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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探讨

2014-08-15龙文鹏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4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要件艺术作品

龙文鹏,谢 兴

公共艺术,作为个一新的艺术概念在近年来发展迅猛。追根溯源,艺术学界认为公共艺术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产生[1]。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广泛使用公共艺术这一概念。公共艺术与传统艺术作品、艺术表演有很大的区别,这既关乎作者认定方面的,也在于内容和表现形式方面的。同时,公共艺术并不能片面定义为放置于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例如城市路口的雕塑是由个人享有著作权的,但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共艺术作品,依然是传统艺术美术作品。孙振华认为“公共艺术不是一种艺术形式也不是一种流派风格,它是使存在于公共空间的艺术能够在当代文化意义上与社会公众发生关系的一种思维方式,是体现公共空间民主开放交流共享的一种精神态度”[2]。可见公共艺术关乎该活动所处环境、参与公共艺术的人、所在城市的文化等等多元素在里面。它的内核构成、表达意思都离不开所处的环境和构成该环境的地点。如芝加哥的“云门”①便是公共艺术作品的代表,它用不锈钢板焊接抛光制作而成,被置放于芝加哥千禧公园。作品本身如同哈哈镜,将千禧公园内的劲舞都反射在作品之中,其中包括游客。它做到了环境、大众、与作品本身的结合。它体现了公共艺术作品的内容本身也在结合外部条件不断地变化,那么无法固定其外观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如何进行呢?又如“深圳人的一天”②,作者随机选取18个深圳人进行等比例铜塑,并在雕塑旁记叙该人的职业、生活、当天的行程。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公共艺术作品。但若仅有艺术家的想法与设计仍是不够的,当事人的参与,从外形、内涵上都为这个艺术作品提供了支撑。这种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与创意的保护应该如何进行呢?笔者拟探讨公共艺术著作权的两个问题:公共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以著作权为视角);公共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公共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以著作权为视角)

公共艺术作品相较传统艺术作品具有其独特之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从法律,尤其是著作权法的角度去考量,公共艺术作品从作者、内容和表现形式上与传统艺术作品区别在哪里呢?这是值得我们去思考与总结的,在把握公共艺术作品法律特征的情况下,才能对那些公共艺术作品进行保护,而将其他本质上不属于著作权法认可形式的活动排除于范围之外。这必须依靠对公共艺术作品法律特征的观察。

首先,从作者这一因素来看,一般艺术作品的作者可能是多个。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此,只有那些实际参与创作活动,对最终的作品做出了独创性贡献的人才能成为合作作者。公共艺术作品比起一般传统艺术作品来说,作者往往不是单独的一个人,而是由多人合作完成。因此,公共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归属上较一般独立完成的传统艺术作品具有复杂性。但其认定原则和方法不变,依旧是以其创意的构思者,主要创作人员为核心展开。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并非合作作者。比如在大型的公共艺术作品的建设过程中,作品的设计图纸是艺术家创作出来的,施工单位只是按照图纸的样式而做出雕塑作品,这类作品我们认为其著作权是属于艺术家的。施工单位只是依葫芦画瓢,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的,并没有投入实质的创作,不算作者。而被涵盖进作者作品内容的观众,则显然不是作者。如云门中,即使有涵盖游客成为艺术表现形式的内容,游客也不可能是作者。

其次,从内容和表现形式看,公共艺术作品的内容不外乎也由题材、主题、概念和事实、情节组成。但其内容较一般的传统艺术作品而言具有内容的多样性、广泛性特点。例如,将观众本身纳入艺术作品内容的范畴,将所处的自然、人文景观结合进入艺术家自己的作品。因此,在判断的时候需要我们对内容的具体内涵进行考察。表现形式是公共艺术作品区别于传统艺术作品最大的不同。传统的艺术作品载体是具象的,实在的。如书本、雕塑、版画、摄影图片等等。而公共艺术作品是特定场合,结合了周围景观和人文,甚至观众、人群的表现。因此,诸如灯光节、乳牛大游行等等都不具有实在的载体。当然,这里也不说所有的不具有实在载体的公共艺术作品都能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二、公共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相关问题

1.公共艺术作品受法律保护所需具备的要件分析。公共艺术作品如果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则必须满足一些前提性条件。这里包括作品受保护的要素、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首先是公共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要素。受著作权保护的要素主要指作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公共艺术作品在这两方面都是具备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内容比起一般的艺术作品来说,涵盖的内容更广,包括了周围的环境,其他景观,自然条件,甚至观众本身。而公共艺术作品表现形式,在这一点上笔者主张保留。公共艺术的表现形式太多样化,因此不能将所有的表现形式均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第一不具备这个操作条件,其次也无此必要。例如有的公共艺术形式更接近于表演,如行为艺术、街头集体活动之类的,诸如此类不便于列入法律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其次,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要件。公共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要件则与一般艺术作品一样,即独创性。所谓“独创性”也称“原创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中以“originality”一词来表述。“独创性”的含义就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对其他任何作品的复制。[3]在这一点上,公共艺术作品和一般的艺术作品所需要达到的要求是一样的。唯有独创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很多表演、活动、街头艺术、行为艺术采取模仿的形式,则不宜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再者,受著作权保护的形式要件。在形式要件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要求不完全相同。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著作权人需要将作品固定于载体上成为其对该作品享有财产性权利的前提。而大陆法系则倾向于直接赋予当事人著作权。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2-1条明确规定,该法保护作者对其创作的各种形式的智力作品的权利,不论智力作品的种类、表达形式和目的如何。我国《著作权法》在该问题上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如《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将口述作品纳入受保护范围,即使未固定。因此,笔者据此推断,即使是无法固定的某些公共艺术作品,如灯光节的灯光组合创意,亦应该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形式要件。

2.我国法律规定之不足。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这一艺术领域新艺术形态的问题,就难免涉及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归属、保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著作权法》中的明确规定,公共艺术作品指的是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空间或社会公众活动处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但这里法条选取的落脚点是作品。既然是“作品”那么就更倾向于要求有具体的实物客观形态存在。但实践中,公共艺术的发展速度很快,一切可以运用的技术和手段都会被公共艺术家予以采纳和运用。例如2013年11月,广州市海心沙地区举行了灯光艺术节。很多不同颜色灯光的照射,与珠江、广州塔、海心沙会馆共同组成一种图案呈现出来。有的甚至结合观众的倒影,投射在云端。这样的艺术作品更像是表演,但又有别于表演,其构思依旧是难得的,但不属于具象的作品。那么显然,这里的规定从字面理解就不够了。因此,明确这些公共艺术作品的范围和内涵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美术作品属于本法的保护范围。”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不但包括各种形式的平面绘画,如油画、水墨画、木版画、铜版画、素描等,也包括了各种立体形式的雕刻和雕塑,如石雕、木雕和以各种材料塑造出来的形象。”根据此条,我们依旧只能得出,法律对于艺术作品这一概念的规范是较狭窄的,局限于具象的物。如版画、雕塑,而不涵盖设计、形式上的东西。而公共艺术因为本身包含的范围广、边界模糊,观众参与并成为作品的一部分,它难以是固定的,因而和传统的具有具象的“作品”存在本质差别。若法条的字面意思和内涵意义都较狭隘,则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有必要对“作品”的内涵和界定进行扩大。拘泥于传统的具象的“作品”显然不当。从技术性的角度来看,艺术是发展迅猛的,它吸纳一切新的技术、材料、工具来更利于艺术的表达。从形势来看,公共艺术则更加多种多样,仅仅局限于具象的“作品”,则没有很好的认可公共艺术家独特的设计、想法在法律上的价值,最终会不利于公共艺术的发展。

法律保护公共艺术是大势所趋,但并非所有的公共艺术都可以借用《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的。有的公共艺术更倾向于形式上的,组织上的。如芝加哥乳牛大游行。它是由当地文化局提供,艺术家创作,大众捐款,由儿童和在校学生与艺术家共同参与的。这样的公共艺术,更像是一场众人参与的活动,而非艺术作品的范畴。用知识产权进行调整保护,则显得不当。因此,这里要回到本文所述上一个内容,结合著作权法考量公共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再进行判断是否予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注释:

①“云门”(CloudGate,又名芝加哥豆)是由印度出生的英国艺术家AnishKapoor创造的公共艺术雕塑,位於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Loop社区千禧公园內的AT&T广场中心。

② “深圳人的一天”城市公共艺术雕塑,1999年11月29日,随机选择了在深圳的18位不同行业的普通人作为模特进行翻模,然后做成雕塑,反映深圳人一天的不同生活状态。

[1]董雅,睢建环.公共艺术生存和发展的当代背景[J].雕塑,2004(3):21.

[2]孙振华.什么是公共艺术[J].雕塑,2002(4):35.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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