint

猜你喜欢

完善策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小学体育教学质量提高途径与完善策略研究
互联网背景下公众参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