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法教学体系初探
2014-08-22吕睿
吕睿
[摘 要]艺术与法律的关联源远流长。艺术法体系在文化发展与学科建设的推进下仍旧面临专业归属和课程设置的困境。艺术作品的性质提供了构建艺术法教学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艺术 法律 艺术法 体系
“艺术法”(Art Law)一词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欧各国的艺术投资热,但艺术与法律的关联则更加久远。随着文化软实力在国家综合国力中的地位凸显,迫切呼唤着法律对文化安全与文化资源的保护与艺术法体系的建设。
一、艺术与法律的关联
(一)艺术与法律的永恒拉锯。艺术与政治是一对彼此无法摆脱的对立统一。在艺术的眼光里,它应当是绝对自由的,政治是这种创作自由的圈限。而在政治的视角中,艺术这种传达思想走向和价值取向的形式,应在特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框架之内。艺术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的联系是间接的,依靠心理感召和情感熏陶发挥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将艺术视为政治的附庸,如同艺术脱离政治的纯粹一样是违背社会规律的。在人类社会每一次巨大变革中,思想文化总是担当前站的重要角色。新的社会亦会将符合于其发展需要的思想文化通过哲学、道德、艺术、宗教、政治法律思想主流传输,为其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政治对艺术的关注并不仅出于对其内容的担心,更处于对其传播能量的忧虑,这种忧虑随着技术进步带来的能量加速而日渐更甚。印刷术出现以前,知识被上层精英垄断,传播被有效限制。印刷术的出现颠覆了原有的传播格局,动摇了统治者的意识形态,中外各国统治者历史上都不同程度实行过审查制度。①近代以来,艺术自由走向以法制确保的正当。②
(二)艺术作品与法律的关照。艺术与法律的关联最初落在对有形艺术物品的关注,随着文学艺术知识的财产化演进至知识产品之艺术作品。
艺术与法律的结合绝非近代之物,③那些能够被占有并以市场价值体现的有形艺术品首先进入法律的视野。有形形式的艺术作品以直观的卓越科学、艺术、历史价值成为偷盗掠夺,以及交易收藏的对象。有史以来,艺术品总是承担着战争无以取代的战利品,④战争的超国界性催生了1954 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面对时间磨蚀与环境侵蚀催生了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艺术品的盗掘掠夺造就的艺术品交易市场长久无以约束的繁荣,20世纪以来,各国通过国家立法对国际间艺术品出口进行控制,而对于跨国流失文物和非法买卖的追索和禁止,1970 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与1995 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架构了一个多边保护机制。
有形艺术品卓越的文化蕴涵与优越的财富储藏能力使其成为天然的收藏与交易对象,文物级艺术品通常会受到文物法规定范围的限制,艺术品收藏交易主要依赖市场规则。
(三)艺术作品与知识产权。艺术作品的无形知识财产价值被关注和重视是伴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其结合场域是商品经济。艺术的最原始载体是语言,其重复与传播的可能性受到限制。文字作品出现后,直至造纸技术和印刷术的诞生才创造了艺术作品复制与传播的燎原之火,剽窃现象的出现牵引着人们去追索艺术作品的权利之源。
据大英百科全书记载,英文plagiarism(剽窃、抄袭)一词是由公元一世纪左右的罗马著名诗人马歇尔创制的。古罗马的作者们意识到,某一作品的发表和使用牵涉到精神和道德利益。作者有权决定是否披露自己的作品,剽窃者应由舆论来监督。人们也意识到出版和使用作品可以产生经济方面的利益。⑤技术带来了图书业的繁荣,保护需要现实迫切并改变此前主要是道德舆论谴责的保护方式。图书商寻找特权保护的想法与统治者控制传播的需求发生耦合,对图书复制的保护推动对文字作品本质的检视。经由16-18世纪英国的论争源生出近代版权制度。
美术作品的伪造长期以来困扰着艺术界。音乐作品未经许可表演则推致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诞生。复制技术的发展,直接导致了艺术作品表演者原先可以自己控制的利益瓦解,表演者权利的保护进入知识产权范围。时至今日,艺术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基本客体构成,同时科学技术推进着艺术作品形式的多样性,传播方式革命性变革,知识产权日益承担起艺术发展的关键责任。
全球化对文化多样性消解,对传统文化的现实威胁,传统文化在现代艺术创作中的价值突显,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使命成为其关照的新话题。
二、艺术法渊源与现状
(一)艺术法的社会境遇
1、文化发展繁荣的需要。文化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战略性。文化实力与安全向面而临,文化资源价值维护直面而来;与此同时,国家正面临文化深层制约的挑战。在文化事业领域,艺术发挥着主流意识形态的引领社会作用,对艺术社会活动的管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现;在文化产业领域,艺术则越来越承担着国民经济支柱的作用,对艺术经济活动的调整,依靠民事法律知识产权制度发挥“创新之法”与“产业之法”的功用。
2、学科建设俱进与延伸。高等教育院校艺术专业的人才培养也已从传统的艺术创作者辐射发展为复合型艺术人才的培养。一方面,出现了新兴的文化产业、文化传播等面向市场的专业方向,文化政策与文化法律成为专业知识结构组成;另一方面,艺术创作与传播活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制,市场经济的深入扩展和文化产业的兴盛,艺术法基本素养成为艺术职业者的基本要求。
艺术法这门学科在当下美国法学教育中已经生根开花。全美已有多达71所法律院校开设了这门课程。美国法律院校联合会和美国律师协会还设有分会对艺术法进行专门研究。⑥国内最早开设的艺术法课程可以追溯到 1994年中央美术学院美术史系。艺术法课程是中央美术学院和北京大学艺术学系研究生与本科生的必修课,成为各类文化与艺术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中央美术学院等院校开始招收“艺术法”“传媒政策与法规”等研究方向硕士。
(二)艺术法的现实状态endprint
1、艺术法缺乏体系与学科支撑。在我国,艺术法还处于散落在关于艺术的多部法律规范之中的状态,至今并未形成有机独立的内容体系。我国艺术法的研究与教学是从艺术院校萌发推进,但处于边缘交叉地位,而在法律学科中并没有这一专业与方向划分,艺术法自身还面临着专业建设与归属定位的根本问题。
2、艺术院校课程教学设置缺乏科学。即使在艺术院校这个原生母体中,大部分艺术法教学研究还处于空白或刚刚起步阶段:教学内容体系有待研究建设,教学设置覆盖面较小,层级较低,缺乏系统,极大制约了实效。
三、艺术法体系的构建
依据杜博夫的观点,艺术法学要研究和解决的是艺术品在创造、发掘、生产、销售、流转、展览和收藏等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⑦其包括艺术创作中的知识产权,艺术作品传播中的艺术自由、信息传播管理,以及作品市场流通的展览、买卖、进出口、拍卖、鉴定、保险、税收、收藏等,是一个涉及艺术作品生产、传播和使用流转整条线索的法律系统。其意义在于规范艺术活动,保证艺术家的权益,繁荣文化艺术,促进交流与合作。
(一)就艺术法内容体系而言,包括艺术创作法律,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律,其中著作权是文化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艺术传播法律,其中民事制度是指著作邻接权,以及互联网环境下作品传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是指覆盖于每一个传播途径的管理办法,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艺术管理法律,主要是以宪法为根本原则,体现在艺术创作与艺术传播环节中具体规定;艺术保护法律,其中行政法律包括《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民事法律中的有形文化遗产涉及《物权法》,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立法难点有待突破。综上,艺术法是民事法律制度与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机体。其中民事法律制度关注文化活动版权目标,实现文化产业发展版权后盾;行政法律制度则关照文化的政治诉求。
(二)就艺术法课程设置而言,在高等艺术院校现有的课程设置结构中,以公共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起点开展《艺术法》教学体系建设,推进《艺术法》选修与必修课程设置,实现与专业教学的衔接与融合,进而在师资建设、协同创新基础上申报特色专业方向与硕士教育方向,必将成为艺术专业发展的新兴亮点。 ( 责任编辑:杨建)
注释:
①(英)Unwin·G.,Unwin·P.S. 著,陈生铮译.外国出版史M.北京:中国古籍出版
②李昌道.美国言论自由的法律尺度[J],政治与法律,2001,(2),第54页。
③④⑥⑦伦纳德·D·杜博夫(DuBoff,L.D.) ,克里斯蒂·O·金(King,K.O.)著,周林译.艺术法概要(ART LAW IN A NUTSHELL)(第四版) 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序。
⑤参见李雨峰著:《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版,第27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