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系列讲座第一讲 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概念
2014-08-15周学良
周学良
(杭州杭氧化医工程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53)
笔者多年来在省、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安全生产培训中心举办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班进行授课。参加这些培训班的学员主要是企业法人、安管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而许多在第一线的作业人员往往没有参加,而一旦发生事故,最容易造成直接危害的就是这些人。为使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笔者将过去的讲课内容整理出来,编成此文,以与正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管理、经营等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交流。
本文是笔者这些年来实际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在表达方式和形式上作了一些新的尝试和探索,想以此抛砖引玉,聆听各位同仁的指教。
1 化学品
1.1 化学品定义
凡属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的物质统称为化学品。
但在社会上还流传一个版本,它对化学品的定义是:凡属化学元素、化合物或混合物的物质统称化学品。这两个版本的区别在于化学单质和化学元素上。笔者认为,采用化学单质的表述更为合理些。譬如在元素周期表中的氢,它是氢元素,但不是单质氢,因为单质氢应是氢的分子。
下面举一些具体的例子。
化学单质,如硫磺、铁、铝等;化合物,如硫酸、烧碱,水等;混合物,如汽油、煤油、空气等。
按定义,这些化学单质、化合物、混合物都是化学品。
1.2 化学品的危险性
通过以上所举的化学品例子,从它们的理化危险性、对人的健康危险性以及对环境的危险性来分析,我们发现,有的化学品是有危险性的,有的化学品却并无危险性。如上述化学品中的硫磺、硫酸、烧碱、汽油、煤油分别具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性,而铁、铝、水、空气却没有危险性,我们日常生活中用铁锅炒菜,用铝茶壶烧水,并没有见到对人有什么危害,又如水、空气更是人们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化学品,对人并无危害。
据有关资料报导,现在社会上流通的化学品大约有40000种之多,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仅为3800余种。因为本讲座只讲危险化学品的内容,对大量的非危险化学品内容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2 危险化学品
如在化学品三个字前面加一定语 “危险”,即成为“危险化学品”。
2.1 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在该定义中,最核心的内容是: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五个性质。
现在社会上流传的危险化学品定义还有多个版本,有的还出现在政府的规章和国家标准中,我们选择其中比较典型的政府规章和国家标准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来加以分析。
2.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在第三条中写道:“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这里出现的五个性质是: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它与前面2.1定义相同的是三个:毒害、腐蚀、爆炸,不同的是两个:燃烧、助燃。缺一个放射性。
2.1.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GB18218-2009,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国标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这里出现的四个性质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其中与前面2.1定义相符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毒害),缺两个,腐蚀、放射性。
2.1.3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由国家安监总局等几个部门联合颁发)
这是目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认定是否为危化品的主要依据。即,凡是列入该名录的化学品就是危险化学品,未列入该名录的一般就不作为危险化学品。这种解释,操作性很强,判断是否为危化品很明确,但按此名录判断,2002年以后开发的新的化学品中,就没有危险化学品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这也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不足之处。
其实,社会上还有一些其他危险化学品定义的不同版本,这里仅就上述四个版本来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的危险化学品定义应推荐采用2.1条版本,而其他三个版本都属于狭义的危险化学品定义。譬如,国务院令第591号,在定义危险化学品之前它用了一个前置条件,即:“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这就意味着,它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定义只适用于国务院令第591号。因该令中明确本条例不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管,既然这样,它当然没有必要再把放射性列入定义中了。同样,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GB18218-2009)国家标准中,根本未将腐蚀品和放射性物质作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对象,所以在定义危险化学品时也就没有必要将腐蚀品和放射性物品放入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中了,该标准所定义的危险化学品也只适用于该标准。还有《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它对危险化学品的解释同样也存在着上述所说的不足之处,所以在这里将2.1.1~2.1.3的三种版本,统称为狭义的危险化学品定义。
2.2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早在1992年,我国曾出台过一个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在这个国标里,将常用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而到了2009年,国家对该标准作了重大变化,将标准名称改为:《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新标准自 2010年 5月 1日起施行。这个新国标的出台,意味着1992年的国标已淘汰。所以现在不能讲危险化学品分八大类了,这是目前很多部门、很多人,包括安监部门、安全评价机构、危化品企业都难以适应的。
那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 690-2009)是怎么对化学品进行分类的呢?它将化学品从三个不同的危险角度进行分类:(1)从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危险分类,化学品可分为十六类。(2)从对人体健康危险分类,化学品可分为十类。(3)从对环境的危险性分类,化学品可分为四类。
因为它讲的是化学品,有可能是传统的危险化学品,也有可能是非传统的危险化学品,还有非危险化学品。它并非是专门讲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对初学的人来讲,增加了一定难度。
目前带来一个尴尬的现实问题:当初国家安监总局等几个部门联合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的技术依据之一就是国标(GB13690-1992),如今该国标被淘汰了,那么现在仍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执法依据的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缺乏了国标的技术支撑,这是一个国家行政规章与作为该规章基础的国标相脱节的情况。此外,还有一些问题,如《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易燃液体,都是用闭杯闪点温度≤61℃来判别的,而《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中易燃液体定义为闪点不高于93℃。这样一变动势必会使现在仍在监管中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所列易燃液体名单中少了很多品种。
3 危险货物
3.1 危险货物的定义
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从这个定义来看,它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2.1进行比较,只多了一个危险特性:感染,其余危险特性两者基本相符,因此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概念比较接近。
3.2 危险货物的分类
如将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2012年 12月 1日实施)来进行分类,危险货物可以分为九大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性物质,第九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不难看出,这种分类与原来《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中将常用危险化学品分为八大类甚为接近,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按危险货物分类,在第六类中多了“感染性物质”,另外增加了第九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感染性物质系指含有病原体的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系指除第一至八类以外的危险物质和物品,诸如:锂电池组、一旦发生火灾可形成二噁英的物质和物品、高温物质等。按危险货物的分类,国家又出台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该国标是我国交通部门施行多年并与国际联运接轨,至今仍在执行中的标准。
所以,在当今危险化学品八大类这种分类的国标已经淘汰的前提下,建议可以按危险货物的分类来替代,比较容易让人接受。
现在将危险货物的九大类及其所指的典型化学品举例如下:
第一类,爆炸品。如炸药(黑火药、三硝基甲苯、硝酸铵、硝化甘油等)、导火索、雷管等。
第二类,气体。易燃气体中如氢气、甲烷等;非易燃无毒气体中如二氧化碳、氮气等;有毒气体中如氯气、氨气等。
第三类,易燃液体。如汽油、苯、甲苯、甲醇、乙醇等。
第四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易燃固体中如红磷、三硫化二磷、硫磺、生松香等;易于自燃的物质中如黄磷、二乙基锌、油布、油纸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中如电石、钾、钠等。
第五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物质中如双氧水、硝酸钾、高锰酸钾、重铬酸钾等,有机过氧化物中如过氧化苯甲酰、硝酸胍、过氧化环己酮等。
第六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毒性物质中如氰化钾、氰化钠、砒霜等,感染性物质中如病原体等。
第七类,放射性物质。如氯化铀、硫酸铀、氧化铀、独居石、沥青铀矿等。
第八类,腐蚀性物质。如盐酸、硫酸、硝酸、甲胺、苯酚、甲醛、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等。
第九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如锂电池组、在高温下运输或提交运输的物质(液态温度达到或超过100℃ ,固态温度达到或超过240℃ )等。
3.3 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
危险货物有三千多种,如将其危险特性相近的归在一类里,三千多个品种就归纳在九大类里了,我们对每一大类的危险特性有所了解,也就意味着对这一大类内许多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有所了解。为了便于初学者记忆,笔者尝试将这九大类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用三字一句的方式编成了顺口溜,共74句、222个字的危险物《三字经》。具体如下:
危险物,分九类。第一类,爆炸品,其特性,反应快,放热多,气量大。第二类,是气体,易燃气,无毒气,有毒气,其特性,燃爆性,窒息性,毒害性。第三类,易燃液,其特性,易燃爆,易挥发,易扩散,带电性,毒害性。第四类,易燃固,自燃物,遇水后,易燃物,其特性,易燃性,分散性,自燃性,分解性。第五类,氧化物,有机的,过氧物,其特性,氧化性,燃爆性,腐蚀性。第六类,毒性物,感染物,其特性,有毒性,溶解多,毒性大,挥发快,毒害强,病原体,要感染。第七类,放射性,对人体,伤害大。第八类,腐蚀物,其特性,腐蚀性,氧化性,燃爆性,毒害性,如遇水,发热性。第九类,为杂项,其特性,对生态,对人畜,均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