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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探析

2014-08-15汤金升王学良

山西农经 2014年5期
关键词:抵押金融机构贷款

□汤金升 王学良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载体。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型农业发展的重点政策导向。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融资的局限与困境

1.1 市场准入缺乏标准

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标准,基层工商管理部门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规模、发展方面认识不一致,对其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营业场所、经营方式等缺乏统一的注册登记标准。造成注册登记多,后续市场监管不力,数量呈现出膨胀式增长态势。

1.2 经营管理不规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管理松散,抗风险能力较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家庭式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现代化管理体制。

1.3 生产经营规模偏小

调查显示,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注册数量众多,但是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群体,农业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偏少。根据土地报酬递减规律,经营面积的有限性会制约资金、技术的扩大投入,进而影响规模经营水平的提高,抑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资本市场组织生产经营的能力,导致其难以形成规模经营效益最大化,也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1.4 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资产

担保难、抵押和质押物品缺乏仍是当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乃至农村地区经济实体融资的最大障碍。

2 政策建议

2.1 各级政府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和市场准入机制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经营管理,从规范章程和制度、股金设置、工商登记、组织和内部管理机构、成员管理、民主决策、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等方面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机制,明晰产权,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如出台家庭农场、农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注销等相关制度规定,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注册登记等,推动其成为独立的、稳定的承贷主体。

2.2 人民银行要引导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配置

各级人民银行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合理调节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增强金融机构的资金调拨、分配能力,引导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一是继续实施支农再贷款优惠政策,根据全国各农业生产区域、经济区域的农业生产规律和资金需求,合理分配支农再贷款在各区域的空间分布与时间均衡,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的供应力度,为农村信用社有效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提供条件。二是继续实施有差别的准备金率动态调整政策,把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的监督考核作为实施有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达到考核标准的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释放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增强其支农资金实力。

2.3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在经营理念、支持对象、营销手段、个性化需求等方面进行差异化服务创新,重点开展在生产、科研、加工、储存、运输、营销市场等农业融资链上金融产品的创新,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贷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及用途方面的需求。今年国务院出台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意见》,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各地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各银行金融机构要推出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创新性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2.4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有效扩大有效抵(质)押品范围

各金融机构应在《担保法》、 《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担保方式创新,突破传统担保方式限制,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一是扩大不动产抵押品范围。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根据农村地区拥有的可支配特权现状,只要农村土地属于产权清晰、用途合规、有效足额、可办理登记的情况,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耕地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押品,充分发掘农村不动产资源的抵押担保作用。二是扩大动产抵押品范围。针对农村地区的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等生产特点,创新性把农机具、生产设备、仓储、活体畜禽、农产品等列入抵押范围,推行仓储抵押贷款、仓单+联保协会+信贷、农机具抵押贷款、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同时要规范农机、农具的生产设备交易市场,提高金融机构处置动产抵押品的能力。三是扩大质押品范围。创新性地把应收账款、股权、农业订单、产品提货单、仓单、结算单、商标专用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农业科技产品专利权等权利和物权凭证列入质押品范围,多角度、多渠道地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难矛盾。

2.5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市场+政策+优惠”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得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其他变相提高融资的条件,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在贷款期限设置方面,要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周期规律,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理地设置贷款期限,必要时要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成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型农业发展的重点政策导向:各级政府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和市场准入机制;人民银行要引导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配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有效扩大有效抵(质)押品范围,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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