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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新环保法(企业版)

2014-08-27

环境 2014年8期
关键词:环保法监测数据环境影响

新环保法实施在即。对比实施前后,环境违法可能将遭遇生死两重天。为帮助企业了解新环保法,本刊推出“图说新环保法”专题,对涉企条文进行权威解读。(专题内容已结集出版,请有需要的单位联系020-83542327。)

环保科技企业迎来发展机遇

第七条(摘录)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解读

有很多企业在从事环保的科技、产业、信息化等工作,本条为这些企业明确给予了支持,给相关领域、市场带来发展机遇。

◇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离不开科技进步。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 环境保护产业在国际上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狭义仅在环境污染控制与减排、污染清理以及废物处理等方面提供产品和服务;广义则包括生产中的清洁技术、节能技术,以及产品的回收、安全处置与再利用等,是对产品从“生”到“死”的绿色全程呵护。本条所指环保产业是广义概念。

◇ 环境信息化建设,主要是指对各种环境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和网格化,从而为实现环境管理科学决策和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保障。目前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控、建设项目审批等一批业务应用系统已经建成,但是环境信息化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必须通过依法进一步促进发展来解决。

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将受重罚

第十七条(摘录)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解读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当前很多监测机构都是企业化运营,监测社会化改革也是大势所趋,所有监测机构都必须牢记这条“生命线”。

◇ 本条文是针对当前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常常“被达标”等造成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缺乏有效保障的问题,明确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如实、客观地报出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如果弄虚作假、修改数据或者谎报瞒报等伪造监测数据的,新环保法有关条文中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不环评、无开工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解读

本条规定属于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具体规定了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

◇ 已经开展环评的规划中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结论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经法定审批部门审批。

◇ 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准的,不论该项目建设本身是否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依照新环保法第61条、63条进行处罚,轻则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重则拘留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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