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特大燃爆事故涉嫌职务犯罪的警示
2014-09-01罗时
罗时
2014年5月26日新华网《晋济高速“3·1”特大燃爆事故21人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报道指出,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42辆车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8 197万元。事故发生后,最高检直接组织查办,成立了由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和山西省、河南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参加的专案组,围绕事故发生前后道路运输安全、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事故应急处置等环节,是否存在渎职犯罪等问题,依法独立、同步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经调查发现,在晋济高速“3·1”特大燃爆事故中,道路运输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高速公路管理、高速交警等部门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问题。检察机关已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贿赂犯罪,依法对山西省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杜涛一、山西省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马春平、河南省孟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郭新明等21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这一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并引发各主要媒体与网友的热议。
安全生产事故渎职犯罪飙升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2014年第一季度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 073人。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将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办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安全事故等重点领域渎职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据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情况看,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事故、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程建设事故等领域责任事故频发,且屡禁不止,居高不下,背后往往都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犯罪问题,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力度,依法查办了一大批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008—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4 085件、5 484人,特别是2013年立案侦查685件、1 066人,同比分别上升61.94%和72.49%。
这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当前要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天然气开发使用、石油输油管道等特种行业监管活动中,在交通建设、安全营运、监督管理、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中,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在煤矿和非煤矿山开发、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在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桥梁建设等工作中,以及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案件。检察机关将在查办重特大责任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采取措施介入一般责任事故的调查。对于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无论涉及谁、职位高低、案件大小,做到有事必查、有案必办、有罪必究,只要构成犯罪的都要一查到底,绝不手软。
据悉,高检院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已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各地也正结合实际,在省、市级检察院设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专门机构,建立和实行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专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好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着力培养一批责任事故检察调查专业化人员,增强介入事故调查的职业化和权威性。
严查责任事故渎职犯罪的
重要举措
许多媒体就此纷纷评论认为,这是一项严查责任事故渎职犯罪的重要举措。
《新京报》的《重大事故渎职司法调查不是“配角”》 社论指出,重大责任事故与渎职犯罪总是如影随形,但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不一定全被追究。只有吸引更广大的公众都来参与反渎职,检察机关才能打破由行政部门主导甚至垄断事故调查信息。检察机关设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机构”,就是有助发现渎职罪案的必要举措。在以往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中,常见行政部门在主导调查,即便调查组邀请检方参加,检察机关也往往是以配角的身份出现。这种常态化的行政调查主导模式,客观上妨碍了渎职罪案的查处,因为渎职者常常就潜伏在与重大责任事故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中。
渎职罪案“发现难、立案难、查处难”等顽症之所以难除,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些行政部门主导甚至垄断事故调查信息,渎职官员究竟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就在信息的封闭中被遮掩过去。成立一个专门的“重大责任事故办公室”,有助于发现问题,同时吸引更广大的公众都来参与反渎职。
侦查权与司法权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司法以被动和消极为美德,而侦查则是一项主动的权能。不管哪里发生了罪案或发生了可能隐含涉嫌渎职的情形,侦查部门都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独立调查。司法调查与行政调查可并行不悖,即便是两者有冲突,行政调查也应让位于司法调查。包括主动邀请中立的第三方专家介入调查,都应成渎职罪案的侦查选项。
《广州日报》在《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都应该深挖》的社评中指出,重大事故发生后,为何经一阵风的整顿过后,事故依旧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因为有利益输送,官商勾结,监管者就会高抬贵手,放任企业、个人违规操作;因为有腐败,发生重大事故后,官员就会百般包庇、大事化小;因为有了保护伞,“伞下人”就会有恃无恐,视安全规程如无物,不拿他人生命当作一回事。譬如矿藏开采,一些不法商人或通过现金贿赂直接收买相关官员,或邀请官员“入股”、送“干股”,结成利益共同体,让官员放弃监管责任,默许和纵容自己无证开采、乱采乱挖、忽视安全投入。又如2013年的中储粮一把大火,也烧出一串“硕鼠”与“蛀虫”。重大事故发生之后,直接责任人往往成为丢卒保车的“卒子”,而渎职官员往往利用手中的公权力,通过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等方式顺利过关,真正被牵连的只是“老鼠”,“老虎”少之又少。因此,最高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的成立,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只有深挖重大事故背后的原因与人事,不漏掉一个责任者,方能警醒相关官员,减少因人祸造成的重大事故重复发生。
千龙网发表《重大责任事故办要走自己的路》的网评指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这对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到第一现场掌握渎职犯罪线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这种以行政调查为主、司法调查为辅的模式,导致的结果往往是重行政问责、轻司法追责,有些地方甚至以行政问责代替了司法追责,让渎职犯罪人员逍遥法外。检察机关设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只是迈开了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第一步,能否走好“独立行使检察权”之路,还需建立健全相关的体制机制予以保障。
以最严明的纪律
从严治内依法治内
晋济高速“3·1”特大燃爆事故涉嫌职务犯罪,警示了当前安全生产事故渎职犯罪的飙升趋势,也彰显了中央对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渎职犯罪的决心。
2014年5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要以最严明的纪律,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自身建设。现在为什么有的地方执法不严,表现得比较软弱,软的背后就是一个“怕”字,怕得罪人,怕这怕那,“怕”字当头;怕的背后就是一个私字,“私”字当头肯定就怕,怕字当头以后肯定就软,软了以后肯定执法不严,最后事故就会出来。同时,对于队伍内部的腐败行为和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事故,以及监管不到位等类似的问题,也坚决不能放过,从严治内、依法治内。
编辑 边 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