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组织监管体制的构建
2014-09-02李森林
李森林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交通运输系,四川成都 610081)
铁路运营组织监管体制的构建
李森林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交通运输系,四川成都 610081)
铁路行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进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引导其在正确的道路上前进。铁路运营组织自身的技术与经济特征,和它的自然垄断性,很容易导致铁路行业的市场失灵。因此,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监管是很有必要的。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铁路行业的监管体制的现状,然后阐明了对铁路行业进行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并对相应的政府监管措施进行了研究。
铁路运营组织 政府监管 原则 构建
1 我国铁路运营组织监管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行业的垄断性等特征引发的弊端制约着中国铁路的发展,使我国铁路运输质量与数量难以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对我国铁路运营组织进行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监管的对象不明确。监管对象本应是铁路企业,但是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铁路企业不具备真正的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承担监管的法律责任。(2)监管的内容不明确。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清晰地界定哪些行为可以有铁路企业自主决策,哪些行为需要政府进行监管。(3)监管的程序不明确。目前铁路行业的运营监管没有法律意义上规范的程序,也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
2 对铁路运营组织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适当的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失灵。铁路行业本身的自然垄断性表现很强。铁路是密度经济与规模经济显著的行业,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密度的不断提高,竞争数量不断增加,可能会使企业经营亏损,造成资源浪费。同时,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铁路产品的特征和企业盈利最大化之间的矛盾也极易导致市场失灵。此外,铁路行业存在一定的外部问题,会破坏市场公平原则,对市场资源配置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铁路行业必须要在政府的适当监管下运营。(2)我国铁路改革及健康发展的需求为政府监管提供必要性。我国铁路行业的改革目标是政企分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为促进社会公平及福利最大化,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相应的政府监管机制。
3 构建我国政府监管机制的相关原则
(1)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公正性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设立监管机制的首要原则。独立性是政府监管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国外发达国家建立监管机制的共同点。只有当监管机构独立于铁路运营组织时,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有效地实施监管。(2)公正性原则。独立性是公正性的必要条件,而公正性体现了政府监管的司法性。监管机构能够公正,监管效果才能更好。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外部监督和行政程序制度,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从而防止监管机构的滥用职权、违背监管程序等不良影响。(3)法定性原则。政府对铁路运营组织的监管必须在法律的约束和指导下进行。从目前国外较成功的监管经验中可以看出均有明确的法律形式对政府监管机构的组建和职权进行规划,从而坚强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新年。我国的相关法律还比较滞后,因此应当加强法律的设置,明确监管机构的职权,以保证监管力度的有效实施。(4)集中性原则。监管机构过多,造成监管效率降低,而且有可能出现监管职能的重叠,以及责任推诿现象。因此,为了保证充分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稳步推进铁路改革,避免出现职权混乱的现象,必须坚持实施监管机构集中监管。(5)分步实施原则。我国的铁路改革充满了很多未知,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国外的铁路监管机制的构建也经历了很多波折,因此对铁路运营组织的监管机制的构建必须要分阶段进行,不能一蹴而就。应当根据铁路行业的具体机制进行改革,逐渐改革将官机构的职能,并在改革的进行中不断调整以适应最新形势。
4 构建铁路运营组织政府监管体制的措施
(1)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深化铁路改革,明确监管目标。明确政府监管的目标,是实现政府监管体系的基本条件之一。没有监管对象或监管对象不明确,就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管。铁路运营组织的监管,目的是为了防止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的秩序。此外,铁路运营组织的监管客体很单一,使得有效的市场竞争难以开展。因此,在铁路行业改革的进程上应当适当的引入竞争,打破垄断,从而提高效率和产业竞争力。为此,要加快改革进程,明确铁路运营组织的监管目标,同时要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对私有经济进入市场的门槛,引入非国有的经营主体,从而为良性的市场竞争提供公平的环境,扩大政府监管的客体。(2)以政企分开为原则,通过证监分离,转变政府职能。铁路运营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合理定位,保障了科学的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为将政府监管职能和其它职能分离提供了前提条件。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都存在一定的矛盾,影响了铁路行业的改革。因此,必须要对政府进行合理的定位,并进一步明确其监管职能。政府应当避免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将行政干预改变为经济和法律手段,开拓宏观方向的调控职能;通过法律界定市场职能,保护产权,打破不合理的限制和垄断。(3)转变传统观念,培养监管队伍,提高监管技能。竞争与监管是不同角度的同一个问题,我国对铁路运营组织的监管是强制性的行政监管,不受法律的监督,监管的内容仅停留在初级层面。在技术监管上,缺乏监管对象执行的程序和工具,监管成本较高,效率低下。因此,应当转变传统的监管理念,重新构建监管机制,按照独立、公正、集中、法定、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监管。同时,提高监管技术也是势在必行,通过运用科学的监管手段,加强对市场的管制,培养一批业务素质过硬的监管人员,建立专业的监管队伍。(4)在规范化的前提下,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政府监管的法律框架。对铁路运营组织的政府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因此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证政府监管的有效实施。我国原有的监管力度是靠政府行政力量的协调,而不是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因此,在相关法律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失。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协调无法适应铁路行业新格局的需求,为防止垄断,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为政府监管提供科学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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