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跻身“反腐主力军”
2014-08-27沈念祖赵冰洁
沈念祖+赵冰洁
中国的反腐有这样一句俗语:中纪委打虎,最高检收笼。
近期,这一“路径”有望被优化调整。
长期以来,中国式反腐有一条固定的“路径”:先由同级纪委双规、调查取证、发现基本犯罪事实或线索后,经党内处理后再“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将案件交由检察院侦查起诉。近期,这一“路径”有望被优化调整。
《人民日报》7月28日刊发的《检察机关反腐开启新模式》中,首次将“反腐败主力军”的称呼同时给了纪检监察和检察两个系统。“今年以来,我国反腐明显提速,纪检监察和检察两支反腐败主力军频频发布案件查处通报,大批贪腐官员落马。”此前,唯有纪检系统被认为是反腐的核心与主力。
在去年年底最高检关于如何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能力研讨会上,已有学者透露,中央计划对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做出优化调整。与种种迹象相对应的是,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明确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为推进新形势下的反腐及廉洁政治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旧有路径
长期以来的固化路径,让中国的反腐有了这样一句俗语:中纪委打虎,最高检收笼。即先由中纪委对官员“违纪”问题立案“审查”,中纪委设有案件审理室,负责对党内官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审理,然后再由检察机关对其“违法”问题立案“侦查”。
梳理十八大以来30余名省部级以上官员的落马,无一不是遵循这一模式。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解释称,中国反腐的第一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反腐败的权力结构上,中央纪委处于最高地位。纪检监察机关是我国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纪委办理一件贪腐案件时,一般需要经过案件受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分执行等多道办案程序,再移交司法机关。
并非所有到了纪委的问题官员都需要被移送司法机关,近期就有两个意外,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和江西省委原秘书长赵智勇未被移交司法机关,只给予了党政处分。不过,只要在纪检机关接受组织调查时提到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一般均会被移送司法机关。
长期以来,对于纪律检查部门和检察院之间的职权如何划分一直有争议。
赵中权在《反腐败要走法治化道路》一文中指出,在处理腐败案件中,大量涉法案件使纪检监察机关常常干了司法机关的事。在监督检查中,由于大量涉及政府及其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问题,使纪检监察机关又干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事。一些重大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协同办案,实质上逾越了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边界。这种机制弱化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的法律功能,不利于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基本方略的实施。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研讨会,研究检察院如何提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能力时,就已涉及纪律检查部门和检察院之间的职权重新划分问题。当时参与研讨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为了减少“重复劳动”,中央计划对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做出优化调整。即纪检部门在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的案件中,一旦发现其涉嫌违法犯罪,立即移交检察院侦办。
姜明安还表示,纪检部门不是司法机关,没有司法调查权(包括冻结银行存款,秘密监视居所以防止转移财产和跟踪同案阻止其掩藏销毁证据等),此时具有合法侦查手段的检察院又无法介入,可能造成证据灭失,不利于惩治腐败打击犯罪。另外,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期限,如何调查取证都已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更规范,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检察院工作人员认为,让检察院直接介入办理,是对其功能性的极大发挥,也是对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性的极大尊重,有助于将司法反腐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同时,作为一种国际性惯例,检察院直接介入办理也符合反腐体系调整的趋势。
新的力量
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这对于最高检与最高法来说,意味着更加广阔的空间。
从4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上公开落马省部级高官立案侦查及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信息,并将贪腐案件所涉罪名、办案流程、时间节点等关键信息公之于众。与之相呼应,江苏、河南、江西等多地检察机关,也纷纷公布省内大要案信息。
从今年3月最高检官微开通至今,共发布了16件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大要案信息。
据悉,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于7月底分别在山东、四川以及北京、上海、黑龙江、河南、甘肃分两批进行试点运行,并将于今年9月底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部署使用。届时各级人民检察院将通过该统一的平台,向社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等事项。
同时,为了规范重大案件信息发布,最高检7月份出台了《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对应当发布信息的职务犯罪大要案范围进行了界定,将省部级、厅局级官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均纳入信息发布范围。
今年以来,检察机关还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力图改变查办贿赂案件时“受贿‘罪大恶极,行贿‘罪轻一等”的现象。
最高法还在推进司法反腐方面下了功夫。7月30日,全国四级法院举报网站正式联网,为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时察看下级法院处置举报线索的情况提供了技术保障,有利于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指导职能,有效防止个别下级法院随意处置举报线索,甚至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问题。
反腐法治化
除了注重司法反腐的具体实践,反腐败法治化理论研究也在今年被最高检提上议程。
6月22日,国内首家反腐败法治研究机构“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成立。与此前成立的北大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侧重于纪监反腐不同,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是侧重反腐败司法研究,尤其是检察系统的反腐败司法研究。
姜明安介绍,“目前研究中心还没有布置明确的研究任务。预计该中心将侧重研究并推动将反腐纳入法治的轨道,既涉及理论问题,也包括具体的技术问题。”
姜明安认为,理论问题将涉及如何理顺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职责权限等。从未来的趋势来看,纪委和检察院的工作衔接将进一步优化,检察院将更多担负起对涉案官员是否犯罪及其相关事实认定的责任。技术问题则包括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研究,包括罪与非罪的认定、调查取证的技术等。
纪委和检察院在反腐中分工明确,有利于打击贪腐犯罪,但不会削弱纪委进行党内监督和预防犯罪的地位。当检察院可以直接介入办理之后,反而意味着各级纪委的事务性工作会得到极大的缓解,使其有更多的精力转向党内的监督和预防犯罪制度建设,更多地充当指挥者而不是裁判者的角色。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逐步的放权,最终达到查处分离的转变。
赵中权对此也持相同意见。他在上述名为《反腐败要走法治化道路》的文章中还建议:“我国现行反腐败机构设置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相对独立的反腐败部门的状况,难以适应法治化反腐败的要求。有必要,而且必须从机构设置上解决反腐败法律的执法主体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法治化反腐败的需要,可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