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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制度下林业碳汇产权问题研究

2014-08-30刘青李建民

南方农业·下旬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产权

刘青?李建民

摘 要 《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中的林业碳汇项目在各国间尤其是我国频繁展开,并且得到许多国内大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关注,而我国学者对林业碳汇产权的研究还比较少。由此,通过研究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分别分析了碳汇林在进行碳汇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碳汇林林地、碳汇林林木及碳汇3个因素的产权问题,为实现碳汇产权明晰及我国碳汇交易市场机制的建立尽一些微薄之力。

关键词 林业碳汇;产权;法律制度;科斯定理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15-0-02

1 概况

1997年12月,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在日本京都三次会议制定了《京都议定书》,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从而限制了各国的碳排放量[1],《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标志着全球变暖这一生态问题由碳汇交易的衍生而被转化成了一个新型市场经济问题。碳汇交易市场的形成对中国等发展中国而言是个机会,要想抓住这个机会,中国必须尽快制定出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以明确碳汇产权,建议合法有效,与国际接轨的碳交易市场机制。

2 定义

碳汇林指的就是碳汇林场。森林具有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的功能,即碳汇功能,利用森林的碳汇功能,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从而减缓气候变暖为主要目的造林、再造林、森林管理等活动,就泛称为碳汇林业[2]。

《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在国际社会围绕如何履行《议定书》进行了一系列谈判后,已正式将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列为第一个承诺期内的CDM项目,并对造林再造林即所谓的碳汇林做出了特别规定。造林是指在过去至少50 a以来的无林地上开展的人为造林活动;再造林则是指在自199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上开展的人为造林活动。所以,国家自1990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林地、林场不属于碳汇林范围内,这些已建林地的固碳功能也不会被计算在国家的碳排放指标中,不能拿到碳汇市场上做交易,大家也就无需分析它的碳汇产权归属问题。

3 产权特性分析

根据上述对碳汇林的定义,对于林业碳汇项目中涉及到的产权问题,理应从林地产权、林木产权和碳汇产权3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其中林木产权又分林木的所有权和林木的使用权,碳汇产权则指的是碳汇林经过本国碳汇权威机构和清洁发展机制认证后所发放的可认证减排量[3]。

3.1 林地所有权

碳汇林是指在过去至少50 a以来的无林地上或是在自199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上开展的人为造林再造林活动,所以,首先要对过去至少50 a以来的无林地和自1990年1月1日以来的无林地的产权归属问题开始进行分析。《中华人名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我国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指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还指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地利用土地的义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个人或企业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林业碳汇项目中涉及的林地产权归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林业碳汇项目的投资者在获得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的批准后,可以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从而投资建设碳汇林。

3.2 碳汇产权

碳汇的产权问题也非常明确。根据《京都议定书》和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定,森林碳汇的产权属于项目认定下的某个企业或部门,即该企业或部门在认购期内拥有林业碳汇的产权。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也已有明确规定,指出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如下。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

(3)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包括多种减排项目,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所以,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第三点,就明确规定了碳汇项目的收益归国家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3.3 碳汇林林木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和个人。其中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指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对于碳汇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也是后续工作最复杂的问题。森林的碳汇功能存在非持久性,当对碳汇林进行烧毁、砍伐等破坏时,原本固定在碳汇林里的碳便会释放出来,即碳泄露[4]。所以,碳汇林的经营与管理,需要在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督约束下进行,没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碳汇林进行砍伐或破坏。当一笔CER交易完成后,若投资者想继续依赖此碳汇林以后产生的CER做交易,则此投资商就要全权承担此碳汇林的看护义务;若碳汇市场不景气,投资者不想继续出资经营此碳汇林而将其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政府,其他投资者或政府从原投资者那里购买这片碳汇林后,碳汇林的林木所有权同时转移给其他投资者或政府。

在碳汇林的经营和碳汇交易过程中,必然会牵扯到诸多经济主体的利益,在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大家有信心解决碳汇交易涉及到的所有产权问题,相信我国会尽快跟上国际步伐,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碳汇林业法律制度,促进企业积极投资开发荒山、非利用地的造林再造林项目,建立合法、有效的国家碳汇交易市场机制与信息服务平台,与发达国家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为改变全球变暖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赵雅骎,王化雨.林业碳汇产权归属浅析[J].价值工程,2011,7(8):293-295.

[2]胡品平,徐正春,刘成香.森林碳汇服务的经济学分析——基于产权角度看森林碳汇服务交易[J].中国林业经济,2007,3(83):34-37.

[3]黄亚宇.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法律问题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1,21(7):31-33.

[4]苗婷婷,郝焰平,刘圣清.林业碳汇问题研究进展概述[J].安徽林业科技,2011,37(6):44-47.

(责任编辑:赵中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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