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诊所式教学对经济法教师的要求
2014-08-15贵静
贵 静
经济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经济法与实践的联系极为紧密。然而,自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高等院校开设法律专业以来,如何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执业水平成了法律教育的重点之所在。然而纵观现代的高校经济法学教育,教师搞“一言堂”主导课堂,过分依赖书本上的陈旧案例进行授课,学生实践机会太少,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比较严重。学生在毕业之时,对于经济法学理论的实践机会还是太少,学到的理论没有施展的空间。这种教育教学方式对于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的开展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降低了经济法教学的实效性。因而,改革教育方式,将诊所式教学用好,成了教育者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诊所式教学”释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出现在美国,其将传统的课堂教学与学生对真实的案例的代理相结合,在教师的指导监督下,学生亲自参与案件的处理。在诊所律师和法学院教师的悉心指导下,学生可以亲身接触到活生生的案件,而不是案例教学大纲中的一个个枯燥案例。通过这种临场的学习,学生们可以深刻地体会到一名律师在处理各式各样的案件时接触到的人性的各种问题的复杂性,而这种对人性的各个侧面的理解和体会是不可能从案例教材中学到的。美国法律界正是看到医科学生在诊所实习使其实践能力大大增强的实践效果,才开始引入诊所法律教育,将这种培养方法移植到法律教育中[1]。
在我国,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七所高校率先开设了诊所式法律课程,这一教育正式进入我国。目前法律院系的诊所式教学是在“演习”和“实习”的基础上展开的,具体的形式就是“模拟式教学”“承办真实案件”或是学生担任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员的方式[2]。从现状中可以看出,我国所进行的“诊所式教学”,与西方的“诊所式教学”从内涵和操作上都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而本文所进行的研究,也围绕着我国高校所进行的“诊所式教学”而展开。
二、诊所式教学对经济法教学的意义
(一)给学生以实践学习的机会
传统的经济法教学,集中在对于理论的阐述和案例的解释上,对于实践几乎没有涉及,导致了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两张皮”。学生学到理论知识而不知如何应用,因而对于理论没有切身的体会,也不会活学活用。而在展开了诊所式教学之后,学生首先就要通过对于案例的深入了解和进一步剖析来巩固自身所学,又在实践的过程中进行理论的运用,相辅相成,使得理论与实践能够互相促进。这种经济学的教学方式,对于传统的法律教育来说是一种颠覆。这种教育方式,更接近于学生今后可能处于的职业环境,为学生营造出一种解决经济案件、经济纠纷的场域,从而更加明确自身进行理论学习的原因,为自身的学习找到动力和目标。
(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每一位经济法学生都或早或晚要进入到法律实践当中去,切实地参与到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而诊所式的教学就给了学生一个展示自身,独挑大梁的机会。在“法律诊所”中是不存在所谓的“老师”与“学生”身份的,师生都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学生独立承担着某一个法律角色,自己收集资料、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教师只承担指导的角色。在这样的环境中,案件的走向是富于戏剧性的,是多样性的,是掌握在学生手中的,教师无法给予学生一个标准的答案或者解决方式,答案由学生自己找。
(三)拓展了经济法教学的内容
通常的经济法教学,涵盖的内容都是十分有限的。长期以来,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教学方式将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局限在了课本以及案例上。然而经济法无论是从内涵还是外延来说都是十分丰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的勃兴,为我国的经济法带来了诸多新鲜的内容,也只有在诊所式教学中,学生才能够接触到这些新鲜的案例,并且进行解决。诊所式教学带来了经济法教学内容的极大丰富化和潮流化,使得一些原本在课堂上难以呈现的知识被纳入到了法学教育的系统之中。除此之外,在对于真实的案例的处理中,学生能够与案件的委托人等真实的人打交道,从而体会出于案例截然不同的感受,更能够体会到法律中人情、人性等复杂因素的存在,对于自身即将参与到的工作进行更为深刻而全面的认识。
三、诊所式教学对经济法教师的要求
(一)深入理解“诊所式教学”,将经济法教学与其充分融合
诊所式教学在我国经济法学教育教学领域还是一种比较“年轻”的教学方式,做好这方面的教学工作,经济法教师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然而这种教学方式本身就是复杂的、多样的,如果完成得不好,很容易曲解其本质,导致在实施上的“变味”。因而,教师自身就必须对于这一教学方式进行详尽的了解,通过阅读专著、论文等来学习教学理论,了解相关的案例,从而在脑海中形成对于这一教学方式的本质的认识,保证自身能够理解这一教学方式的精髓,在理论上掌握这一教学方法的实践模式。
对于诊所式教学的真正理解,还体现在将教学方式与经济法学教学充分融合这一点上。经济法学教师需要对于自己的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的分析与编排,从中找出适合诊所式教学的内容,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教案,并且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与分析,使得其最终能够较为顺利地在教学过程中开展起来,完成诊所式教学与经济法教学的完美融合。同时,教师还要在教学过程中把握这一教学的方向,使得教学的开展目标明确,效果显著,同时不偏离诊所式教学的内涵和要求。
(二)积极了解经济法学界动态,想方设法充实相关实践经验
诊所式教学之所以在实践中充满困难,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一教学方式对于教师自身的要求很高。由于诊所式教学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而经济法学又是与实际生活关联度极高的法学类目,因而相关的教育者既要对于经济法学的具体内容、法条等理论内容熟稔于心,又最好具备了相关的实践的深厚经验,才能够带领学生更好地进行实践,才能以理论学者和实践专家双重身份处理好相关案例,使得学生能够获得正确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指导。
对于经济法学的教师来说,想要进行诊所式教学,最好是在走上教学岗位之前就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真正处理过一些相关案件,方能够为教学积累丰富的经验,才能够帮助学生理解一些不存在书本上而又客观存在的细节或者深层次的含义。如果教学者并没有相关的经验,则要在诊所式教学开展之前,尽量接触业界来提升自己这方面的能力。反之,如果一个教学者拥有丰富的经验却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也是不行的,这会导致诊所式教学的开展无规则可循,这类教学者则需要加强理论功底,使得自己成为复合型的教学人才。
(三)教学中努力重构师生关系,发挥“诊所式教学”之优势
诊所式教学在法学教学上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它并不是死板、教条的将“结果”或者“标准答案”告诉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在教师的带领、配合之下来解决一系列的实际存在的、真实的案例。这种独特的教育方式需要让教师与学生重构彼此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需要放下“教育者”的架子,要将自己与学生的角色放在同一个水平线上,以合作的态度来与学生进行探讨,以观察的方式代替传授的方式。教师的主要职责是鼓励学生、启发学生自己去找寻问题的答案,即使教师自己心中有答案,也不能直接告诉学生。这种教学方式对于传统教学方式来说是一种颠覆,是一种引导状态下的对于学生的“放任自流”,是有强力帮助的“实习”行为。对于传统的经济学教师来说,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完成对于自身定位的转化,甚至要将自己看作是“学生”。因为其实,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案件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涉案人员、违法方式也越来越复杂,教师在与同学一起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通常也是一种对于业界现状的接触,也是对于自身的一种提升。在这一层面上,教师本身就是与学生一同学习、一同进步的,教师一定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不要好为人师,过分引导。
(四)逐步完善教学评价体系,为教学方式推广提供动力
诊所式教学实施的评价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都是一种挑战,然而这一教学方式若想要推广开来,则一定要建立合理科学的评价体系,而这一评价体系也是需要由任课教师来进行构建的。很明显的是,目前以“考试分数+出勤率”进行考核的方式对于诊所式教学来说是完全不适用的,这种考试方式会显得极为片面。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诊所式教学本身又呈现成为模拟法庭等形式,通常会在考核中被忽略掉,这也是教师所要考虑到的一个方面。经济法学教师若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则必须要进行合理的教学评价体系的建构。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将诊所式教学的范围厘清,在经济法学教学范围内,实习、模拟法庭等是否算作是诊所式教学,任课教师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确定。在此基础上,要将诊所式教学的内容纳入到教学评价体系中来,要将诊所式教学中呈现出的各种教学成果进行量化,形成评判标准,从而便于教学考评的实施。唯其如此,才能使得诊所式教学在教学活动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从而成为经济法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式之一,方能得到认同与推广。
诊所式教学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教育领域虽然已经开展了一定时间,然而在与国外的教学模式上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教学效果上也略显滞后。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经济法教育领域,能够适应诊所式教学法并且掌握好这一教学方式的教师数量并不多,这就导致了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诊所式教学法有“名”而无“实”。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经济学教师从多方面进行努力。首先从思想上就要正视诊所式教学法、了解诊所式教学法,将其精髓领会。在教学过程中,则要遵循诊所式教学法的步骤,掌握教学方式的精髓,将诊所式教学的优势发挥出来。同时,作为经济法学的教师,一定要具备一定的眼界和广阔的视野,使得自身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具有相当的功底,能够给予学生全方位的指导与帮助,同时要给予学生正确的、科学而理性的学习成果的评价。使得诊所式教学能够形成完整的“闭环”,使得学生真正能够在这种教学方式中亲近经济法,把握经济法的最新发展动向,提升自身各方面的能力与素质,成为全面的、专业的法学人才。
[1]刘佳.法律教育学[M].北京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72.
[2]冀祥德.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80-182.
[3]王丽.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法律教育——由“法律诊所”教育手段生发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7(2).
[4]夏凤英.“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及意义[J].中国成人教育,2007(3).
[5]侯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践与未来[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