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4-08-15晋政办发201445号
晋政办发〔2014〕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水库及其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一)水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防洪抗旱、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现有各类水库790座,水库保护范围内的人口超过全省人口一半以上,水库工程年供水量占到全省供水总量近50%。但和全国一样,我省水库大多建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前期,普遍存在着建设先天不足、后期管理不善、超期运行、淤积严重等突出问题,不仅影响水库效益的充分发挥,甚至导致垮坝失事,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近年来国家实施了大规模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省水库工程管理设施和安全状况有了很大改善,抗御洪水的能力大幅提升。但在已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中,由于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不少存在甩项与遗留尾工问题;部分小型水库未设置管理机构或专门管护人员;现有水库管理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市、县管理的水库维修养护经费普遍不落实;同时一些应报废和降等的水库仍在服役。水库安全的风险依然存在。
水库工程是我省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失事就会给下游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灾难。全省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对水库安全问题和风险保持清醒的认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如履薄冰、毫不懈怠的态度,认真抓好水库及其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根据《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管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管理的水库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为大梁水库的责任主体。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天桥水电站大坝的责任主体。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管理运行中的重要问题,亲自检查督促水库安全工作。汛期,水库安全管理与流域的防汛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属地和隶属相结合的原则组建水库防汛指挥部,由属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牵头调度指挥,对水库安全及流域防洪安全负总责。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或确定所辖水库的管理机构,并负责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和调度运行工作,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督促制订和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环保、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对全省水库安全实施监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水库安全实施监督。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水库建设维护、安全运行、水源利用和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督促水库管理单位落实水库管理制度、对所辖水库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机构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六)水库管理机构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水库年检与工程维修养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并依据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设有管理机构的水库,该管理机构法人代表为所辖水库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无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相关机构承担管理职能,其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水库第一安全责任人;暂无法确定管理机构的水库,由有管辖权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打捆管理,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会同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所辖水库的安全责任人。
(七)各级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要根据管辖权限,将水库安全责任人在本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全省大中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由省水利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并在《山西日报》等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加强水库工程运行调度管理
(八)水库大坝的运行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水库调度按照“兴利服从防洪、电调服从水调、汛期与非汛期并重”的原则进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科学制订或修订水库调度运行规程,并履行审批手续。水库运行应严格执行批复的水库运行调度计划,坚决禁止超限蓄水和违规蓄水。
(九)汛期水库防汛调度权限按照水库防洪影响范围确定,即防洪影响范围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库,由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调度;防洪影响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但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水库,由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调度;防洪影响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区域但不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库,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调度。省管五大河流干流河道上的水库在出现全流域洪水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可直接进行调度,并指导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支流上的水库实施流域水库联合调度。
(十)水库运行调度计划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汛期水库运行调度计划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非汛期水库运行调度计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复,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十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对超标准洪水、工程隐患、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溃坝、水质污染、战争或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调度方案和调度方式,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落实。
四、严格规范水库安全管理
(十二)全面实施水库等蓄水工程登记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督促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淤地坝、河流上的拦蓄水闸,以及库容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塘坝和企业自建蓄水池进行登记,并建立技术档案。
(十三)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条例》和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划定辖区内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尚未确权划界的应在2015年年底之前完成确权划界工作。
(十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全面实施水库年检制度,依据《山西省水库大坝年度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对水库进行年度大检查,由水库管理单位在每年10月至12月实施,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年检结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五)依据年检结果,水库管理单位应制订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于次年2月至5月对水库进行全面维修养护。并分别按空库运行、降低水位运行、正常运行三种方式确定当年水库运行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实施。
(十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水库管理单位扎实做好维修养护工作。维修养护(含大修)经费主要使用依规征收的水费。水费构成中应计入维修养护和大修理费用、水库管理人员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税。农业水价不计提折旧;工业及生活用水实行全成本收费,应计入折旧与利润。
(十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库安全工作,对水费收入不能满足维修养护的水库工程,尤其是具有防洪功能的公益性水库,要优先安排资金予以重点保障;企业自建(含万家寨引黄、电力等部门)的水库及蓄水工程由企业补足。
五、彻底消除水库工程安全隐患
(十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按隶属关系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筹措资金、组织实施。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按期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进行验收的,不得投入蓄水运行。
(十九)对功能萎缩、病险严重、安全风险过大或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和《水库大坝降等报废标准》及时实施降等或报废处理。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依照《山西省水库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全面开展水库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完善水库管理设施,不断提高水库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六、加大水库安全保护力度
(二十一)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煤、采石、采矿。禁止在库区内围垦、采煤、开矿、修坟等其他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大中型、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坝顶不得兼作公路。确需兼作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十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所管辖水库的供水管理,不得随意变更供水对象,确保水库立项批复的供水对象用水权益。确需变更的,须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要确保发挥水库工程原批复的各项功能,不得将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改为他用,不得用工程立项批复之外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二十三)饮用水水源水库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中:小型水库或供水对象在万人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立标识标牌;中型水库或供水对象在万人以上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立标识标牌。
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渔业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渔业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水源地水库库区及两侧临水公路,水库管理单位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设立标志,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特殊情况必须通行的,公安交管部门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方可通过。
七、切实提高水库管理队伍素质
(二十四)各级水库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明确岗位要求,不得超编进人。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编制人数的二分之一,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二十五)水库管理机构新进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资格条件和进人程序。
各水库管理单位水利专业人员配备未达规定比例的,公开招聘时要优先聘用水利专业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招聘总人数的80%。
(二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建或配备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班子时,须配备不少于50%的水利专业干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水利专业技术职称。
(二十七)水库及蓄水工程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院校或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从业资格证,无从业资格证的不得上岗。对具有水利专业学历并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从业人员,经考核认可后,可授予从业资格证。
八、实施水库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八)水库大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水库安全管理实行事前问责。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情形视同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因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随意变更设计方案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水库主体工程出现隐患和病险的。
拒不执行《山西省水库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拒不编制与执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调度规程及调度计划、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或度汛方案;拒不按规定对水库进行年检的。
对批复实施的除险加固工程重视不够,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水库大坝主体建筑物除险加固内容出现抛项、甩项,病险问题未得到根治的。
(三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整改,以确保我省水库等蓄水工程的运行安全。对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三十一)拦河水闸、蓄水的淤地坝以及无流域面积的蓄水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