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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是国家的政策

2014-09-01苏培成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繁体字课题组国务院

苏培成

当前,国家语委正在宣传、贯彻国务院批准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这时出现了“表外字不类推简化”的杂音。为了分清是非,下面简要回顾一下偏旁推简化的历史:

1935年8月21日,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发布《第一批简体字表》,收324个简体字。在简化方法上,只有个体简化,没有偏旁类推简化。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汉字简化方案》,收515个简化字和54个简化偏旁。在简化方法上既有个体简化,又有偏旁类推简化,这是对汉字简化的重大发展。例如,“勸”简化为“劝”,与别的字没有关系,这是个体简化;“愛”简化为“爱”,其他包含有“愛”的偏旁的字也要随着简化。例如“瞹璦嬡”要简化为“暧瑷嫒”,这是偏旁类推简化。如果只有个体简化,得到简化的字数有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而偏旁类推简化符合汉字结构的特点,易学便用,这样的改动受到欢迎。《汉字简化方案》在推行中发现有关偏旁类推简化的规定还有两个不够明确的地方。第一,一些个体简化字在用作偏旁时要不要简化;第二,54个简化偏旁独立成字时要不要类推简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文改会提出了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1964年2月4日得到国务院批复。批复的内容是:一、“爱、罢、备”等92个简化字作偏旁时应该同样简化。二、“贝、宾、产”等40个偏旁已经简化,独立成字时应该同样简化。三、“在一般通用字范围内,根据上述一、二两项规定类推出来的简化字,将收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中”。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文改会于1964年5月编订《简化字总表》。《简化字总表》包括三个字表。在《<简化字总表>说明》中对偏旁类推简化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表所收的是应用第二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例如有‘车旁的字,如果尽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个,其中有许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现在为了适应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的范围,基本上以《新华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汉字八千个左右)为标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就是说有些不大用得到的字,一旦需要使用时“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里面说的“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后来人们叫做“无限类推”。

为了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4月国家语委批准《规范汉字表》研制课题立项。研制《规范汉字表》必然涉及简化字问题。2002年6月,课题组在安徽大学举行了简化字问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的《纪要》说:“会议对简化字的类推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即不赞成无限类推,主张应将类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里说的“将类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后来人们叫做“有限类推”。2007年8月发布的《<规范汉字表>研制报告》里说:“《规范汉字表》发布后,表外的字一律不再类推。”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载《中国教育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里说道:“根据国务院1986年‘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指示精神,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这表明《规范汉字表》课题组决定用“有限类推”代替《简化字总表》里的“无限类推”。在征求来的意见中,就包括对这种改动的反对声音。2011年2月发布的《<规范汉字表>研制报告》说:“对表外字的类推,暂时不做规定,有待通过汉字应用实践逐渐形成规范。”从上述文件中,不难看出“有限类推”论在后退。

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随后公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这两份文件全面阐述了有关《通用规范汉字表》的政策,其中没有“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规定。如果把这次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和2009年8月13日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说明》加以对照,改变是极为明显的。在《<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说明》的第六点里明确指出“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而在这次发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的相关位置删去了这样的表述。这是十分重要的调整。这个调整使自2002年以来关于“有限类推”和“无限类推”的争论画上了圆满句号。

可是正当我们学习上述两篇文件认真贯彻《通用规范汉字表》时,却听到了杂音。我说的杂音是指在由《通用规范汉字表》课题组编写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商务印书馆2013年7月版,以下称《解读》)中,仍在宣传已被《<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删去的“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规定。《解读》的45页大段引用了《简化字总表》有关类推简化的论述,可是偏偏删去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样一句重要的话。这不是严肃的科学态度,这种办法并不能支持“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主张。《解读》还引用国务院1986年批示里“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话作为反对无限类推的根据,这是对国务院批示的曲解。我们看到在《通用规范汉字表》里面就出现了“闫、钅仑、兆页”等226个《简化字总表》里没有的偏旁类推简化字。这说明课题组是知道国务院1986年批示指的是什么的。否则一下子冒出226个新简化字,岂不是跟国务院的批示大唱反调了吗?

下面我们说明有限类推简化的危害性。第一,如果执行“表外字不再类推”的原则,《总表》里将有“釾喎鐥钁掆礆紬鰌讅殨鋩”等31个繁体字被恢复。我们还记得在2009年发布的《字表》(征求意见稿)里,课题组曾提出要恢复6个繁体字,结果遭到民众的反对,不得不收了回去。这次换了个说法,以“表外字不再类推”为名,一下子就恢复了31个繁体字。请大家想一想:国务院什么时候同意过恢复繁体字?《解读》这样做不是公然违反现行的国家语文政策吗?第二,执行“表外字不再类推”的做法,在辞书里和文本里必然要出现同一个偏旁的字有的简化有的不简化的“怪胎”,如“笠鳥鸠”,两个字里的“鳥”一繁一简。“【魚甫魚比】古之海鳐鱼。”其中的“鳐”简化,“魚甫魚比”不简化。几十年汉字规范化的成果将丧失殆尽。第三,广大的汉字学习者和使用者,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根本无法记住哪些字是表内的哪些字是表外的。这将给广大民众和对外汉语教学增加极大的负担和混乱,必将招致群众反感。这和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以民为本”的方针背道而驰,并有可能影响维稳的大局。有关领导部门对这些问题不能掉以轻心。

《解读》为“表外字不再类推”找到三条理由。一条是国务院在1986年6月24日的《通知》里说的“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社会应用”。这段话说的是不能再出现像“二简”那样的简化字,而不能用来作为恢复繁体字的借口。第二条是“由于存在一表和二表两种不同的简化方式,反而影响了简化的系统性”,事实不支持这种说法。正是表内字类推和表外字不类推这两种方式破坏了简化的系统性。汉字是个系统,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构成系统的各个成分要变都要变,时间可以有先后,但是变化的最终要保持系统不受伤害。以字体为例,由小篆变为隶书,结果是所有的小篆都要变为隶书,不会在隶书里保留少量的小篆。对字形来说,汉字的偏旁是个系统,不容破坏。汉字的繁简体是两个分系统,不能混淆。例如繁体字“魚”要简化为简化字的“鱼”,所有带有“魚”的字都要简化。不能一部分简化,一部分不简化。同一个偏旁有繁有简,就造成了繁简混用,而繁简混用是汉字规范化中最忌讳的现象。第三条是“类推简化生成了一大批完全没有使用过的字形”。这也不合事实。《简化字总表》的说明指出:“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表中未列出的字,在实际使用中需要用到时,“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样的规定既维护了汉字的系统性,又不会“生成了一大批完全没有使用过的字形”。

与《通用规范汉字表》有关的国家政策是国务院2013年6月5日《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说明》。凡是与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规定抵牾的,都不是国家政策。课题组只是一个科研小组,没有行政职能。它无权向公众发布“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观点,更无权把这个已被国务院删去的观点拿到培训班去宣讲,向社会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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