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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林农合作组织收入分析

2014-08-16张有峰宋维明

张有峰 宋维明

摘要: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虽然林农林地经营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但林地的分散化使得林业经营的规模效应下降。江西是林权改革的试点省份,共有94个示范性林农合作组织。依据从这些组织获得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的结果显示:林农合作组织的规模、林权改革制度和林农经营范围对合作组织的收入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政府应鼓励林农合作组织进行规模扩张,给予合作组织资金和财政上的支持,为多种合作组织模式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为合作组织向下游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林农合作组织;集体林权制度;组织收入

中图分类号:F326.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4-0051-04

为了充分调动农村群众进行林业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集体林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力,我国启动了以2003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标志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中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试行,主要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改革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收入和林业市场化进程有了显著改变,但是林地的分散化使得林业经营的规模效应下降。根据调查,林农是否加入合作组织主要取决于其从个体经营和合作经营中获利的大小。只有从合作经营中的获利大于个体经营的获利并达到其预期收益时,林农才会选择加入并保持积极性[1]。本论文将研究影响江西省林农合作组织收入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组织收入的,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林农合作组织收入,从而调动广大农民进行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林农合作组织的产生原因、合作形式、现状和问题、管理机制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研究方法大多属于规范研究和定性分析,实证研究较少,原因之一是目前获取资料的渠道很少。另外,对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影响很大的非经济变量难以找到统计量进行表征,如历史变迁、社会经济制度、政府干预、文化水平、法律法规等。对于个别变量,现实中也难以找到统计数据。还有些学者进行了案例研究,但是案例研究能否代表全部、个性研究能否有效上升为共性研究有待商榷。因此,目前缺乏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整体判断。

〖BT(4+1〗一、实证分析——江西示范性林农合作组织收入的影响因素分析

针对林权改革后出现的规模效应下降问题,江西省制定了鼓励发展林农合作组织的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农合作组织,这些示范性合作组织对当地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本研究的数据来自江西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示范社中的94个没有数据缺失的林农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来自江西20个县,总人〖HJ60x〗数为8.5万余人,约占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1.2%。当地大约45%的林农合作组织申报示范性合作组织,较大规模的合作组织占到50%以上[2]。

(一)模型变量及假设

笔者主要研究林农合作组织的规模、林权改革制度和经营范围对林农合作组织收入的影响。其中,Income为林农合作组织的收入,family为合作组织中的农户的数量,Asset为合作组织的资产规模;Area为合作组织经营林地面积。本研究用虚拟变量的形式对林业合作组织注册成立时间进行了区分,为分析林权改革制度对收入的影响,把合作组织的注册时间分为林权改革前、林权改革时期和林权改革后(见方程1~3)。为了防止出现多重共线性,在模型中以林权改革前成立的合作组织作为基本组,与其他时期成立的合作组织进行比较。

摘要: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虽然林农林地经营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但林地的分散化使得林业经营的规模效应下降。江西是林权改革的试点省份,共有94个示范性林农合作组织。依据从这些组织获得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的结果显示:林农合作组织的规模、林权改革制度和林农经营范围对合作组织的收入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政府应鼓励林农合作组织进行规模扩张,给予合作组织资金和财政上的支持,为多种合作组织模式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为合作组织向下游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林农合作组织;集体林权制度;组织收入

中图分类号:F326.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4-0051-04

为了充分调动农村群众进行林业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集体林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力,我国启动了以2003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标志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中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试行,主要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改革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收入和林业市场化进程有了显著改变,但是林地的分散化使得林业经营的规模效应下降。根据调查,林农是否加入合作组织主要取决于其从个体经营和合作经营中获利的大小。只有从合作经营中的获利大于个体经营的获利并达到其预期收益时,林农才会选择加入并保持积极性[1]。本论文将研究影响江西省林农合作组织收入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组织收入的,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林农合作组织收入,从而调动广大农民进行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林农合作组织的产生原因、合作形式、现状和问题、管理机制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研究方法大多属于规范研究和定性分析,实证研究较少,原因之一是目前获取资料的渠道很少。另外,对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影响很大的非经济变量难以找到统计量进行表征,如历史变迁、社会经济制度、政府干预、文化水平、法律法规等。对于个别变量,现实中也难以找到统计数据。还有些学者进行了案例研究,但是案例研究能否代表全部、个性研究能否有效上升为共性研究有待商榷。因此,目前缺乏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整体判断。

〖BT(4+1〗一、实证分析——江西示范性林农合作组织收入的影响因素分析

针对林权改革后出现的规模效应下降问题,江西省制定了鼓励发展林农合作组织的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农合作组织,这些示范性合作组织对当地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本研究的数据来自江西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示范社中的94个没有数据缺失的林农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来自江西20个县,总人〖HJ60x〗数为8.5万余人,约占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1.2%。当地大约45%的林农合作组织申报示范性合作组织,较大规模的合作组织占到50%以上[2]。

(一)模型变量及假设

笔者主要研究林农合作组织的规模、林权改革制度和经营范围对林农合作组织收入的影响。其中,Income为林农合作组织的收入,family为合作组织中的农户的数量,Asset为合作组织的资产规模;Area为合作组织经营林地面积。本研究用虚拟变量的形式对林业合作组织注册成立时间进行了区分,为分析林权改革制度对收入的影响,把合作组织的注册时间分为林权改革前、林权改革时期和林权改革后(见方程1~3)。为了防止出现多重共线性,在模型中以林权改革前成立的合作组织作为基本组,与其他时期成立的合作组织进行比较。

摘要: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虽然林农林地经营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但林地的分散化使得林业经营的规模效应下降。江西是林权改革的试点省份,共有94个示范性林农合作组织。依据从这些组织获得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的结果显示:林农合作组织的规模、林权改革制度和林农经营范围对合作组织的收入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政府应鼓励林农合作组织进行规模扩张,给予合作组织资金和财政上的支持,为多种合作组织模式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对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为合作组织向下游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林农合作组织;集体林权制度;组织收入

中图分类号:F326.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4-0051-04

为了充分调动农村群众进行林业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集体林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力,我国启动了以2003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标志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中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试行,主要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改革内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农收入和林业市场化进程有了显著改变,但是林地的分散化使得林业经营的规模效应下降。根据调查,林农是否加入合作组织主要取决于其从个体经营和合作经营中获利的大小。只有从合作经营中的获利大于个体经营的获利并达到其预期收益时,林农才会选择加入并保持积极性[1]。本论文将研究影响江西省林农合作组织收入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组织收入的,并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林农合作组织收入,从而调动广大农民进行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林农合作组织的产生原因、合作形式、现状和问题、管理机制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研究方法大多属于规范研究和定性分析,实证研究较少,原因之一是目前获取资料的渠道很少。另外,对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影响很大的非经济变量难以找到统计量进行表征,如历史变迁、社会经济制度、政府干预、文化水平、法律法规等。对于个别变量,现实中也难以找到统计数据。还有些学者进行了案例研究,但是案例研究能否代表全部、个性研究能否有效上升为共性研究有待商榷。因此,目前缺乏对于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整体判断。

〖BT(4+1〗一、实证分析——江西示范性林农合作组织收入的影响因素分析

针对林权改革后出现的规模效应下降问题,江西省制定了鼓励发展林农合作组织的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农合作组织,这些示范性合作组织对当地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本研究的数据来自江西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示范县示范社中的94个没有数据缺失的林农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来自江西20个县,总人〖HJ60x〗数为8.5万余人,约占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1.2%。当地大约45%的林农合作组织申报示范性合作组织,较大规模的合作组织占到50%以上[2]。

(一)模型变量及假设

笔者主要研究林农合作组织的规模、林权改革制度和经营范围对林农合作组织收入的影响。其中,Income为林农合作组织的收入,family为合作组织中的农户的数量,Asset为合作组织的资产规模;Area为合作组织经营林地面积。本研究用虚拟变量的形式对林业合作组织注册成立时间进行了区分,为分析林权改革制度对收入的影响,把合作组织的注册时间分为林权改革前、林权改革时期和林权改革后(见方程1~3)。为了防止出现多重共线性,在模型中以林权改革前成立的合作组织作为基本组,与其他时期成立的合作组织进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