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八大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益探索
2014-08-30王会军
□王会军
中共八大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益探索
□王会军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中共八大把健全法制作为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紧迫任务;系统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办事思想;在总结人民民主法制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党对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领导;并借鉴苏联教训,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等主张。中共八大在法治领域的积极探索,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重要依据。
中共八大 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
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开始自己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共八大总结了从中共七大以来11年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准确把握了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认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41页。,提出了走适应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和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在法制领域,中共八大第一次把系统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法制作为国家工作的迫切任务提了出来;深刻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剖析了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根源、明确提出了依法办事等要求;还提出了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正确处理党法、党政关系等主张。这充分表明了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开始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共识,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中共八大把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法制,作为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紧迫任务
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了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现在,革命的暴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②《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3页。董必武在八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中指出,我国法制还不完备,“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比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土地使用法等……由于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应该修改的还没有修改,应该重新制定的还没有重新制定”③《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2页。,因此“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①《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415、449、413、414、416-417、418-419、406页。。董必武还从履行国家职能和保障人民权利的角度,强调了健全法制的重要性:“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制,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的职能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公民从法制中才能知道做什么和怎么做是国家允许的或不允许的。因此,我们依照法制进行工作,只会把工作做的好些、顺利些,不会做的坏些、不顺利些。”②《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415、449、413、414、416-417、418-419、406页。1957年3月18日,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发展和保护生产力。我们要保护群众运动的果实,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③《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415、449、413、414、416-417、418-419、406页。可见,完备法制,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已逐渐开始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共识。
二、中共八大在深刻分析不重视、不遵守法制现象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办事思想
董必武指出,“我们有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的法制有不重视或者不遵守的现象,并且对于这些现象的揭露和克服,也还没有引起各级党委足够的注意”④《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415、449、413、414、416-417、418-419、406页。,“在不少地方或部门进行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现象;甚至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制之外”⑤《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415、449、413、414、416-417、418-419、406页。。不重视不遵守法制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一是历史根源:千百年来人民群众对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尤其是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极厚基础的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心理。不完全靠法律的群众运动,助长了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二是社会根源:我国社会各阶级中,小资产阶级人数众多,小资产阶级思想、无政府主义思想容易产生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此外,新干部数量大,经验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够等也是重要原因。⑥《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415、449、413、414、416-417、418-419、406页。
董必武认为,人民民主法制必须进一步加强才能适应党所提出的任务,而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也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要赶快把国家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法。他还特别强调,对于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⑦《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415、449、413、414、416-417、418-419、406页。刘少奇在八大上强调,“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如果有人非法的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⑧《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3、253-254页。,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既使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时,也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⑨《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3、253-254页。1957年1月27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也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⑩《毛泽东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198、198页。,“肃反要坚持,有反必肃。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有反必肃,束手束脚是不对的。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⑪《毛泽东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198、198页。。依法办事思想是中共八大在法制领域的重要探索成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石,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思想渊源。
三、中共八大在总结人民民主法制历史经验和批判忽视法制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党对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领导
中共七大以来,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基本实现了社会主义革命,逐步形成了人民民主法制。“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⑫《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3、415、449、413、414、416-417、418-419、406页。,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董必武在总结人民民主法制基本经验时说,人民民主法制所以有力量,是由于它是在摧毁旧法制的斗争中产生的,是适应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是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经验和贯彻了群众路线,还吸取了我国历史经验和国际经验,特别是苏联的经验。①《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0-411、415、414、458-459、445、420、420-421、421页。这些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进行的。他还进一步指出,“没有地方各级党委和党员同志对法制的尊重和正确运用,法制的作用是显现不出来的”②《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0-411、415、414、458-459、445、420、420-421、421页。。尽管党中央对国家法制历来是重视的,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绝大多数同志也都应该重视国家法制,但还是存在着一些违法乱纪、侵犯群众权利、违反法律程序的不重视、不遵守法制的现象。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对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领导。一是要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在八大会议上,董必武针对一部分地方党委党政不分,直接发号施令,代替国家机关的行政工作的现象,明确提出了党政职能分开原则。他说:“我们党从来是把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严格划分清楚的,党是通过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领导国家机关,而不是包办代替国家机关的工作,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党政不分“会减弱党对国家机关应有的政治领导”。③《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0-411、415、414、458-459、445、420、420-421、421页。1957年3月18日,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厘清了党法关系。他说,不能丝毫动摇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不是代替法院管每个具体案件,而是依靠机关里的党组,考虑整个工作的原则、方针和政策。法院应该就如何把政策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去向党委请示。④《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0-411、415、414、458-459、445、420、420-421、421页。董必武还特别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经常强调一切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成为守法模范。”⑤《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0-411、415、414、458-459、445、420、420-421、421页。二是要加强法制思想教育。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地进行关于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社会上培养守法的风尚,“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我们党员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⑥《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0-411、415、414、458-459、445、420、420-421、421页。。三是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建设。必须适当加强司法机关的组织,尤其是要适当加强检察机关的组织。作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律师制度和认证机关团体、公民法律行为的公证制度都应该予以加速推行。⑦《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0-411、415、414、458-459、445、420、420-421、421页。四是要指导、检查和监督法制工作。“各级党委必须把法制工作问题列入工作议程”,党委需要定期讨论和定期检查法制工作。党的监察委员会应关心法制工作,严格监督党员遵守国家法制。⑧《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0-411、415、414、458-459、445、420、420-421、421页。中共八大关于加强党对人民民主法制工作领导的认识和具体举措,是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领导的重要依据,对加强和改善党对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四、中共八大借鉴苏联教训,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权力监督和相互制约的主张
刘少奇在八大会议上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扩大民主生活,开展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⑨《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248-249、253页。他还针对国家机关存在的高高在上,不了解下级和群众的意见、对于下级和群众的意见加以压制、对于群众生活漠不关心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提出必须加强对国家工作的监督。第一,通过检查政府中党组织工作和经常性监督政府部门工作中的党组织、党员工作,加强党对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和监督。第二,通过人民代表视察工作,收集群众意见,检查、批评和讨论政府工作等,加强人大对政府机关的监督。第三,加强各级政府机关的由上而下的监督和由下而上的监督。第四,加强人民群众和机关中的下级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机关的监督。⑩《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248-249、253页。八大后,邓小平在1957年4月8日的西安干部会议上强调,“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在中国最有资格犯大错误的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此,“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⑪《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刘少奇在八大后又指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制度。⑫《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8、248-249、253页。董必武在强调检察、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三者的关系。中共八大在反思苏联教训基础上,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权力监督和相互制约等主张,体现了党已开始探索执政党的治国理政方式,并试图依法治国。
总之,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中共八大第一次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名义将健全人民民主法制写入了政治报告,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充分体现出共产党人的法治意识。
责任编辑:凌 雁
作者王会军,男,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副研究员,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杭州 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