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至金开2号延期兑付 中诚信托暗示工行负主责
2014-08-26张诗雨
张诗雨
兑付危机中,工行和中诚信托互相扯皮,中诚信托认为是通道业务,工行负主要责任,但工行并不认可对方的说法
如市场预期,中诚信托诚至金开2号不得不延期兑付。
当前的解决方案是延期15个月,在延期期间,受益人的预期收益率(10%左右)仍按信托文件执行。但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中诚信托还是作为推荐方和代销行的工商银行(简称工行)都未承诺投资者将会到期后得到本金。
这是款投资矿业的信托产品,于2011年7月26日成立,2014年7月25日到期,募集资金为13亿。中诚信托运用信托资金对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由新北方公司将股权投资款用于煤矿收购价款、技改投入、洗煤厂建设、资源价款及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支出。
对于谁该为该项信托计划刚性兑付负责时,中诚信托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书面回复称:“该计划为通道业务,作为项目的推荐方和代销方,银行应该负担主要责任。”
中诚信托补充道,在产品收费上,工行远远高于中诚信托,一个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机构和推介机构等,应按照其担当的角色甚至取得的收益来划分相应的责任。
对于上述指责,工行并不认同。工行在给《投资者报》记者发来的回复中称,该项目是中诚信托自主尽调、自主审批设立、主动争取、自主管理的,并非所谓的银行通道业务。相关情况已得到融资人的证实。
关于当前的处理情况,中诚信托表示,目前公司方面正督促新北方公司推进下属煤矿的整合进程和相关手续的办理,推动企业恢复经营生产,并将继续积极寻找意向受让方,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力争15个月之内完成信托财产的处置变现工作。
但有人分析认为,相较诚至金开1号有第三方接盘以兑付投资者,诚至金开2号在营业执照等证件未齐全的情况下被接盘的难度更大。
直陈质疑“事出有因”
虽然信托计划延期,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延期15个月太漫长,而延期后并未保证“刚性兑付”。
中诚信托对《投资者报》回复称,延期是信托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形。
来自珠海诚至金开2号的投资人陈先生对《投资者报》说:“延期15个月有点霸王条款,在中国的信托行业中也算开了先例。”
而这一信托计划在发起、执行过程中也遭到多方质疑。中诚信托书面回复本报,表示在信托计划执行过程中并非未尽其责任,皆“事出有因”。
造成该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是,新北方公司旗下的五座煤矿有四座三年中都未取得营业执照,而记者看到,该信托计划的推荐资料曾显示,“最迟于2011年底取得新营业执照”。
对于三年未办下营业执照,中诚信托着重强调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审批缓慢”。
但有投资者质疑,项目在成立一年后,已经出现经营困难,却没有给投资者提出足够的风险警示,询问投资者的意见及时启动风控机制。
中诚信托称,在2012年煤价大幅下跌,市场持续低迷时,因伟华集团与新北方公司原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保证合同》等为信托计划增信,所以信托计划得以持续。
还有质疑称,在股权投资期间,中诚可派相关人员进入北方集团经营层,对经营计划、资金使用、成本预算进行管控。
对此,中诚信托称,在改组了新北方公司的董事会后,就向新北方公司派驻人员跟踪下属煤矿的整合进度,与监管银行工行共同监管每笔资金的对外使用。此外,中诚方面也曾加快推动新北方公司与某国有煤炭企业的二次整合工作。
即使面对诸多质疑皆“事出有因”,即便在工行作为推荐方,该信托计划涉及的煤矿在采矿证、营业执照等6证未齐全的情况下匆匆上马“融资”,中诚信托亦未能逃脱被指“项目审查宽松,未做好尽职调查”的责任。
兑付责任各执一词
目前在诚至金开2号刚性兑付上,信托计划各方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各执一词。
对于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中诚信托称:“信托文件对风险的承担进行了揭示。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以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投资者作为信托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诚信托认为,其本身并未有必须承担刚性兑付的义务,而作为项目销售、推荐方的工行,应对兑付承担更大责任。
在中诚信托看来,该项业务具有通道业务性质,因“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为工商银行的AA—优质客户。2010年下半年,工商银行山西分行在企业不足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将项目推介给中诚信托,并提供了产品设计方案、尽调资料、评级报告等,同时通过其私人银行渠道募集资金。”
在资金的收取上,工行收取的各项费用为每年4.3%,而中诚信托作为受托人收取的费用却低于工行,为每年2.5%。
中诚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目前只有投资者打来电话询问,但尚未有投资者登门欲维权。作为项目的推荐方的工行,成了投资者矛头的直指方,之所以如此,因在销售该信托产品时,工行销售人员普遍存在误导销售的行为,向投资者口头保证项目没有风险,一定能兑付本金利息。
中诚信托认为,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向投资者推介,不仅要告诉投资者项目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更要让投资者知晓、明白投资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进行误导性销售。
中诚信托的回复中虽暗含将责任推给银行和投资者,但无论是银行的误导销售,还是前后期信托产品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都较模糊,在这一事件中,银行和信托公司都有值得反省之处。
“我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格的投资者,我们是金融消费者,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太过模糊,如能刚性兑付这个不成问题,但打破刚性兑付就要解决我们和金融机构间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上海的投资人孙先生对《投资者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