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的“河北规划”
2014-08-16王鹤霓谷文
王鹤霓 谷文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又是重大的发展工程。据统计,河北省共有各类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五大类)137.3万户。虽然起步较晚,但能在几年内做出这样的成效,实属不易。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在一个有力的、明确的、高等级的领导班子的带领下,财政做好“后勤”工作,拥有完整的督导绩效理念,是河北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能够顺利至今的重要原因。
明确组织政策
一个项目,或者说一件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一个执行力极强的领导班子。以河北省为例,省政府成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民政、农业、林业、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市、区)也建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从政策方面来说,几年来河北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十几个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文件,不断完善对棚改的资金保障、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依照现实情况,河北省政府对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县城扩容提质要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
不仅如此,河北省政府还自己给自己立下了一道“军令状”: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从时间和任务的比例来看,能下如此决心,实属难能可贵。
财政的“后勤工作”
众所周知,棚户区改造这一项目涉及到巨大的资金流。因此,如何更好地支持棚户区改造,是各级财政都在面临的难题。河北省财政为了给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好“后勤”,想出了一系列既“开源”又“节流”的方法。
一是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建设“5+1”筹资模式。“5”是指保障性住房的五个筹资渠道,即中央及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融资平台筹资。“1”是指市县政府落实兜底责任,市县财政除在公共预算中安排补助资金外,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还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出让土地的净收益余额,按规定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
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是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试点地区,可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四是支持企业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企业负责筹集改造资金,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五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权或中期飘雨筹集社会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除此之外,河北省财政还在落实税费减免上做出了客观的努力。市、县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标准的下线收费或给予减免。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及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的,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外,免缴土地出让收入。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将企业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由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费、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责尽则实
俗话说事不预则不立,而责不尽则不实。虽然拥有了明确的组织方式和政策制度,但不将责任落到实处,执行情况就必然大打折扣。基于此,河北省对于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了目标责任制管理。
河北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棚户区改造是其中的重要考核内容。各市也相应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县(市、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有省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调度和通报,每年年底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市、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地方,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
除了明确事权,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河北省财政也对其开展资金绩效评价。2013年财政部将包括河北省在内的五个省份纳入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试点。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和相关工作部署,河北省也全面启动了此项工作,并首先确定了石家庄、唐山、辛集、唐山丰南区四个试点地区。同时,省财政厅会同住建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试点管理办法》,今年在试点地区率先开展,今后几年逐步推开。
其中,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绩效评价,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实施重点评价:一是棚改目标任务的确定是否够科学合理;二是资金筹集是否足额到位,资金分配是科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高效;三是项目开工、竣工及分配入住的情况;四是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及地理区位等情况。
省级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中央、省级相关补助资金和下达省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的重要参考和分配因素,以此督促各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工程顺利推进。
几年来,河北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下联动、通力合作,推动了全省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尽管如此,棚户区改造工作依然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因此下一步,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进程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河北充分利用国家对棚改的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争取省国开行的贷款支持,为全省棚户区改造筹集更加充足的建设资金。
(本文作者王鹤霓供职于河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