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彼此尊重
2014-08-19
广场舞与时代病
在讨论“诈摔”这类新闻事件时,有一种说法叫“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意思是这些老人本来就坏。
这种说法显然有年龄歧视,带着年轻人的道德优越感。对此,我一直不服气。
不过,最近经历了几件事,使我的观点有所改变。
我参团到英国旅游,那个团有30多人,一路上在旅行车里高谈阔论、旁若无人的,就是几个年纪大些的人;团里中年人、青年人占多数,但他们每天总是静悄悄的,当然也不都是睡着了。
前两天去广州黄石东路一家开张不久的素食店吃自助餐,每客20元,主食和蔬菜、水果的品种很多。广告上“65岁以上老人半价”那一句给涂掉了,为什么?因为不少老人边吃边把粽子、水果之类往怀里揣的袋子里装,防不胜防,劝阻又伤情面。
这么看来,老人确实有他们这个年纪的人特殊的共性问题。吃自助餐也要“偷拿”,那是经历了饥荒年代的人,留下的饥荒后遗症。
至于高声讲话不顾及别人的感受,那也是他们所经历的时代给他们留下的后遗症——简称“时代病”。这种“时代病”是那么的顽固,与小偷小摸尚有耻感、只是个别行为不同,不仅不以为耻,反而觉得光明正大、理直气壮。
端午节前网上流传一段视频和一组图片,说的是武汉市汉阳区有一个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接到居民投诉,说小区门口广场上的集体舞噪声扰民(主要是高考临近,有考生家长希望不要影响孩子学习),便出面要求舞迷们暂歇或者另外选址,却遭到对方的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在广场上拉起了百余米长的铁丝网,但仅仅过了两天,舞迷们就剪断并挪走了铁丝网,再次“占领”了广场。
“广场舞”迷们为什么这么强悍?
这些人大都年纪在50岁以上,虽然生活在城镇里,但她们出生和成长的年代,整个中国仍是农业社会,或者说有强烈的农业社会生活习气。
农业时代、乡村社会,“交通基本靠走,治安基本靠狗,联络基本靠吼”,粗声大嗓门那是很自然的。
到了“文革”年代,到处是高音喇叭,家家有广播,动不动就有大分贝的乐声、歌声响起,或有“最新指示”、或通知要反复播送,管你是睡着了,还是生病了要静养。
根本就不考虑他人的情况、需要和感受,不重视个人的权利。而对个人私生活进行窥伺乃至进行道德与礼教干预,在乡土社会被认为是正常的。从政治管理的角度讲,集体主义一直被认为高于个人主义,“高音喇叭”所代表的政治权威高高在上,完全可以无视任何“小我”的利益。这种“集体”的旁若无人的傲慢,会不自觉地植于人心,转化为行为模式。
分清公域与私域,尊重个体的权利,这是现代城市生活的需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城市有噪声管理法规,规定施工队什么时候不能打桩,商店不能用高分贝喇叭在门前促销,汽车不准在城区鸣喇叭等等。
可是,跳广场舞的人们,为什么一定要用高分贝的音乐制造噪音扰人呢?除了不分公域与私域,还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倚仗吧?
事实上,城市管理的执法者,在这种情况下,接到“扰民”投诉,一般也是劝阻一下罢了,极少会像美国的警察那样把在公园里扭秧歌不听劝阻的华裔妇女铐走。
由大妈们的“广场舞”说到“时代病”(社会后遗症),可以归结为,中国尚处在由农业(乡土)社会、“政治(或礼教)挂帅”而无视个体权利的社会与“法不责众”的人情社会,向公域私域分明、尊重个体与他人权利、法治严明的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
我很乐意看到广场上、公园里有人跳集体舞,却也实在讨厌他们搞得我到公园里找不到一块清静的地方发呆。
(玉 洁摘自《南方都市报》2014年6月8日)
我们该如何相互对待
中国在发展中,要解决太多过去遗留下来的社会问题。其中有一个问题日益严峻:一些人,一些利益群体、心理群体在公共领域中扩张自己的“权利”和私欲,不断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边界,社会冲突不断。
广场舞大妈(大爷)噪音扰民事件就是如此。广场舞在中国,从一线城市到县城,甚至乡镇,都有极为庞大的拥趸。而因为休息的权利被干扰,一些受不了的住户频频与广场舞者发生冲突。住户忍无可忍之下的各类“反抗”行为层出不穷,诸如泼粪、放藏獒咬、打钢珠枪、用高音炮轰……仍都无济于事。人多势众的广场舞者总是振振有词,比如,被质疑吵到了早上休息的人时,她们反问:“为什么不早起?”
要陶醉在某种快乐中的人理解被其干扰的人的痛苦是相当困难的。一些网民把广场舞大妈视为中国不讲理的群体之一。而在刚刚过去的高考期间,她们和网民眼中的另一不讲理群体——高考考生家长——历史性地相遇。
全社会,尤其是政府,摆出了全力保障高考、为它让路的架势,使得高考考生家长在干涉他人的权利时似乎具有了某种正当性。在重庆,一个家长为了“不影响考生休息”,竟然逼停电梯,让同楼90多户居民徒步上楼。在南京,家长扮演起了交警的角色,在考点门口拦截过往的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不准市民通过,好像马路就是他们家的。
人类组成社会一起生活,必须有一个界定彼此权利义务、在公共领域该如何相处的约定。借用美国哲学家托马斯·斯坎伦一本书的书名,我们需要明白,“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当是明白在公共领域中,应该将对方当成一个平等的人、一个有尊严的人、一个有权利的人、一个会痛苦的人、一个作为目的而不是别人的手段的人来对待。
稍微了解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很多人都有一种阴暗的攻击性、强迫癖、代表癖、冷漠症,以及在心理上凌驾于别人之上的冲动。“众生平等”“以人为目的”的教养,从未进入这些人的心理结构。
毫无疑问,我们对他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尊重的义务,这是一种公共教养。无论愿不愿承认,缺乏公共教养的人并没有给“他人”的存在和权利留下一席之地。他们自私、霸道、冷漠,打着各种诸如“权利”“爱心”等看上去能够占据道德制高点的旗号,让自己的私欲无限扩张。反过来,一个人如果自私、霸道、冷漠,也必定缺乏公共教养。
当社会中的有些人不懂得该如何对待他人时,政府不可以不作为,因为公民权利需要政府的严格执法来保证。中国大妈在美国跳广场舞吵到别人,接到报警后警察绝不手软,说铐就铐,但在中国,有些执法者却总是预设了一部分人在法律上拥有特权或“豁免权”。这必然使本已混乱的社会认知更加混乱。
(纹 章摘自《南风窗》2014年第13期,黎 青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