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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法律手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2014-08-15□李

山西农经 2014年5期
关键词:股东会法定代表盖章

□李 榛

1 信贷法律手续存在的问题

1.1 信贷法律手续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1.1 信贷业务申请书使用不规范。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人加盖公章不清晰,法定代表人处非法定代表人签字,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权签字人未在相应的位置签字盖章;担保方式的填写或选择不完整,特别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或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未填写,影响质押担保法律效力。

1.1.2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股东(董事)签字盖章不全,股东(董事)未在股东(董事)签字处签字盖章,股东(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的,仅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而未在股东(董事)处签字;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外融资或担保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而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而提供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未设股东会而提供股东会决议,个人独资公司无股东会而提供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中就担保事项已有授权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超出授权范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对担保的情况填写不完整,如要求提供房产抵押的,未明确具体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建筑面积,价值等,列写详见《抵押物清单》的,《抵押物清单》未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1.3 合同、协议使用不规范,或内容填写不齐全、不准确或填写错误。如在某一信用社担保借款中,保证人为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保证人签字盖章处加盖企业公章,而为保证人的自然人签字签在担保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处,导致该担保合同错误认为该担保自然人为担保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最终会导致担保自然人免除担保责任,导致贷款担保落空。贷款合同要素填写错误,特别是在贷款利率方面,如某一贷款合同:信用社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错误填写为月息千分之 9.05% 。如此贷款利率的粗心填写,将会使信用社的贷款利息失去应有的保护。

1.1.4 主从合同之间无法律关系,合同编号错误,任意更改合同要素等。贷款合同通常包括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主从合同之间具有借款担保衔接一致的法律关系,主从合同必须对应一致。而在信贷业务合同签订中,发现一些信贷员在签订合同时不认真,主合同所指定的从合同没有对应关系,或从合同所依存的主合同不存在,或从合同所对应的主合同为其他主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编号错误或填写有误所致。从合同先于主合同签订,即从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前,主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后,存在法律逻辑错误,给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担保权实现埋下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2 信贷法律手续文本存在的问题

2.1 误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事项权限归属于股东会决议

如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本公司股东会授权xxx代表本公司办理上述信贷担保事宜并签署合同文件。

2.2 误将股东本人的征信查询授权委托手续归属于股东会决议

如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股东会成员授权贵社在办理授信申请人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及贷后管理等业务时在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并使用本公司及股东的信贷、担保及其他信息。

2.3 在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中误将抵押人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表述为“房产所有权抵押”

如某一信用社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中:经我公司股东会决议研究,同意以“房产所有权抵押”给贵社。

2.4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中未明确担保公司保证金质押的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中未明确保证金质押的情况,联保贷款(票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中未明确保证金质押的情况。

3 提供信贷资料存在的部分典型问题

3.1 信贷用途与经营范围不符

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信贷用途超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或属于特种行业的,未提供特种行业的相关许可手续等。

3.2 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与征信查询记录、工商查询信息记载的股东不一致

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公司股东变更或股权变更未提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未提供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协议(多次转让的,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须连续)。

3.3 贷款用途的相关合同手续存在法律瑕疵

主要表现为合同未明确具体的标的和金额,合同未生效或合同已过履行期间,签订的合同不真实,合同的交易金额小于申请的信贷金额等。

4 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4.1 规范填写信贷业务申请书

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人加盖公章应清晰,法定代表人处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授权委托书(须面签)和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权签字人应在相应的位置签字盖章。担保方式的填写或选择应完整,特别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或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必须正确填写。

4.2 提供有效的有权决议

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董事)签字盖章齐全,股东(董事)应在股东(董事)签字处签字盖章,股东(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的,除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外,还应在股东(董事)处签字。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外融资或担保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的应提供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未设股东会的,按公司章程要求提供相应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须设董事会),个人独资公司提供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中就担保事项已有授权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得超出授权范围,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对担保的情况填写应完整,如要求提供房产抵押的,应明确具体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建筑面积,价值等,列写详见《抵押物清单》的,《抵押物清单》应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4.3 使用正确的信贷法律手续文本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开展规范年活动中,应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规定,对所有的信贷合同文本及信贷法律手续文本进行修订,并要求分支机构须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信贷法律手续文本的要求正确使用,防范信贷法律风险。

4.4 从严要求信贷人员收集的客户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贷款担保、还款来源保障等相关手续资料必须符合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特别是公司章程应经有权股东签字盖章,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与征信查询记录、工商查询信息记载的股东应一致;公司股东变更或股权变更应提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应提供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协议(多次转让的,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须连续)等。贷款用途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且已生效,合同应明确具体的标的和金额,合同应在履行期间,签订的合同真实,合同的交易金额大于申请的信贷金额等。

4.5 严格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质应当是首要的。否则,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或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和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签订贷款合同主体的其他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合伙企业、联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对自然人合同签订主体资格的审查:自然人作为借款人和担保的借款,首先要审核其身份证件、户口簿。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以便借款发生风险时,防止借款人或担保人编造借口贷款资料系他人伪造,逃废我社债务。对法人签订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核是否有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对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查询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审核其是否有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证照,并要求其提供相应证照。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是否相一致。对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审查:主要审核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情况,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的负责人、投资人及其身份证件是否相一致。对借款人、担保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借款业务审查:主要审核是否有符合银行要求的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授权时间、代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在审查时,经办行信贷审查部门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4.6 合同要素的填写及签字盖章必须规范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规范信贷合同文本的管理和使用,在合同填写中应注意:统一设计合同编号规则,避免编号重复或混乱,确保借款合同和担保凭证、展期协议和借款合同之间的对应;合同各方当事人必须使用法定称谓,不得使用简称、绰号和化名等;合同内容填写必须严谨、周密,当事人协商后作出选择和填充,凡是未选择和填充的空白栏都应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避免产生歧义;合同签订需要补充条款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主合同的签订时间应早于或等于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后要经当事人双方加盖骑缝章。经办行在贷款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应当注意的是:在担保合同中既有自然人,又有企业法人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在担保人相应的位置签字盖章,防止自然人担保在法人担保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处签字,导致自然人担保落空,给经办行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隐患。

(来源:北京农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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