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2014-08-15孙健
孙 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71)
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是检察机关保持独立地位、客观负责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益于执法公正,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有利于权利自由平等的实现。只有独立性获得保证,检察机关才能严格依法办案,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才能推动对各种犯罪的打击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新局面。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执法理念方面,法治观念淡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求我们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然而,我国传统观念是重权力、轻权利,在以前长期的实践中,对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刑事司法的基本职能,大多首选打击犯罪的实现,从而忽视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观念在一些司法人员思想中根深蒂固,办案中没有坚守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和程序公正原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在案件证据收集不确实、不充分,证据存在疑点,甚至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下,没有严格把关,从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甚至导致冤假错案。从已发现的冤假错案来看,无一例外地存在着突破法律规定、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
(二)在执法机制方面,操作规范的缺失问题依然存在
1.民主集中制与检察管理理性相冲突。在我国的检察管理体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在于检察管理行政化,即出现一种科层式的现行管理体制,这既包括行政化职能与业务管理职能彼此不分,合二为一,也包括业务管理的行政化等。究其原因,一是权力本身设置是上下一体,下级服从上级,因此,与之相对应的自然具有管理的行政性;二是上下级的业务领导与监督关系必然产生上下级职能交叉和上下级的依附关系,出现行政化是必然的;三是权力结构本身具有多重属性,一些职能,比如监督权,本身就容易异化为行政属性,再加上侦查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自然需要某些行政领导手段和方法。综上,检察行政化是难以避免的,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民主集中制原则与检察理性不完全吻合,甚至不少地方存在悖论所致。但是,不合理的行政化依然是阻碍检察权独立的原因。
2.检察机制内在独立规范的缺失——权力无限大与无限小的冲突。中国检察独立的缺失是内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在独立规范的缺失影响、侵蚀了外在独立环境和条件的成就。学术界和实务界与社会群体对检察权和检察独立的认识相悖,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国的检察权既可无限大,也可无限小,检察官虽不独立,但有时有着西方完全独立无法比拟的权力,有时遇到干预时,其权力又无限小,甚至成了政治和社会的工具。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权力自身缺乏自治能力和防止腐败的能力,最终导致抵御外部侵蚀能力的丧失,既给外界干涉留下了张力和空间,也给权力自身腐败留下了张力和空间,其中,缺乏相应的内部独立机制和操作规范是其直接原因: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启动缺乏必要的规制,尤其是民主制约。二是权力运行缺乏制约,尤其是权力主体行为问责制的缺失,导致有权无责,权力主体行为任性,缺乏必要的规制,导致权力异化。三是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权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缺乏必要的分离和程序规制,导致内部相互干涉,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徇私枉法。四是缺少职能分类独立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制约机制,尤其在职能上不加区分地强调一体独立,混淆了不同权能独立的内在要求,其结果是独立程度要求不同的权能之间相互交叉、错位,无法实现其应有的独立性。
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一)着力培育检察权独立的理念和信仰,为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实现构建起扎实的精神基础
检察权独立行使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精神独立和全社会的一种法律信仰,制度的构建实施确保这种精神和信仰的实现。因此,要真正实现检察权独立首要在于检察权独立精神要素的养成。首先,培育全社会尤其是执政党及其党员领导干部尊重司法独立、尊重检察权独立的理念和意识。其次,要着力培育检察机关尤其是检察官的自我独立意识,要注意加强对检察官忠于法律、忠诚公平和正义等独立意识的教育,培育其对法律和正义的坚实信仰。
(二)完善内部权力独立运行规则
按照权力属性的特殊性,有差别地科学设定权力独立行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等相关制度。比如关于公诉权的独立主体、范围和方式、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科学规范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关系,比如检察长职务收取、职务转移权,检察官的意志自由表达权等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科学规范检察委员会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防止以集体意志不适当地否定检察官正确意志等。
(三)完善检察官职务保障制度,建设职业化、精英化检察官队伍
1.完善检察官职务保障机制要真正实现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完善检察官的职务保障机制,使得检察人员不至于因为依法办案、抵制法外干预而受到打击报复,也不至于因为生活拮据而易为非法利益所驱动。因此,应解决好《检察官法》对检察人员职务保障方面的执行问题,以良好的待遇制度使检察官形成职业的优越感、荣誉感,吸引优秀法律人才走向检察职业,同时还应采取措施保障检察官任职后履行职务的稳定性,将检察官的惩戒、辞退等条件和程序予以细化和合理化,并规定有效的救济程序,明确检察官一经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应一直任职到退休,任何机关和任何人非依法定条件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降低、撤换其职务或做出不利于他的变动。
2.建设职业化、精英化检察官队伍。“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检察独立要以一个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官队伍为依托,这既是处理和应对各种复杂关系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检察独立和履行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完善检察官选任机制,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和《检察官法》的修正,确立了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对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检察官培训要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改革检察官的管理机制,目前,我国检察队伍非常庞大,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加大司法的成本,不利于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和办案效率,也不利于检察官经济待遇和生活条件的提高,改革管理机制要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重塑检察官理念,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检察官应该把理念的形成作为自身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仅仅局限于学历和技能的提高,这种理念是社会公共理念、个人伦理道德、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并要逐渐培养自身理念的彻底性,即形成对法治和正义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