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扩大省级事业单位科研成果处置收益权
2014-08-15
杭州化工 2014年2期
5月9日,在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根据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强在《关于报送我省高校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情况调研报告的函》上的批示精神,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资产〔2014〕20号),实现了在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处置权限上的四大突破。
一是将科研成果处置权全权下放给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对外投资”,明确了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
二是以备案制简化科研成果处置程序。“科技成果转让、投资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简化了原先规定的国资监管部门审批、教育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备案等多道审批程序,降低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时间周期和成本。
三是扩大了科技成果定价交易渠道。“对转让科技成果或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确定无法通过评估确定科技成果市场价值的,允许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格”,破解了科技成果定价难问题。
四是加大对发明人的激励力度。“省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及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约定奖励的方式和数额,明确相应的责权利”,“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不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明确了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受益分配权,提高了对科研、转化人员的激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