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会议的制度构架
2014-08-15郝利凡
郝利凡,李 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25)
主任检察官会议制度是与主任检察官改革相配套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的重要制度。主任检察官会议制度对主任检察官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智力支持,在充分尊重主任检察官的自主性、独立性的前提下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证。
一、主任检察官会议制度的职能定位
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后,大量的案件交由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组织办理和决定,此时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主任检察官可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本部门的主任检察官会议进行评议,最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倾向性意见。会议形成的意见供主任检察官参考。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与法院合议庭制度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在法院合议庭制度下,合议庭意见就是最终的决定性意见,而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不具有最终决定性的效力,其意见仅供主任检察官参考,最终由承办案件的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并独立承担责任。作出此种安排的原因在于充分考虑了检察工作阶段性和非终局性的特点,充分保证主任检察官的独立性。主任检察官会议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于个案的具体评议和为检察长(检委会)提供专业决策参考两方面:
(一)主任检察官会议对于疑难复杂个案的具体评议
在主任检察官制度下,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提交主任检察官会议,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就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评议,最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案件形成倾向性意见,供主任检察官参考。有一部分疑难复杂案件,虽经主任检察官会议讨论仍然没有解决的,需要提交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此时,主任检察官会议的意见亦可以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提供专业性的参考意见。
(二)主任检察官会议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提供专业的决策参考意见
主任检察官会议是由在专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资深检察官组成,会议形成的意见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根据检察委员会的需要,主任检察官会议可以定期对类型化、专门化案件进行研究,总结梳理办案经验规律,为检察委员会最终形成类案指导意见提供参考,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特定事项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设置主任检察官会议的内在机理及功能
(一)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公平正义
与其他司法工作者一样,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是以正确认定事实、客观适用法律为基础和前提的。我国历来主张司法裁判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上,检察官处理个案的过程是在收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事后重现、事后判断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检察官在认定事实中必然包括客观的、合理的成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意志性”、“创造性”。检察官会议在各主任检察官共同认定事实、进行评议的情况下,各个检察官认定事实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互相重叠、补充,所包含的主观成分会互相碰撞、抵消,最终的结果是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和真实性,从而能够保证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减少错误裁决的发生。
在认定事实基础上的法律适用同样存在主观性和创造性,不同检察官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个人经历等各种因素都会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说明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主任检察官会议进行案件讨论时,各个主任检察官将在事实基础上对法律选择、法律适用的过程分别公开、演示、讨论,最终形成大多数人的倾向性意见,尽管不能完全排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主观偏见,维护司法公正。
(二)制约权力滥用
主任检察官是通过层层遴选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他们拥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强烈的社会正义感,全面的综合素质,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做司法公正、人民利益的“守护者”是众望所归。然而,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在赋予主任检察官独立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从制度层面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管理。相对于检察机关内部专门监督部门、上级领导的监督,主任检察官会议的监督是一种软性监督,主任检察官会议意见虽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却可以为监管部门、领导决策提供专业性参考意见,因此,对主任检察官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应进行监督管理。
(三)提高检察权运行效率
检察权的运行是一个整体,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如果将检察机关比作一台大功率的机器,那么主任检察官会议的作用就相当于润滑剂,减少机器各个零部件之间的摩擦,保证整台机器运转顺畅,有效提高检察权的运行效率。一方面,对于疑难个案,主任检察官会议的讨论、评议意见可以为主任检察官作出最终决定提供专业化参考意见,增加其内心确认,大量减少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数量;另一方面,主任检察官会议对类型化案件的讨论研究成果,可以作为检察委员会提出类案指导意见的参考,并且为其决策提供参考,从而大幅度提高整个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主任检察官会议的制度构想
(一)主任检察官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主任检察官会议制度的设计应当是建立在尊重承办主任检察官独立审查的基础上,在重大疑难个案咨询和类案规范上发挥集体智慧,给予疑难个案建议和综合类案指导。以业内专家组的形式,由实际在一线办案的主任检察官对实际案件给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可以有效地避免“外行指导内行”,可以有效地帮助承办主任检察官优质高效地工作,可以有效地降低因主任检察官个人的主观判断而带来的认识偏差,从而保证案件质量。
主任检察官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在有一定社会阅历、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都较强的、各部门已经任命为主任检察官的人员中择优选择。取得主任检察官资格的检察官并不必然成为主任检察官会议的组成人员。主任检察官在被免去主任检察官任命后,参会资格自动取消。以部门专业会或专业方向划分的主任检察官会议的召开,应当由当选主任检察官会议组成人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参会,才能召开,以保证会议的广泛性和权威性。为保证主任检察官会议的专业性,提高议事水平和效率,可以按照部门将主任检察官会议分成不同的部门专业会,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本部门主任检察官会议召集人并主持会议。但也可以按照专业方向不同,分为刑事专业会议和民事行政专业会议,选择参会部门负责人轮值或固定一人作为专业会议召集人的方式,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主任检察官会议的程序
1.启动程序。主任检察官会议的召开,可由三种方式启动:一是对主任检察官享有独立决定权的一般案件,如承办检察官认为案件属疑难案件,可以向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会议召集人)申请,提交主任检察官会议讨论。二是对于上级交办、督办及专案等重大案件的办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主任检察官会议讨论。三是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会议召集人)可以对在类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类型化案件的讨论研究成果提请主任检察官会议审议并形成规范建议。决策学基本理论认为,决策时间与决策权的分配与决策方式直接关联,决策层次越少,决策方式越简单,则决策时间越短。为兼顾案件处理的公正与效率,必须明确主任检察官会议审议的个案范围是在审查办理中确实存在争议、难以认定的重大疑难案件。为避免主任检察官会议沦为检察官的“办案助手”,提高审议效率,提交主任检察官会议评议的个案数量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坚持比例原则,由会议召集人对提请上会讨论的案件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上会讨论。通过审查,将上会案件数量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
2.审议程序。主任检察官会议讨论案件,提请的承办检察官必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形成书面资料,供参会的主任检察官参阅,从而使参会的主任检察官可以对相关案件事实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做到“有理有据”。主任检察官会议审议应充分发挥民主,根据禁止弃权原则和发言顺序原则开展审议。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提高评议结论的准确性,在主任检察官会议上进行案件评议时,可以先由案件承办检察官汇报案件并提出审议要点,之后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主任检察官按照一定顺序发言或开展讨论,可引入辩论机制。在讨论完成后,进行表决时,参会的每位检察官均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禁止评议人员放弃发表意见。每位参会检察官均享有同等地位的一票,实现平等的交流,互摆道理,以理服人,有利于更好发扬民主,消除分歧,增进共识,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主任检察官会议应当保留讨论记录,记录讨论和表决情况,在会议结束时由参会检察官和会议主持人一起签字确认并保留记录。
3.执行程序。充分考虑到检察工作阶段性和非终局性的特点,为充分保证主任检察官的独立性,去行政化,减少决策层级设计,主任检察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不具有最终决定效力,仅供承办主任检察官参考,最终由承办案件的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并独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