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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民主法制思想中的实事求是精神

2014-08-16侯超

2014年16期
关键词:彭真实事求是

侯超

摘要:彭真同志是我党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国务活动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同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同志在领导、主持我国政法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他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立法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结合我国法制实践经验及时进行立、改、废。纵观彭真同志光辉的一生,研究其民主法治思想,我们可以发现:彭真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始终贯穿着实事求是的精神。

关键词:彭真;民主法制;实事求是

东汉史学家班固撰写的《汉书·河间献王传》最早記载了“实事求是”一词,讲的是西汉汉景帝第三子河间王刘献“河间献王德以孝景前二年立,修学好古,实事求是”①。 明朝王阳明在总结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行合一”的观点,倡导“实事求是”的学风。实事求是就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夸大,不缩小,正确地对待与处理问题。

毛泽东同志在1941年所作的《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中指出:“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否定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为实行改革开放奠定了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立法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服务于经济基础

彭真同志民主法制思想中实事求是的精神最根本地体现在他对我国立法工作的要求中,亿万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夺取政权、成立新中国之后,我国的立法工作百废待兴。从革命战争时期主要靠政策办事到人民民主政权建立以后主要靠法律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即需要有涉及国家政权、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完备的法律的制定。早在1954年的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彭真就提出“我们立法要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以马列主义为指针。②”

在我国,立法活动是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他们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彭真要求我们的“立法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并且以我们的社会实践来检验”③。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是我们立法的前提基础,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超前或者落后,一切不切合实际的法律的制定都是违背人民意志的无用功。同时,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产生于经济基础,又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推动经济发展、保护经济基础、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是好法,反之则是恶法。

关于立法,彭真不止一次地强调立法活动要立足我国实际,吸收国外立法的优秀成果,借鉴参考我国历史的有益经验,取其精华、去其槽粕、为我所用。 “立法工作立法时要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用的好经验,要解放思想,百家争鸣,但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就是唯物论”④。

法律的制定是集体智慧的成果,因此,彭真同志认为,制定重要法律,请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加,大家一起讨论,共同审议修改,不是简单的记述问题,而是解决立法中理论和实际紧密结合的问题,对做好立法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立法工作采取立法工作部门、实际工作部门和法律专家三结合的办法,做到集思广益,集中集体智慧。⑤在制定民法通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之前,彭真即提出要多找一些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既需要法学理论家,又需要企业方面的实际工作者。同时,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要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变化而及时地进行修改或废止。“随着形势的发展,情况的变化,经验的丰富,法律的有些规定不适用或者需要补充了,那就必须加以修改”⑥。

制定全国性法律的出发点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各地方立法更需要贯彻这一思想路线。因为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无论在经济发展还是在文化普及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别。所以,彭真同志认为:过去,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这是不能适应我们国家国土辽阔、各地区情况不同的需要的。而实际情况是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区域内的情况最为熟悉,所以适当放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和宪法、法律、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样既有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贯彻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又能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加速国家各方面的建设。

改革开放的大潮催生了许多新事物,而我们当时的法律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暴露了其滞后性的弊端,因此,彭真同志根据我们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缺乏完善的立法的实际情况,提出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并授权它可以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而这是从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可以积累经验,为制定法律做准备,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从86年开始,国务院陆续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初步解决了改革开放后部分领域内“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司法工作要坚持真理,有错必纠

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都是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对于司法权的行使,彭真坚持的核心思想仍旧是“实事求是”,即 “一个案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管哪方面来的意见,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用社会实践检验”。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司法工作者在不断积累工作经验的同时,仍避免不了出现错误的情形,彭真同志强调的是将消灭错误作为司法工作者的追求、奋斗的目标,将坚决纠正错案、错捕、错判作为出现错误后的弥补手段。同时要敢于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针对“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稳定性,保持判决的严肃性,做到‘官无悔判,从而杜绝改正错判的案子”的错误观点,彭真指出,这是违背人民意志的旧法观点,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不负责任的态度。司法工作中的错误只有及时地承认并改正了,才能提高法律的权威,推动法律的实施,提高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

司法工作中对人民产生影响最大的当属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虽然建国初期进行过规模空前的“两反”工作,但那仍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依法办事,因为刑事案件的实事求是既是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保护,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因此在实施改革开放以后的打击犯罪活动中,彭真依旧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也要实事求是,是多少就多少,是严重就是严重,不严重就是不严重,是短期就是短期,是长期就是长期,是复杂就是复杂,不复杂就是复杂。” 其中,彭真同志尤其强调公安工作中的要实事求是,其在公安局长会议上讲到:“正因为公安机关权很大,公安机关的同志千万要实实在在,千万要实事求是,有错误就赶快承认,赶快改正。至于对的,当然要坚持。”

司法工作的实事求是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首先是对旧法观点的批判,清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遗毒,肃清反动封建的旧法观点的影响;其次是司法机关要为群众利益着想,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此,他讲到:“政法工作不是一种只坐在屋子里办公事、搞文牍的工作,而是一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实际工作,要指导与密切联系群众,通过群众依靠群众来推进工作。⑦” 最后是政法工作作为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建国初期是为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服务,完成“三大改造”之后,要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改革开放以后则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普法工作的开展要尊重国情,尊重实际

法律制定出来以后需要贯彻执行,完成了“有法可依”的任务后,需要做到“有法必依”,将书面上的法律条文转化成群众生活的行为规范。而“把法律交给人民,让人民掌握法律”需要群众对法律的了解,这就需要我们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即普法工作。

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彭真认为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大事,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养是任重道远的工作。他坚持实事求是的观点,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认真分析了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大背景,他认为:“几千年不讲法制,現在要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那是不容易的。现在好多人是文盲、半文盲,法律那么多条条,怎么能记得住呢!⑧” 新中国建立之前几千年封建社会,没有依法办事的习惯。人民群众更多地是服从长官意志,没有依法办事的传统。这足以看出彭真同志关于普法工作的实事求是精神,即中国传统上即缺乏法治观念,“官本位”思想严重,缺乏“依法办事”的习惯,更多的是靠“人治”。我们进行普法工作时要根据这个现实采取适当的政策。因此从1986年开始,我国开始了“一五”普法规划,以各级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普及基本的法律内容,编写并出版了大量的法律常识读物;1991年到1996年年又进行了“二五”普法规划。伴随着基本法律常识的普及,彭真同志还建议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通过公布后,不急于施行,而是从第二年的1月1日正式施行,以便于有一个缓冲期,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大规模的讨论。根据彭真同志关于法制宣传工作的要求,我们开展普法工作需要稳扎稳打,杜绝急功近利,仅仅靠一两次全国性的普法工作是远远不够的。他强调“我国经济不发达,人民文化水平低,十亿人民都养成依照宪法、法律办事的习惯需要一个过程。必须充分自觉地意识到健全法制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所以,将法律交给人民,使人民真正掌握法律非一日之功。

四:法学研究要立足我国实际,服务于我国建设实践

对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与中外大多数法学家注重抽象理论的研究、从法制历史、古今中外进行比较研究的方式不同,彭真同志另辟蹊径,将法学理论的研究工作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将自己的法制思想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中。

彭真同志不仅在立法、司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追求实事求是的精神,在法学研究方面也践行着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他主张建设中国的法学事业、研究中国的法学理论,必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将法学理论应用于实践,并通过具体实践总结经验,发现得失,将检验的成果作为进一步进行法学研究的基础材料。

关于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彭真同志强调在坚持四项原则的基础上,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是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根本指针,当然马克思主义法学并不是教条,不是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空洞理论,它需要不断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地增加新内涵。只有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我国的发展实际相结合,不断更新,不断进步才能更好地指导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根据彭真法学研究应实事求是的观点,我们的工作应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无产阶级的法理、社会主义的法理着手,将上层建筑融入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断进行创新。“所以我们应当从社会物质生活制约性和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化中,去说明、解释和研究各种法律现象。” 法学理论的研究不仅要注重理论性,更要注重实用性,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切忌虚无缥缈,不切实际的理论研究,而应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重点放在研究实践中反映出的立法、司法问题上面,以充分的法学研究成果支持立法、司法工作的开展,建立严密的逻辑体系支持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与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所以,只有将法学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才能不断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

彭真同志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正如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所评价的那样:彭真同志长期领导、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和政法工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工作,对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政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卓越贡献。⑨他终生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这一伟大思想路线。其关于立法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我国建设实践来检验的、司法工作要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普法要根据我国法律文化比较落后,人民法律素质不高的现实出发制定适当政策、法学研究要立足我国实践,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思想都突显出其在致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实事求是精神。(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解

①[汉]班固:《汉书·河间献王传》

②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0页.

③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95页.

④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76页.

⑤王汉斌.彭真同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卓越贡献[J].中国法学,1997(6).

⑥朱力宇.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⑦彭真:《彭真文选》[M].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13页.

⑧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68页.

⑨王汉斌.彭真同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卓越贡献[J].中国法学,1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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