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立园区摘牌退出机制
2014-08-15
杭州化工 2014年1期
为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激励全省高新园区争先创优建立摘牌退出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方案》,浙江省各级高新园区启动实施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并根据评价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据了解,该评价指标体系由创新能力、结构优化、科技服务、规模效益和定性评价等5 个一级指标构成,下设27 个二级指标,对应总分为100 分,由浙江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评价。
在此基础上,浙江省实施高新园区摘牌退出机制。 一是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摘牌退出。 如年度评价考核连续3年列全国末3 位的国家高新区,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取消其国家高新区资格;年度评价考核连续3年排序末3 位的省级高新园区,进行摘牌警示,进入1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无明显改观的予以摘牌; 增量考核连续2年达不到要求的省级创建园区,取消其创建资格。二是其他情况的摘牌退出。如达不到浙政办发〔2012〕66 号文件有关创新管理体制要求,未及时改正的园区,予以摘牌警示直至取消高新资格。
此外,《方案》还指出,高新园区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土地和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当年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排序以末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