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童癖:从病态到犯罪仅一步之遥
2014-08-18
在2013年的最后一天,北京网友“涓儿”在网上爆料,称发现一个交流“性侵小男孩经验”的微博圈子。其中,ID为“身边boy”的人发布了大量暗示照片,不少微博文字也十分露骨。网友们在表达愤怒的同时,倒吸一口冷气:原来我们身边藏着这样一群人。恋童癖者,是怎样一个群体,他们能和“性侵儿童”划等号吗?
扑朔迷离模棱两可的信息
恋童癖者不一定实施犯罪,可能只停留在心理病态阶段。在这起事件中,还无法断定恋童癖者的具体行为。在“身边boy”发布的微博内容中,有很多小男孩的照片,所附的文字也让人看不下去。这些孩子大多在10岁左右,图片中既有“身边boy”和孩子们的合影,也有孩子到他家里玩的情景。同时,有大量“我真想吃了他”等挑逗性语言。其中一张照片让很多微博网友愤怒——一个小男孩趴在床边表情痛苦,“身边boy”以小男孩的语气发微博称:“一点也不疼,但我还是哭了。”涉及到的小男孩有20多人。
“身边boy”所发微博,很难不让人产生怀疑。但是,这些信息全部都是模棱两可的,可以以此作为公安侦查的线索,但目前仅凭借照片和挑逗性语言本身,还不能认定存在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
实际上,类似这样的信息在互联网上非常多见。百度之前有一个著名的“缤纷童年吧”,这是一个百分百的恋童贴吧,目前该贴吧已经被封。但根据网页快照,还是能发现大量的图片,和“身边boy”发布的图片相似,也无法根据这些图片和所附挑逗性极强的文字,来判断这些恋童癖者到底对孩童做了什么。
“缤纷童年吧”中某一楼主所发帖子,也是让人产生类似看法,恋童癖不一定指向对儿童的性侵害,对儿童性侵的,也不一定是恋童癖者。
从病态到犯罪仅一步之遥
按照美国精神病协会的定义,恋童癖是对青春期前的孩子反复表现出性的兴趣,进行性幻想,有迫切的性要求,以及与孩子发生性行为。恋童癖不只是一种偏好,它是很明确的一种“性变态”(疾病),是“一种对儿童——通常为发育前或青春早期的男孩或女孩的病理性性偏好”。
值得注意的是,恋童癖者有的仅有恋童的冲动,并自觉压抑;有的从窥视、抚摸裸童的生殖器中获得满足;有的恋童癖者有类似性交行为。这是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仅仅停留在大脑内,无关“性侵害”的范畴;第二、三层次,有冲动,再把这种冲动付诸行动,才可能涉及猥亵、强奸等罪名。
反过来说,并不是所有对孩子下手的人都是恋童癖者,还有些人由于无法从正常途径满足性欲,便转而对懵懂的孩子下手,这与恋童癖是不一样的,这些人只是对成年异性的渴望无法得到满足,转而发泄在孩子身上。真正的恋童癖,是缺乏对成年异性或同性的兴趣的;此外,对恋童癖的判定,还需要参考被侵犯孩子的年龄,以及与侵犯者的年龄差距(在美国为年龄差10岁以上)。孩子们之间的性游戏,不属于恋童癖。
但是在无外力干涉下,恋童癖者从病态走向犯罪就很容易,而从病态到越过雷池,是从轻到重、逐步恶化的过程。
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中提到,恋童癖者的一般表现是:喜欢和孩子玩在一起,带他们看电影、逛公园、买东西给他们吃,获得孩子的信赖;在与孩子建立起友谊后,通常采用“友好”的方式进行身体接触,而身体接触是从触摸开始的;当触摸的目的不断得逞后,才发展到最后一步。
恋童癖者往往先和孩童建立一种信任关系,这种从病态到越过雷池,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国际精神治疗领域权威吉恩·阿贝尔认为,如果没有外力干预,有恋童倾向的人一生中会多次侵犯孩子,少则20多次,多则达200多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认为,恋童癖患者往往难以自控,如果疏于监控,非常有利于恋童癖者成为性侵惯犯。在这个过程中,偏爱对男孩性侵,又为隐蔽犯罪提供了条件。
据了解,在中国古代,恋童癖的说法是“娈童”,娈童是恋童癖加同性恋,因为恋童癖者绝大部分是男性,所以“娈童”就是指美少男。在明、清时期,有所谓“象姑院”,即强迫贫家少年充当“男妓”,供娈童者玩乐。古代文人中不少有这种偏好,张岱就称自己“好美婢娈童”,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里的娈童故事比比皆是。
缘何肆无忌惮的走上犯罪之路
1985年,一个罗马天主教父承认曾对33个男孩子性侵,后来又承认自己性骚扰了几十个其它男孩;在美国,天主教会从2002年起,不断卷入神职人员性虐待指控,在总数为1.1万起的案件中,八成受害者都是未成年男性。
我们熟知的恋童癖惯犯歌手红豆,2000年4月至2001年6月间,将北京某中学7名12岁至14岁的男性儿童,以玩游戏、钓鱼为名,引诱至其家中及宾馆客房内,对其进行猥亵行为;2012年,有媒体报道,一名国家物理奥赛名师在20多年间性侵多名男生,此事被曝光后,当事教师张大同被学校免职,却又被多家培训机构聘请为指导老师。2013年年底,当年被性侵的男生露面作证,揭露了名师性侵男生的细节:假借参加奥赛需要健康的身体为由,亲自对男生进行体检,要求多名男生脱掉裤子,进而实施猥亵和性侵。
这不是巧合,美国西尔斯大学法律心理学副教授凯瑟琳·拉莫斯兰德博士认为,恋童癖者更偏爱性侵男孩。根据2010年美国国家性健康调查(NSHS)显示,恋童癖者性侵案中受害男女比例为7比3。
有着30年治疗性侵犯受害者经验的美国注册婚姻家庭治疗师卡瑞尔·麦克布莱德博士认为,这种偏爱性侵男孩的选择,更加方便了恋童癖者肆无忌惮的犯罪之路,她认为有三个原因。
其一,在社会传统观念中,男孩不应该处于受害者的角色——“如果我是受害者,还是个男人吗?”因此,很少男性事后会主动寻求心理治疗,以免被人当成软蛋。
其二,当一个男孩被侵犯,性取向的问题就出现了。尽管今天的社会越来越包容同性恋,但依然有很多人对此感到厌恶和害怕。8至10岁的男孩常常会问:“如果我被一个男的侵犯,而我也是男的,这意味着我是同性恋吗?”十几岁的少年受害者更是选择沉默,害怕说出来后会被人当成同性恋。endprint
其三,男孩被人摸到生殖器区域后自然会产生勃起。他们看在眼里,甚至会产生快感,于是产生了极大的困惑:“我似乎很享受这个过程,是我的错吗?”由此而生的沉重负罪感让他们不敢声张。
这三种观念造成的隐忍,正如李玫瑾所言“非常有利于恋童癖者成为性侵惯犯”。
西方社会对恋童癖犯罪零容忍
2011年5月1日,基地组织头目本·拉丹在巴基斯坦被美国特种部队击毙,联邦调查局(FBI)随即在“十大通缉犯”名单中划掉了他的名字,取而代之的是时年30岁的前私立学校教师埃里克·贾斯丁·托特,一个涉嫌拍摄儿童色情照片的恋童癖者。
二战结束以来,美国联邦和各州针对性侵幼童的法律和法律修正案多达十个,但幼童性侵案件仍时有发生。鉴于此,2005年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了著名的《杰西卡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成年人对12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犯罪,量刑标准不得低于25年,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正是由于欧美这样的打击力度,毫不重视这类问题的东南亚,就成了“恋童癖者的天堂”。英国著名摇滚歌星加里·格利特和一帮恋童癖者跑到柬埔寨,他们制造的丑闻让整个西方世界都知道柬埔寨是“恋童癖者的天堂”,以至于当时在金边的红灯区斯维帕克可以公开买卖女童和男童,非政府组织对雏妓问题的突击检查总是被受贿的警察破坏。执法不严和对雏妓的现实需求,让柬埔寨吸引了大量来自西方的恋童癖者。
由于在欧美发达国家,公众和社会对儿童权益较为重视。儿童本身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家长懂得用法律保护子女,许多儿童色情狂不敢轻举妄动,往往漂洋过海,跑到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的东南亚国家作奸犯科。一旦东窗事发,便隐姓埋名,在欧美和东南亚以外的某地隐匿。
针对此,国际刑警组织和各国警方加大了联合打击力度。自本世纪初起,各国纷纷加强了打击恋童癖犯罪的合作。2001年,多次使用假护照潜入泰国进行恋童癖犯罪的美国著名钢琴家罗瑟在泰国被捕,其罪名包括和未成年人进行性行为、制作并传播色情图片、视频,以及在被捕保释后弃保潜逃。次年,美英两国警方联手发动打击恋童癖犯罪的大行动,据说仅在美国一地,就驱逐了英国籍恋童癖7000多人。2004年,北欧挪威、芬兰、瑞典、丹麦四国联手打击恋童癖犯罪,抓获数百人,起诉百余人。
呼吁积极改变滞后的法律现状
中国目前对恋童癖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尽管恋童癖在中国是个不容忽视的存在,但法律和社会显然滞后。对于恋童癖者性侵男童,我国法律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上面所举几个中国案例,最终都是以猥亵定罪。因为,我国刑法在男女幼童遭遇强奸时采用的法条不同,女童适用“强奸幼女罪”,而14岁以下男童适用的则是“猥亵儿童罪”这一罪名,且一旦超过14岁,就找不到对应的法条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这样的法律规定导致了明显的后果:以2012年原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军性侵男童案为例,尽管李军对3名男童实施了搂抱、口淫、鸡奸等手段,李军最后也只获刑4年。而如果李军针对的是幼女,则受刑罚会严重得多。
在传统思维中,因女性相对于男性较为弱势,更易导致性侵犯。但恋童癖者偏爱侵犯男童的行为,已经显示了法律的无力。当然,盲目地增加罪名并不是先进的立法方式,仅需要将刑法第236条中的妇女改为他人,幼女改为儿童,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落后不仅体现在法律上,也体现在学术研究和社会重视上,国内关于恋童癖者的数量、分布,没有数据可供查询,学术界都还没重视起这个问题,民间、政府的重视程度自然也不会高。
有鉴于此,在呼吁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并积极改变滞后的法律现状的同时,家长更应教育提高儿童本身自我保护意识、警惕防范恋童癖者以零花钱、新玩具引诱男童等常见手段,并通过网络联系来实施犯罪的罪恶行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